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判断委托加工过程中受托人的商标贴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使用,不能割裂商品的生产与流通环节,如果受托加工商品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相关公众从贴附的标志中识别到受托加工人的,其贴附行为可以认定为商标使用行为,该受托人即为商标使用人。
 
案件信息

审级、法院、
案号
、裁判日期
一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苏民初5号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2) 最高法民终313号
裁判日期:2023年9月21日
案由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当事人 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南京金色希望酒业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南京拉菲庄园酒业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南京华夏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深圳市骏腾酒业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杭州佩伦贸易有限公司:一审被告
北京醉牛酒业有限公司:一审被告
上海久圣酒类有限公司:一审被告
裁判结果 一审:一审判决金色希望公司、拉菲庄园公司、华夏公司等7家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拉菲庄园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100万元,华夏公司赔偿2520万元,金色希望公司对前述金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骏腾公司赔偿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69万元,佩伦公司赔偿28万元,金色希望公司、拉菲庄园公司、华夏公司对骏腾公司、佩伦公司的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责任;拉菲庄园公司、华夏公司公开致歉。
二审:改判金色希望公司、拉菲庄园公司、华夏公司对骏腾公司、佩伦公司的赔偿金额不再承担连带责任,维持一审其他判项。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第九条
 
案件概要

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成立于1963年4月,持有第1122916号“LAFITE”商标、第1122917号“CHATEAU LAFITE ROTHSCHILD”商标(两商标合称“本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均为第33类“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其中,“LAFITE”商标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且被认定为与其中文译名“拉菲”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

2005年4月,南京金色希望酒业有限公司(简称“金色希望公司”)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申请第4578349 号“拉菲庄园”商标并于2007年11月获得注册。此后,金色希望公司通过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及委托生产等方式经营“拉菲庄园”品牌葡萄酒(简称“被诉侵权产品”),在生产、进口、销售葡萄酒的过程中使用了“拉菲庄园”“LAFEI MANOR”等标识,并在网站、交易文书中进行宣传推广。其中,南京华夏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简称“华夏公司”)为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商,南京拉菲庄园酒业有限公司(简称“拉菲庄园公司”)等5家公司均为被诉侵权产品的经销商。

2011年8月,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针对“拉菲庄园”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2013年9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评字〔2013〕第55856号《关于第4578349号“拉菲庄园”商标无效裁定书》,认为“拉菲庄园”商标已经与“LAFITE”商标构成近似,其注册使用易使消费者认为其所标示的产品来自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或与其存在某种关联的企业,裁定撤销“拉菲庄园”商标。后经行政诉讼,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支持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裁定。

2017年,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将金色希望公司、拉菲庄园公司、华夏公司等7家公司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要求金色希望公司、拉菲庄园公司、华夏公司等停止侵权;拉菲庄园公司、华夏公司赔偿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亿元人民币,其中拉菲庄园公司承担6500万元,华夏公司承担3500万元,金色希望公司对前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其余各被告在其获利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金色希望公司、拉菲庄园公司公开致歉消除影响。

一审法院认为,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使用了“LAFITE”等商标,“拉菲”与“LAFITE”商标之间已经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被诉侵权标识“拉菲庄园”“LAFEI MANOR”及两者组合的标识与本案商标构成近似,侵害了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涉案商标专用权。金色希望公司在注册“拉菲庄园”商标时,违反了商标注册的相关法律要求,其申请其他与“LAFITE”商标近似的“拉菲酒堡”“拉菲酒庄”“LAFEI MANOR”等商标的行为亦难谓正当,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金色希望公司自身及向他人许可使用“拉菲庄园”等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不构成合法使用,侵权行为成立。此外,拉菲庄园公司将“拉菲庄园”登记为企业字号的行为同样构成商标侵权。另外,拉菲庄园公司、深圳市骏腾酒业有限公司(简称“骏腾公司”)、杭州佩伦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佩伦公司”)、北京醉牛酒业有限公司(简称“醉牛公司”)等在产品手册、名片、网页中的介绍内容等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据此,一审法院根据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期间、利润率、销售额等计算了赔偿金额,并确定了2倍的惩罚性赔偿。一审判决金色希望公司、拉菲庄园公司、华夏公司等7家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拉菲庄园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100万元,华夏公司赔偿2520万元,金色希望公司对前述金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骏腾公司赔偿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69万元,佩伦公司赔偿28万元,金色希望公司、拉菲庄园公司、华夏公司对骏腾公司、佩伦公司的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责任;拉菲庄园公司、华夏公司公开致歉。金色希望公司、拉菲庄园公司、华夏公司、骏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诉侵权标识“拉菲庄园”的显著识别部分与本案商标或其显著识别部分的中文译名“拉菲”相同,二者构成近似商标,被诉侵权行为是在与本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似的葡萄酒商品上使用与本案商标近似的标识,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金色希望公司、拉菲庄园公司、华夏公司在出资设立人、注册地址以及经营管理等方面高度关联,在生产、销售“拉菲庄园”葡萄酒的过程中分工合作,共同建立了完整的产销体系,具有明显的攀附意图,不具有善意信赖利益。华夏公司生产的部分被诉侵权产品明确标示生产厂商为华夏公司,华夏公司亦直接向拉菲庄园公司、骏腾公司等主体提供被诉侵权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其受托加工行为应当认定为商标使用行为。经销过程中,金色希望公司不仅通过合同或者股权关系实际控制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与销售,还对产品的包装与宣传进行管控,金色希望公司、拉菲庄园公司、华夏公司具有共同的侵权故意,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故金色希望公司应对华夏公司、拉菲庄园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由于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二审中放弃要求金色希望公司、拉菲庄园公司、华夏公司对骏腾公司、佩伦公司的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责任,故对此应予调整。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改判金色希望公司、拉菲庄园公司、华夏公司对骏腾公司、佩伦公司的赔偿金额不再承担连带责任,维持了一审其他判项
 
魏所解读

本案入选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年度报告(2023)》,本案关注点在于以下内容:一是委托加工关系中商标使用行为的认定;二是对信赖利益的认定;三是商标侵权诉讼中三年未使用抗辩的认定。

关于委托加工关系中的商标使用行为,结合《商标法》对商标使用行为的定义可知,商标使用行为的目的在于发挥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在商品上贴附商标标志并使其进入市场流通,是让相关公众识别商品来源的主要手段。判断受托加工过程中商标贴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使用,不能割裂商品的生产与流通环节,如果受托加工商品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相关公众从贴附的标志中能够识别到受托加工人的,受托加工人即为商标使用人,其贴附行为可以认定为商标使用行为。

关于信赖利益的判断,所谓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通常指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基于对公权力行为的信任而作出一定的行为,此种行为所产生的正当利益应当予以保护。信赖利益应否受到保护通常取决于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一般而言,善意的信赖利益才能够受到保护。如果行为人明知信赖基础不合法或者明显违法仍实施相应行为,其主观态度难谓善意,其所谓的信赖利益不应给予保护。本案中由于被诉侵权标识曾为注册商标,后因抢注行为被商标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因此不能通过信赖利益给予保护。

关于三年未使用抗辩的适用,三年未使用抗辩的立法目的旨在督促商标使用,合理平衡权利人与侵权行为人之间的利益。被诉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权利人对此前三年未使用涉案商标的事实负有证明责任。即,权利人需举证证明在起诉日之前的三年内实施了商标使用行为。涉案商标的使用程度影响其受保护的范围,但不是决定被诉侵权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