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行为法属性,重在根据被诉行为特征及其对竞争秩序的损害性结果,认定其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换言之,一项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不取决于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竞争关系,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果违反了法律和商业道德,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即具有了不正当性。如果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损害与某项不正当竞争行为间具有因果关系,无论双方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受害方即有权请求不正当竞争行为人予以赔偿。网络经济已从传统经济的产品用户竞争更多地转向网络数据流量竞争。传统经济的产品用户竞争通常只涉及产品的销售,而网络数据流量的竞争不仅是既有产品交易机会的竞争,更多的是将来开发衍生产品的生产资料竞争,网络数据流量吸引力已成为网络市场主体的核心竞争力。在虚拟化的网络空间中已无实体空间的物理区隔,即使业务范围相差甚远的网络经营者之间,也会形成网络数据流量吸引力此消彼长的竞争关系。双方之间实际存在的此种网络数据流量此消彼长的或然性对应关系,仍属于市场竞争关系。
 
案件信息

审级、法院、案号、裁判日期
 
一审:杭州互联网法院(2019)浙8601民初1987号
裁判日期:2020年6月2日
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终5889号
裁判日期:2020年8月5日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浙江搜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杭州聚客通科技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裁判结果 一审:浙江搜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杭州聚客通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260万元。
二审:允许浙江搜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杭州聚客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主要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
案件概要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腾讯公司)开发运营个人微信产品,为消费者提供即时社交通讯服务。个人微信产品中的数据内容主要为个人微信用户的账号数据、好友关系链数据、用户操作数据等个人身份数据和行为数据。

2019年,腾讯公司发现,聚客通网站(www.juketool.com)的经营者、聚客通“微信管理系统”群控软件(简称“被控侵权软件”)的开发者浙江搜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搜道公司”)与杭州聚客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聚客通公司”)通过聚客通网站大量推销“定制手机”,诱导或误导用户通过该手机内置的群控软件监测、抓取其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数据至自己的后台服务器,并通过被控侵权软件,实现在PC端集合操控多个账号、集中查看微信数据的功能效果。该产品可以实现 “微信加粉养号,多店铺客户快速加粉,防被封”、“二维码无限加好友,自动分流客户,同步店铺客户信息,批量主动加好友,自动浏览新闻、小程序、游戏,提升活跃”、“朋友圈智能互动,自动点赞,自动回评,持久互动强化客户关系”等外挂功能。腾讯公司认为,恶意诱导用户使用被控侵权软件,对微信数据进行干扰和抓取,实现批量获取微信用户信息、监控用户行为、自动与用户进行各类互动等功能的行为,突破了微信原有的功能设定和产品设计理念;通过技术措施直接抓取其他微信用户的微信通信内容,并将这些私密信息上传到自己的服务器进行分析和使用的行为,严重危害到了微信用户信息安全。

于是,腾讯公司在保全侵权证据之后,将搜道公司、聚客通公司诉至浙江省杭州互联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对腾讯公司微信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停止通过聚客通“微信管理系统”群控软件妨碍破坏微信产品的正常运行;停止收集并销毁已经收集到两被告服务器中的微信用户数据;关闭聚客通网站(www.juketool.com);停止销售聚客通定制的群控手机;停止运营群控软件;并且,连带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0万元,以及公开发表赔礼道歉声明。

一审过程中,腾讯公司将公证购买的手机(预装被控侵权软件)委托司法鉴定,以确认被控侵权软件是否妨碍微信软件正常运行及影响微信软件运行数据安全。鉴定结论为,1.送检手机中的“聚客通服务市场”提供微信和被控侵权软件的程序下载功能,通过该市场下载的微信程序代码未被篡改;2.通过测试和代码检验,发现送检手机中的被控侵权软件妨碍微信软件正常运行及影响微信软件运行数据安全。具体而言,其功能为监控收集微信的各种事件,如登录事件、消息发送、好友操作事件、钱包操作事件等,每个事件对应一个线程来处理,将每个事件信息保存或日志输出或者上传到服务器。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被控侵权软件突破了个人微信产品既有功能设置,新增了诸多自动化、批量化操作微信、发布信息的功能。虽然这部分新增功能的实现,帮助了少数经营性用户提升了自身的运营效能,但相对于多数社交性一般用户而言,被控侵权软件的应用会给其带来无必要干扰的增多。被控侵权软件作为经营性用户运用于个人微信平台中的商业化营销工具,已异化了个人微信产品作为社交平台的基本功能,会给用户使用微信产品造成困扰,破坏了个人微信平台的正常运行秩序。

