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所代理一件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胜诉。该案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我所代理申请人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不近似,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商标近似的决定。该案上诉期已过未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上诉通知,目前判决应已生效。
 
在目前的商标司法实践中,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改判的比例并不高,且多是由于引证商标在诉讼过程中被撤销或无效等情势变更的缘由,如本案因商标近似判断结论不同而得以改判的案例十分少见。本案中,我方阐述并强调申请商标作为带有设计的中文商标与外文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呼叫发音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获得了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