竞争视界 | 拒绝交易行为的侵害责任承担

裁判要旨 如果在拒绝交易行为发生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与被拒绝的交易对象之间曾经存在相关交易,特别是形成过相对稳定的交易关系,则可以根据原告请求,判令该经营者恢复与被拒绝的交易对象之间的交易。 因拒绝交易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其中,可得利益损失一般是指交易相对人因为被拒绝交易而减损的预期利益;认定这部分损失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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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视界 | 使用者、销售者依据制造者先用权主张不侵权抗辩的处理

裁判要旨 在专利申请日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先用权人依法行使先用权制造的产品,使用者、销售者以制造者的先用权为由主张其不构成侵害专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件信息 审级、法院、 案号 、裁判日期 行政: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鲁淄市监知处字〔2021〕16号 裁判日期:2021年12月31日 一审: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鲁01行初96号 裁判日期:2022年8月19日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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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视界 | 委托加工关系中商标使用行为的认定

裁判要旨 判断委托加工过程中受托人的商标贴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使用,不能割裂商品的生产与流通环节,如果受托加工商品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相关公众从贴附的标志中识别到受托加工人的,其贴附行为可以认定为商标使用行为,该受托人即为商标使用人。 案件信息 审级、法院、 案号 、裁判日期 一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苏民初5号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2) 最高法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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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视界 | 侵害技术秘密案件中销毁设备的适用

裁判要旨 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中,被诉侵权设备构成技术秘密载体的,通常有必要判令销毁该设备。销毁的方式包括采取实质性改造等措施,改造限度以使该设备不再具有技术秘密载体属性为准。 被诉侵权设备并非技术秘密载体,而仅是技术秘密侵权工具时,因销毁该设备既非制止侵权行为继续发生的必要措施,也不利于节约资源,通常不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一般不应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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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视界 | 专利技术方案与发明人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被分配的工作任务的相关性的

裁判要旨 在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中,即使涉案专利、专利申请文件记载的发明人不直接负责原单位关于涉案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的研发,但其基于在原单位的工作职责和权限能够接触、控制、获取相关技术信息的,不能仅因原单位另有他人直接负责该项技术研发,就简单否定涉案专利、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与相关文件记载的发明人在原单位本职工作或者被分配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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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视界 | 合法来源抗辩的成立条件以及批量维权案件中对于赔偿合理开支主张合理性的认定

裁判要旨 在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及权利人存在批量维权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被诉侵权行为情节、侵权销售商主观因素、权利人关于合理开支方面的举证等具体情况,回归合法来源抗辩制度的立法本意,对权利人关于赔偿合理开支主张的合理性予以认定。 案件信息 审级、法院、 案号 、裁判日期 一审: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4知民初15号 二审:河北省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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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视界 | 租赁关系中合法来源抗辩的认定

裁判要旨 被诉侵权人能够提交证据证明,侵权产品系其租赁而来且租赁期限尚未届满,其已支付合理租金且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该产品系侵权产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合法来源抗辩成立。 案件信息 审级、法院、 案号 、裁判日期 一审: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鲁02知民初69号 裁判日期:2022年9月30日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2869号 裁判日期: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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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视界 | 披露技术秘密的认定

裁判要旨 被诉侵权人实施向特定或者不特定主体提供技术秘密信息或者载体的行为,使该技术秘密脱离权利人的控制、为他人所知悉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行为构成对技术秘密的披露。 案件信息 审级、法院、 案号 、裁判日期 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初709号 裁判日期:2021年12月27日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901号 裁判日期:2023年12月4日 案由 商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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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视界 | 驰名商标的按需认定原则

裁判要旨 认定驰名商标是对商标驰名的客观事实在个案中的法律确认,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应遵循按需认定原则,只有在商标驰名是构成被诉侵害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要件事实时,才确有必要认定驰名商标。 案件信息 审级、法院、 案号 、裁判日期 一审: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1民初1283号 裁判日期:2018年12月10日 二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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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视界 | 组合使用产品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时的认定

裁判要旨 同一主体制造的不同产品可以组合使用,且组合使用才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应当依据使用时实际形成的技术方案,重点考虑该技术方案的形成系由消费者还是制造者决定,来确定侵权责任人。如果有关产品原本可以分别使用,但消费者根据自身需求,将其组合到一起使用,则一般可以认定该组合后产品的技术方案系由消费者决定,不应将制造者作为侵权责任人。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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