从微信平台安全运行的角度看,保护既有数据资源安全既是网络企业维护自身权益所需,也是其保护用户信息安全的义务所在。为此,腾讯公司在保护微信产品数据安全方面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采取了多重技术措施防范他人非法获取平台内数据。被控侵权软件突破了微信产品的技术限制,具有了收集、存储及监控微信产品数据的功能。虽然这部分新增功能的实现或经过了微信平台中相关经营性用户的授权许可,但被控侵权软件所涉的聊天、支付等信息系经营性用户与其他用户交互完成的,并非经营性用户的单方信息,其中涉及到其他用户的第三方信息安全。微信用户向微信平台提供信息是基于其对微信平台信息安全保护能力的信赖,被控侵权软件擅自将不知情的微信用户信息移作由自己存储或使用,超出了相关微信用户对自身信息安全保护的原有预期,已威胁到微信平台的安全运行。

从微信产品运行的稳定与效率方面看,被控侵权软件自动化、批量化操作与发布信息的运作方式会增加微信运行的数据量和数据流,导致增加微信产品的运行负担,减损微信产品运行的稳定性和运行效率,进而妨碍到微信平台的正常运行。
据此,一审法院认定二被告的行为异化了个人微信产品作为社交平台的服务功能,给用户使用微信产品造成了干扰,同时危及到微信平台的安全、稳定、效率,已妨碍、破坏了腾讯公司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与服务的正常运行,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第2款第4项所规定的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此外,本案中,腾讯公司将微信产品推向市场后,经过经营积累已拥有数量众多的用户。通过微信产品的运营,腾讯公司积累了巨量数据资源获得了开发衍生产品获取增值利润的机会空间,微信产品数据资源的积累已成为其获取市场收益的基本商业模式及核心竞争力。虽然腾讯公司对于某个特定的单一微信用户数据并不享有专有权,两被告擅自收集、存储或使用单一微信用户数据的仅涉嫌侵犯该微信用户个人信息权益,腾讯公司不能因此而主张损失赔偿,但是,被诉侵权软件的运行如果危及了微信产品用户的个人数据安全,腾讯公司作为微信产品用户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方,对于微信用户数据负有提供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其对于两被告侵害微信产品用户个人数据安全的行为应当有权请求予以禁止。被控侵权软件服务的对象虽然只是微信产品中部分经营性用户,其与腾讯公司并不存在用户数量上此消彼长的直接竞争关系。但两被告通过被控侵权软件获取了部分网络数据流量,同时被控侵权软件的应用又破坏了微信产品的生态,损害了腾讯公司微信产品对于用户关注度及用户数据流量的吸引力。两被告通过被控侵权软件擅自收集微信用户数据,存储于自己所控制的服务器内的行为不仅危及微信用户的数据安全,且对腾讯公司既有数据资源竞争权益构成了实质性损害,两被告此种利用他人经营资源损人自肥的经营活动不仅有违商业道德且违反了《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同时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搜道公司、聚客通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260万元。后搜道公司、聚客通公司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一审判决生效
 
魏所解读

本案被评选为“2020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本案涉及数据权益归属判断及数据抓取行为正当性认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的规定是2017年修订时新增加的内容,随着互联网技术和商业模式的快速发展,网络领域涉及不正当竞争的纠纷不断出现,法律为此专门增加了针对网络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并且,为防止挂一漏万,还规定了一项兜底条款,即《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第2款第4项“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本案也恰好属于伴随技术快速发展而产生的新型不正当竞争案件。

本案中,法院在判决中合理划分了各类数据权益的权属及边界,为数据权益司法保护提供了理性分析基础,在给予网络平台方权利保护的同时,也对其权利加以必要限制,以防止其滥用权利限制用户信息权益,形成数据垄断。
而对于擅自抓取他人控制的数据资源的行为,法院认为应重点考察是否属于破坏性利用。网络经济本身是共生经济,网络平台所掌握的数据资源更多地具有开放性与共享性。从这一角度来考虑,如果其他经营者只是利用了网络企业所掌握的数据资源开展经营活动,只要不构成破坏性利用且能够给消费者带来全新体验,也有可能不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裁判文书链接:
一审: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54f9804cbd8b4e30bfb9ac40009d4862
二审: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3b9d84755b2045d9b274ac4400a08bf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