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即将拉开帷幕,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充分展示深圳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审判改革的创新成果,发布了2021年度深圳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典型案例。我所代理的原告某公司诉被告平阳县某公司及深圳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案被收录其中。该案系深圳法院首个知识产权诉讼“书证提出命令”裁定,亦系深圳法院探索完善知识产权证据规则的典型案例。

该案中,我所代理原告,主张被告生产、销售、许诺销售面部肌肉锻炼器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外观设计权,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320万元。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至晚于2017年下半年开始大量出现于阿里巴巴及淘宝电商平台。原告自2017年11月起在平台进行大量侵权投诉,但被告在相关链接被删除之后又立刻上新的链接继续销售,并有意不在销售页面贴出产品的外观图片,增加原告侵权投诉维权的难度。而链接被删除后相应的销量客观上原告也难以取得。

我所接受原告的委托,代理此案。在进行公证购买等证据保全后,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申请调取电商平台后台所持有的销售数据以及责令被告提供记录被诉侵权产品在互联网上销售情况的全部电子数据、记录被诉侵权产品在线下进行销售情况的真实账簿账册以及销售合同、发货单、发票等以及记录被诉侵权产品成本和销售利润的真实账簿账册以及模具和原材料采购合同、发票等。

在庭审过程双方当事人就书证提出命令发表了意见,被告否认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我方则就被告侵权行为的高度盖然性进行了举证和说明,并强调了其侵权期间长销量大以及恶意明显。

庭审后,法院支持了我方关于调取电商平台销售数据的申请,于2021年5月26日向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简称阿里巴巴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发出《关于协助调取证据的函》,调取二被告阿里巴巴店铺所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的上架时间、销售数据、产品图片,并附产品链接、商品编号及投诉编号。阿里巴巴公司提供了投诉资料及被告阿里巴巴店铺近三年销售数据。

我所结合现有证据及调取的数据,举证证明被告的侵权获利远远超过我方主张的赔偿金额,并再次强调了书证开示命令的必要性。

因阿里巴巴公司无法提供三年前的销售数据,且被诉侵权产品在多个店铺、多个平台销售,其真实销量和销售利润由被告所掌握。如被告不提供涉案书证,被诉侵权产品的销量及利润情况难以查清,侵权获利是否超过法定赔偿限额难以确定。因此,涉案书证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及裁判结果具有重要性。

深圳中院支持了我所的书证提出命令申请,作出裁定,责令被告平阳县某公司提交相关书证。由于被告平阳县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相关书证,法院推定我所就该证据所涉证明事项的主张成立。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了原告因被侵权所遭受的损失、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全额支持了我方的损害赔偿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20万元(本案判决尚未生效,目前正在二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