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我所代理权利人九号智能(常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号公司”)诉惠州致**电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致某公司”)、广东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奇**车业有限公司、韦**、无锡金**电动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迎来二审结果: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惠州致某公司等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一、二审法院均支持了我方三倍惩罚性赔偿的主张,并对我方诉情的损害赔偿金额全额支持,案件取得全面胜诉。
本案中涉及的被告之一惠州致某公司因实施侵犯本案专利产品的前代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我方代理权利人九号公司向当地行政机关申请处理。但在被行政机关责令停止侵权后,惠州致某公司非但未停止侵权,反而通过变更产品型号的方式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且其变本加厉,在九号公司推出迭代产品后,又开始开展对新一代产品的仿冒,实施对新一代产品涉案专利的侵权行为,且侵权手段更加隐蔽。
我所接受权利人九号公司的委托,对惠州致某公司重复实施专利侵权的行为,先后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和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基于两代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分别提起了民事诉讼。其中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前代产品外观专利侵权案,一审法院亦支持了我方惩罚性赔偿主张,目前尚在二审审理中。
在涉及新一代产品的本案诉讼中,我所律师结合全案证据,围绕侵权主观故意、侵权情节严重充分论证,主张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一审法院认定侵权成立,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全额支持我方主张的赔偿金额。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我方针对上诉理由逐项抗辩,完整梳理被告共同侵权的主观恶意与侵权情节,最终促成二审维持原判。
当下电动两轮车行业仿冒侵权多发,本案胜诉有力维护了企业原创设计成果。该案对于恶意重复侵权认定、惩罚性赔偿适用的裁判思路,也为同类外观设计专利维权提供重要实务借鉴。
知识产权是企业创新发展的核心壁垒。我所将持续深耕知识产权争议解决业务,助力创新企业筑牢知识产权保护防线,为企业原创创新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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