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元涛
中国律师
北京魏启学律师事务所
 
实践中,有些申请人喜欢将地名包含在商标中进行商标申请。在我国,并没有完全禁止含有地名的商标的注册、使用,而是通过法律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那么,含有地名的商标到底如何顺利获得注册?本文将针对地名具有其他含义,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部分例外情形进行简要分析,以期为更多的申请人提供一些思路。
 
含有地名的商标的相关法定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商标标志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和其他要素组成,如果整体上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含义,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规定,“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是指地名作为词汇具有确定含义且该含义强于作为地名的含义,不会误导公众的。有些标志由地名和其他要素组成,如果该标志因其他要素的加入,在整体上具有显著特征且整体上形成了强于上述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的,或者整体上无含义且一般不易被识别为上述地名的,可以认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规定,诉争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但是整体上具有其他含义的,可以认定其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诉争商标整体上具有其他含义,该审理指南将商标经使用获得“第二含义”的情形纳入了地名商标具有“其他含义”的范畴。
 
(1)诉争商标仅由地名构成,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
(2)诉争商标包含地名,但诉争商标整体上可以与该地名相区分的;
(3)诉争商标包含地名,整体上虽不能与该地名相区分,但经过使用足以使公众将其与之区分的。
 
下面,笔者拟结合几个案例,浅析目前在行政和司法判断中,普通商标中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判断标准。诉争商标仅由地名构成,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
 
案例1
 
诉争商标
(第58369728号、第42类)
文书号 商评字[2022]第0000216313号
商标申请人 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
 
申请商标“天和云安”整体已经形成可区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云安”的其他含义,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案例1中,虽然诉争商标“天和云安”中包含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云安”,但是,前面还有汉字“天和”。依据中国消费者的语言习惯和思维方式,更容易认为“天和云安”的含义是“天气风和日丽,云彩安逸祥和”,而不是联想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云安”。所以,案例1是典型的通过追加具有显著特征的文字使得商标中的“云安”获得了区别于作为地名的新含义的示例。
 
案例2
 
诉争商标
(第34853125号、第9、16、35、38、41、42类)
文书号 (2021)京行终4259号
商标申请人 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 诉争商标是由“阿里安全”构成的文字商标,其中,“阿里”系隶属于我国西藏自治区的地区名称,属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虽然诉争商标还包含其他文字,但是其整体并未形成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2019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阿里巴巴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过使用具备了区别于地名的含义并与阿里巴巴公司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
 
案例2中,“阿里”是我国西藏自治区的地区名称。虽然“阿里安全”中含有其他的文字要素“安全”,但是,“安全”作为商标构成要素的显著性较弱,消费者看到“阿里安全”,仍有可能联想到“阿里(地名)的安全”以及“阿里巴巴的安全实验室”两种含义,整体未能产生明确区别于“阿里”作为地名的新含义。笔者推测是基于该理由,二审法院认定“阿里安全”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案例3
 
诉争商标
(第43221638号、第30类)
文书号 商评字[2022]第0000264137号
商标申请人 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
 
申请商标由文字“阿里云”构成,其中虽含地名“阿里”,但其整体已具有区别于行政区划的其他含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案例3中,诉争商标“阿里云”中除了地名“阿里”以外,还增加了一个“云”字。“云”字作为商标构成要素,具备一定的显著特征。而且,从互联网的公开信息可知,“阿里云”是阿里巴巴旗下的全球领先的云计算及人工智能科技,独创性较高。消费者看到“阿里云”,会将其认读为一个有机的整体,更易于将其理解为“阿里云计算”。“阿里云”整体的含义已经明显区别于“阿里”作为地名的含义。笔者推测是基于该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了“阿里云”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对比案例2和3的审理结果可知,在地名的基础上,仅通过增加显著性不高的文字恐怕难以形成区别于地名的新含义。
 
案例4
 
诉争商标
(第42482956号、第16类)
文书号 商评字[2022]第0000247978号
商标申请人 武汉市巴厘龙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
 
虽然“巴厘岛”为国外著名的旅游胜地,但考虑到申请商标的其他构成要素和申请人的宣传使用情况,申请商标整体上与地名含义存在区别。因此,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4中,诉争商标中完整包含了旅游胜地“巴厘(岛)”的名字,还包含了汉字“龙虾”以及英文“BALI CRAYFISH DELICIOUS”。其中,“龙虾”作为食物名称,显著性较弱,与案例2的“阿里安全”的情形较为相似。在案例2中,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虽然提交了使用宣传证据,但是,被认定为不足以证明“阿里安全”经过使用与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案例4中,武汉市巴厘龙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交了多家直营店的使用、宣传证据。从互联网信息可知,2018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在生效民事判决认定中,认定“巴厘龙虾”在湖北省武汉市地域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由此可以推测,是否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有相关证据支持,也是获得官方支持的重要因素之一。

对比案例2和案例4的审理结果可知,即便商标整体的构成要素无法产生明显区别于地名的新含义,也可通过大量的宣传、使用,强化与使用人之间的唯一对应关系来获得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但是,对于商标的宣传、使用的范围和影响力、知名度的举证有较高的要求。
 
综上所述,若想让含有地名的商标顺利获得注册,需满足商标具有除行政区划外的其他含义且不会误导公众、其他含义更易于被一般公众所接受和熟知两个条件。对于含有地名的普通商标申请,笔者有几下几点建议。

(1)在构思商标要素时,除了“地名”以外,可以考虑在商标中增加具备显著特征的要素,使其获得地名以外的新含义。选择增加的要素时,需充分考虑中国一般公众的注意力和思维方式,尽量使一般公众更容易接受并记忆其作为地名以外的新含义。

(2)实际使用商标时,尽量淡化商标中的“地名”的原本含义,使消费者能够将其与地名区分开。

(3)商标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被驳回时,可在驳回复审中尝试提交宣传使用证据,主张通过使用获得了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
 
<参考文献>
1.关于第58369728号“天和云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商评字[2022]第0000216313号)
2.(2021)京行终4259号上诉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2021)京行终4259号)
3.关于第43221638号“阿里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商评字[2022]第0000264137号)
4.关于第42482956号“巴厘龙虾 BALI CRAYFISH DELICIOU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商评字[2022]第00002479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