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由本所与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共同代理的一起历时近7年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件尘埃落定。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宣告审查程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审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二审终审,我方代理的无效请求人一方最终获得胜利,涉案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其中,关于案件争议焦点之一“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也给出了“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确定区别特征能够产生说明书提及的技术效果,则应当依据区别特征客观产生的技术效果重新确定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观点。
案情背景:
本案涉及的专利技术属于微反应器领域的核心技术,专利权的有效与否,关系到整个行业的竞争格局和技术发展方向。我所接受委托后,迅速组织专业团队,对涉案专利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
技术层面:组织具有丰富经验的专利代理师、并依托委托人的技术支持,对涉案专利进行技术解剖,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还原专利申请时的技术现状,找出涉案专利的真实创新高度。
证据搜集层面:团队在委托方的协助下对相关的专利文献、学术论文、互联网证据等进行了全面检索,最终从海量的证据中找到了多份关键的现有技术证据,这些证据构成了无效请求的核心支撑。
法律层面:深入研究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目标专利同族的审查过程以及专利权人的答辩意见,最终形成了完整的论证逻辑和策略方案。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在于:如何认定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专利权人在无效、一审以及二审阶段均主张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证据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相互作用,解决了在降低压降的同时提高混合性能的技术问题,并提交的相关的反证来证明上述技术效果。
我方团队对上述主张和反证进行了深入分析,从多个层次进行了反驳。
(1)证据失权:超期举证程序无效
反证的提交日期已超出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规定的举证期限,依据《专利审查指南》及相关司法解释,该证据不应被纳入审理范围。
(2)证据真实性:单方实验难证客观
反证系专利权人单方出具的试验报告,未经第三方机构验证或公证程序确认。其形成过程缺乏监督,数据来源与实验条件可控性存疑,不符合证据真实性与客观性的基本要求,不应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3)证据关联性:技术前提与保护范围不符
即便暂不考虑其程序缺陷与真实性问题,反证的实验是基于涉案专利说明书附图所示的心形结构的腔室做出的,而根据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无法确定出其保护的必然是心形结构的腔室,因此反证无法证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效果。
(4)技术效果比对:未见实质性差异
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证据1的混合器进行了仿真分析实验,以主张即使比较证据1与涉案专利的具体实施例,两者在技术效果上也无实质差异。
二审法院最终支持了我方关于证据关联性的主张,并在二审判决认为: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确定上述区别特征能够产生说明书提及的技术效果,则应当依据上述区别特征客观产生的技术效果重新确定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降低压降的同时提高混合性能的优异技术效果是通过反应物通道的整体设计实现的,仅凭上述区别特征难以确定其能够带来上述优异的技术效果。…反证及二审证据验证的是采用特定的心形腔室结构所达到的技术效果,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 限定的范围并不限于心形腔室结构。因此,……反证及二审证据亦不能证明上述区别特征能够带来说明书记载的优异技术效果”。
本案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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