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首例AI短剧著作权侵权案近日在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审结,法院认定涉案AI辅助创作的微短剧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并首次将词元(Token)消耗带来的算力成本纳入赔偿考量,判决侵权方赔偿2万元。

原告A公司系专业微短剧创作运营企业,2026年初通过AI辅助创作完成47集微短剧《云上XX》,总时长约一小时,已依法完成备案并在各平台公开发布。该剧上线仅一日,A公司即发现B公司运营的微信视频号未经许可,擅自完整搬运全部剧集,篡改剧名后通过播放剧集植入商业广告牟利。A公司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短剧虽借助AI生成画面和配音,但创作人员全程参与了剧本策划、提示词设置、素材筛选、剪辑排布等环节,投入了大量实质性智力劳动,对最终表达具备预见性与控制力,AI仅为技术工具,故认定该短剧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在赔偿认定中,法院综合考虑侵权情节,并首次将词元消耗带来的算力成本、商用工具授权成本等纳入考量,于是做出上述判决。(2026年9月24日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