郜宇
涉外商标代理人  实习律师
北京魏启学律师事务所
 
 
近些年,电子烟逐渐走进人们的视野。作为新型烟草的替代品,电子烟迅速在社会中发展和流行。2021年,《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进行了修订,增加“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的内容,由此电子烟被正式纳入了烟草产品的统一监管。作为相关公众识别产品来源的标识,电子烟商标保护也变得越发重要。

  一、什么是电子烟?
 
根据今年制定实施的电子烟国家标准,“电子烟”被定义为一种“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送系统”,其包括:电子烟烟具、烟弹、烟液等组成部分。电子烟和传统卷烟产品外观和使用方式有着明显的区别,但和传统卷烟一样,电子烟释放物的主要成分为“尼古丁”,因此一定程度上可以成为传统卷烟的替代品。

作为新兴产品,我国电子烟产业发展迅速。据统计,2021年中国电子烟制造及品牌企业超过1500家,创造直接就业人数近150万,出口总产值或已经达到1383亿元1。预计2022年全年电子烟出口总额有望达到1867亿元人民币,增长率依然高达35%2。电子烟行业已经成为我国一个快速增长的出口行业。

二、电子烟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烟草专卖法》第19条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商标法》第6条也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由此可见,不同于可以自愿注册商标的一般商品生产销售企业,我国法律要求生产销售烟草产品的企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即所有烟草制品属于必须在申请注册商标成功后,才能生产销售。

2021年12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施的《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第4条明确:“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以及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未在中国核准注册的,不得在中国生产、销售。在中国销售的进口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以及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必须使用在中国核准注册的商标。”

因此,我国对于电子烟也开始实施要求强制商标注册。对于电子烟生产、销售企业,注册商标已经成为开展经营活动的必须。因此,对于在电子烟行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提前进行商标注册布局,拥有一定数量的注册商标才能有备无患地顺利开展经营。

三、电子烟和传统烟草及其制品不属于类似商品
 
根据《尼斯分类》,香烟、电子烟同属第34类。我国现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下简称“《区分表》”)将烟草及其制品和电子香烟及其制品分别划分在第34类第3401类似群组“烟草及其制品”和3407类似群组“电子香烟及其部件”中。值得注意的是,3407类似群组属于第2018年版《区分表》新增的群组,该群组将过去版本中原属于第3401类似群组的“电子香烟”划分到了3407类似群组。而根据《区分表》原则上以类似群组划分类似商品或服务的规则,第3401类似群组的商品“香烟”和第3407类似群组的商品“电子香烟”不判为类似商品。因此,即便注册人在“香烟”商品上拥有了注册商标,如果该注册商标没有指定“电子香烟”,则其在“电子香烟”商品上不能获得注册保护。这对于传统烟草品牌的保护来说可能会是一个挑战。

例如:进口香烟品牌“骆驼(CAMEL)”注册人在一个商标异议案件中就“翻车”了。异议人日本烟草产业株式会社是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骆驼”商标的持有人,该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香烟;香烟嘴;火柴”等商品上。异议人针对某自然人在“香烟过滤嘴;电子香烟;电子香烟烟液;除香精油外的烟草用调味品”商品上申请的“金骆驼”商标提起异议。由于引证商标指定商品不包含“电子香烟”等商品,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被异议商标和该引证商标指定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从而未能支持异议人的异议请求。3

由此可见,对于已经在第34类注册商标的注册人,特别是传统卷烟企业来说,如果其之前的注册商标没有指定“电子香烟”等现属第3407类似群组的商品的话,需要尽快在3407类似群组“电子香烟”等商品上递交新的商标注册申请,以防商标权利保护范围出现“空洞”从而给商标抢注者留下可乘之机。

四、电子烟品牌命名思路
我国《烟草制品商标使用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烟草制品商标文字、图形必须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商标的名称和图形应高雅、美观。”对于电子烟商标,何为“高雅、美观”,显然每一个商标申请人都有自己独到的见解。笔者以市场上存在几个电子烟品牌为例,根据自己的理解分析一下这些品牌的命名思路。

(1)RELX悦刻
 
该品牌中英文都是臆造词汇,因此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其中“RELX”和英文单词“RELAX(放松)”发音相同,而中文“悦刻”可以把解读为“喜悦时刻”。因此,该品牌整体呈现出一个让人放松、喜悦的品牌形象。

2SMOK思莫克

该品牌外文“SMOK”一词和英文单词“SMOKE(烟雾、吸烟)”一词发音相同、拼写相近。“思莫克”则是对外文的音译。品牌以暗示的方式传达产品特点,方便消费者可以短时间内识别和记忆。

3VVILD小野
该商标中的英文部分VVILD 是由英文单词WILD 变化而来,所有人将字母W改为VV,即选取了英文中“V”常表示“胜利”的手势之字母,又令其整体部分和英文单词WILD(狂野)一词“神似”。商标的中文部分的小野的选定比较巧妙的对应于“狂野”,似乎想表达出品牌所有人的某种理念。对于电子烟企业来说,以上品牌的命名方式也行可以借鉴。申请人可以通过臆造方式暗示性地表达出某种产品特定的品牌理念,同时文字简单、发音朗朗上口,便于消费者识记。

综上,电子烟行业是我国一个新兴的行业,和传统的烟草行业联系越来越紧密,同时其品牌创新和保护也有着自身独特的特点,值得相关从业者、代理人紧密关注、仔细研究。
 
来源:
  1. 新浪网:出口1383亿,带动就业550万人,《2021电子烟产业蓝皮书》发布https://k.sina.cn/article_5122224130_1314ef002001013pko.html
  2. 中国质量新闻网:深圳宝安区的全球“雾都”梦:从电子烟到雾化产业https://www.cqn.com.cn/zhixiao/content/2022-06/20/content_8833683.htm
  3. 《第43469356号“金骆驼”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