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洪丹
中国律师
北京魏启学律师事务所
 
当下服装追求时尚、潮流、百花齐放、各式各样,新颖美观的服装款式也会成为消费者的购买热点。对于流行或独特品质的服装款式经常会出现跟风模仿,而对于这种模仿,难以从商标权侵权的角度进行规制,主张著作权侵权时也会面临该款式是否构成作品的难点。

最近,广州互联网法院作出 (2021)粤0192民初11888号判决,认定被告莱哲公司模仿原告爱帛公司99款的服装款式构成不正当竞争,也给此类服装款式模仿案件的处理提供了一种思路。本文将结合该案例探讨服装款式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可能性和要件。
 
一、服装款式的模仿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法律依据

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因服装款式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至(三)项明确列举的商业标识类型,该案件中原告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作为其主张请求权的法律基础。广州互联网法院在论述原告之所以可以主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时,提及了如下两点理由。

(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来源于我国加入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十条之二,禁止“以任何手段对竞争者的营业主体、商品或者工商业活动造成混淆的一切行为”。意味着,并不限于模仿商业标识在内的任何方式,只要对其他经营者的营业主体、商品或是工商业活动造成混淆即可纳入第六条的评价范围。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反法解释”)第十三条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兜底条款予以认定的混淆行为作了明确的解释。即“擅自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有一定影响的’标识” 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予以认定。广州互联网法院在该案件中认为反法解释第十三条未明确排斥整体性混淆行为,那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兜底条款不仅包括了“有一定影响”的标识,还包括多元素组合而构成整体上的仿冒混淆行为。因此,法院认可了原告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作为其主张请求权的法律基础。

2、反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认定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标识相同或者近似,可以参照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原则和方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包括误认为与他人具有商业联合、许可使用、商业冠名、广告代言等特定联系。”

反法解释第十二条明确列举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包括误认为与他人具有商业联合、许可使用、商业冠名、广告代言等。在该案件中,广州互联网法院认定将关联关系、认可关系等指示商业联系在内的混淆亦属于反法第六条所规制的混淆。被告实施的行为易造成消费者误认被告的同款服装具有与原告基本相同的质量保障,且被告未举证其服装质量不低于原告,部分消费者对服装质量认可关系的误认亦适用反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
 
二、服装款式的模仿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适用要件

广州互联网法院在评价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时,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制的行为必须符合“被告构成擅自使用”、“涉案服装有一定影响”、“易造成混淆”三个要件。该案例中的具体评述如下。

1、被告构成擅自使用。

该案中,原告举证被告99款服装款式在不同的程度上模仿或是抄袭原告,在大面积相似的情况下,被告未证明相关服装款式为其原创设计,也未提供设计来源,被告模仿或是抄袭原告服装款式已达到高度盖然性,因此法院认定被告构成擅自使用。

2、涉案服装款式有一定的辨识度和有一定的影响力。

首先,原告的服装品牌MO&CO.主要走简约的欧美风,在国内女装品牌、甚至全球女装品牌中独树一帜。原告服装品牌拥有独特的风络,其服装款式在市市场上拥有一定的辨识度。

其次,在被告经营的天猫店铺中,多名消费者提问“这家店是专注仿MOCO吗”、“到底是画伊还是MOCO”、“所有MOCO有的画伊基本都有,做工可能一样吗”、“仿成这样,MOCO不告的么?”这些消费者的评论可见原告的服装款式设计从整体已为服装领域内的部分消费者所熟知,可认为具备一定的影响力。

再次,原告的服装品牌MO&CO官方旗舰店粉线数为473.4万,MO&CO分别在2020年、2021年天猫双十一女装品牌销量排行榜中排名第七和第五。2016年9月28日-2019年9月28日期间,客户总数达到150万位,订单总数285万件,总消费件数410万,总付款金额达到28亿元。这些数据足以证明原告品牌服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3、被告的仿冒行为对消费者足以造成混淆。

关于易造成混淆这一要件,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从下面三方面考虑。

首先,消费者可以通过各电商平台提供的“搜同款”功能搜索到被告与原告的同款服装,在服装宣传语以及模特姿势、服装搭配雷同时,容易让消费者误认为原被告的同款服装具有相同的质量保障,提升对被告服装的认可度。

其次,服装质量主要由面料以及做工决定,部分消费者在网购时因无法获取实物,将更看中服装款式是否合身、好看、时尚,并不会过多的注意衣服面料,如果被告同款服装的面料不同于原告,却会最终造成消费者对原被告同款服装之间质量上的误认。即便服装面料相同,但做工亦属于服装质量的一部分,已有消费者在被告天猫店铺问到“所有MOCO有的画伊基本都有,做工可能一样吗”被告的仿冒行为可能会提升消费者对其服装做工的认可度,被告未证明其服装做工质量与原告的基本相当的情况下,被告的仿冒行为将造成消费者对双方服装质量上的混淆。

最后,被告的同款服装推向市场的时间离原告服装较近,双方存在市场重叠。另外,因为服装款式相同,消费群体存在明显的重叠。有消费者在小红书平台上看到博主分享MO&CO服装穿搭后,在淘宝平台搜同款购买,由于被告的原样仿冒行为会造成消费者无法准确搜索本想购买的原告服装,从而增加消费者搜索成本,扰乱了市场秩序。因此,被告的行为不仅具有造成消费者混淆的客观条件,亦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

综上,广州互联网法院认定被告仿冒原告99款服装款式等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其他

关于服装,还可能涉及服装上的图案以及服装设计图纸,对于服装上独创的美术图案或是服装设计图纸,通常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若是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著作权人可以主张著作权侵权。在前述 (2021)粤0192民初11888号案件中,也涉及到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情形,原告主张著作权侵权亦获得了法院支持。

但是,如前所述,因服装本身具有实用功能,且大多设计风格和设计元素也已较为常见,服装款式若要达到作品的独创性和艺术性的要求并不容易,仅单纯的服装款式雷同要获得著作权保护还是具有较大难度。
 
四、小结

从上面案例可以看出,在原告服装款式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被告不同程度上的大量模仿原告服装款式,该种仿冒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而广州互联网法院也提及若是三五件缺乏独创性的服装款式雷同,恐无法排除各自设计纯属巧合的可能。因此,服装款式获得保护与服装款式品牌的知名度、独创性、是否造成消费者混淆等因素密切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