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秀
中国律师
北京魏启学律师事务所
 
包装装潢作为商品的“颜值”,美得惊心或者“丑”得特别,都可能产生意料之外的营销效果。比如我们熟悉的“椰树牌椰汁”,多年来坚持沿用一套包装设计,字体够大,配色够艳。就是这样独树一帜的风格,吸引了不少同行竞争者对其包装装潢进行仿冒。比如以下两个椰汁商品[1],如果不仔细分辨,你会不会买错?

以上左图是椰树公司的椰汁产品,右图是被椰树公司起诉侵权的枣庄某公司生产的椰汁。该案件经法院审理认定椰树牌椰汁的包装、装潢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包装、装潢与椰树牌椰汁的包装、装潢在文字、字形、图案、色彩及排列组合、构图布局等方面均构成近似,故构成不正当竞争。

如果说椰树牌椰汁的包装装潢除了配色之外,还有文字、字形、图案等其他设计要素的加持,那么单纯以颜色组合的装潢能否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呢?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该条款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限制装潢的具体呈现形式,即,纯颜色组合的装潢也有获得保护的可能性。下图所示的链锯商品之案则是中国首个纯颜色装潢作为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获得司法认定和保护的案例。
 
原告商品

以上左图是椰树公司的椰汁产品,右图是被椰树公司起诉侵权的枣庄某公司生产的椰汁。该案件经法院审理认定椰树牌椰汁的包装、装潢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包装、装潢与椰树牌椰汁的包装、装潢在文字、字形、图案、色彩及排列组合、构图布局等方面均构成近似,故构成不正当竞争。

如果说椰树牌椰汁的包装装潢除了配色之外,还有文字、字形、图案等其他设计要素的加持,那么单纯以颜色组合的装潢能否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呢?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该条款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限制装潢的具体呈现形式,即,纯颜色组合的装潢也有获得保护的可能性。下图所示的链锯商品之案则是中国首个纯颜色装潢作为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获得司法认定和保护的案例。



该案的原告安德烈亚斯•斯蒂尔两合公司(ANDREAS STIHL AG & CO. KG)是世界最大的链锯制造商,其链锯产品一直采用“上橙下灰”颜色组合的装潢设计,自2008年起,原告在全国各地报刊媒体上均以“上橙下灰”颜色组合装潢的链锯产品进行广告宣传,并在全国范围内大量销售。被告系杭州某园林机械公司,仿冒了斯蒂尔公司一系列型号的链锯,且使用了其特有的橙灰颜色组合,但产品上没有斯蒂尔的文字商标。斯蒂尔公司认为被告擅自在其链锯上使用“上橙下灰”颜色组合的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对其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经过对“上橙下灰”颜色组合装潢链锯的长期宣传和实际使用,已足以使相关公众将该装潢形象与原告的链锯产品相联系,具有识别其商品来源的作用,故认定原告在链锯产品上使用的“上橙下灰”颜色组合装潢属于特有的装潢,被告擅自使用该颜色组合,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审判实践,颜色组合想要作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即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需要满足如下两点要件。

①商品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在诉讼中,原告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需证明其商品在中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实践中,人民法院认定商品的知名度时通常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此外,商品使用的商标如果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也有利于知名度的认定。

②商品的颜色或配色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如果可证明经过长期宣传和大量使用,已足以使相关公众将该装潢的整体形象与原告的商品联系起来,装潢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则可以被认定为商品的颜色或配色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

在证明以上两点的基础上,如果被诉侵权产品的装潢已达到与原告商品的装潢在整体视觉效果上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的,则可以主张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不正当竞争。
 
上述案例中,斯蒂尔公司后来也对其“上橙下灰”颜色组合在中国申请了相关商标,并且获得了注册。但是,颜色组合商标的注册并非易事,申请人需要证明颜色组合经过大量使用具备了作为商标的显著性。那么在颜色商标还未被核准注册的情况下,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视角寻求对商品配色的保护也是一种可行的维权手段。

关于颜色组合商标的司法保护,本公众号后续会推送相关论文展开探讨,敬请读者关注期待!
 

[1] 图片来源:https://www.sohu.com/a/390533422_696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