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商标权人在与侵权人达成和解并在签订的和解协议中约定了侵权人再次出现侵权情形时的违约赔偿计算方法,当侵权人出现再次侵权情形时商标权人可以按照和解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或违约金计算办法主张赔偿金额。知识产权权利人与侵权人就再次侵权达成的关于赔偿金额或计算方法的约定,可以在侵权再次发生时直接适用,以彰显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适用的惩罚性赔偿原则。
案件信息
商标权人在与侵权人达成和解并在签订的和解协议中约定了侵权人再次出现侵权情形时的违约赔偿计算方法,当侵权人出现再次侵权情形时商标权人可以按照和解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或违约金计算办法主张赔偿金额。知识产权权利人与侵权人就再次侵权达成的关于赔偿金额或计算方法的约定,可以在侵权再次发生时直接适用,以彰显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适用的惩罚性赔偿原则。
案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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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级、法院、 案号、裁判日期 |
一审: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23)冀1102民初3757号 二审: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冀11民终2075号 裁判日期:2023年12月20日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 当事人 |
贝壳技术有限公司: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阜城博赫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曾用名:阜城链家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2018年4月 ~ 2021年11月):一审被告1、二审上诉人1 李某:一审被告2、二审被上诉人2 |
| 裁判结果 |
一审:阜城博赫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贝壳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
案件概要
贝壳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贝壳公司”)为第4240934号“链家及图”、第9448349 号“链家”、第9448348号“链家地产”、第17166330号“LianJia.链家”商标(合称“涉案商标”)的权利人,上述商标指定服务均为第36类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经纪等。2017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定第4240934号“链家及图”为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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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240934号商标示意图 | 第9448349号商标示意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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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448348号商标示意图 | 第17166330号商标示意图 |
2021年12月,阜城博赫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博赫公司”)在其经营的房地产中介门店的店铺标识、广告图片及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链家”字样。贝壳公司认为,博赫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某的行为涉嫌侵犯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将其诉至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后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博赫公司、李某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拆除店招、销毁侵权物品并赔偿贝壳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协议还约定,若博赫公司、李某拒不停止侵权或再次实施侵权,将视为恶意侵权,贝壳公司有权主张和解金额5倍的惩罚性赔偿。后博赫公司、李某依约履行了2万元赔偿并更改了店招及店内装饰。
2022年,贝壳公司发现博赫公司及李某再次实施了侵权行为,在其经营的房地产中介门店使用“链家博赫房产装饰”等字样,在实施证据保全后,贝壳公司将博赫公司及李某诉至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2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博赫公司所使用的招牌“链家博赫房产装饰”中包含了与涉案商标中完全一致的“链家”字样,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且博赫公司店铺经营范围与案涉商标核定使用范围相同或类似,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提供的服务来源于原告方或与原告方存在特定联系,故构成对涉案商标的侵权行为。
2021年12月,各方曾就博赫公司及李某实施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事签订和解协议,博赫公司及李某亦如约履行了更改店招、店内装饰以及赔偿款等义务。博赫公司及李某在明知涉案商标的情况下,在其店招中使用“链家”字样,且其经营范围与贝壳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范围相同或近似,故其的行为构成重复侵权。各方于2021年12月签订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现博赫公司及李某的行为构成再次侵权,依照上述协议中关于被告再次实施侵权行为以及相应赔偿数额的约定,应赔偿贝壳公司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博赫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贝壳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博赫公司、李某不服,上诉至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贝壳公司是涉案商标专用权人,博赫公司及李某未经许可,在其企业名称中及门头标识中使用“链家”标识,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企业及服务产生与涉案商标及贝壳公司存在某种联系的混淆误认,系扰乱市场的混淆行为,侵害了贝壳公司的商标权利,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魏所解读
本案入选了《2023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其亮点在于对和解协议约定重复侵权情形下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认定。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特殊民事责任形式,旨在对具有明显主观恶性的侵权人施加超出实际损失的高额赔偿,兼具补偿、惩罚与震慑三重功能。该制度要求市场主体恪守诚信原则,避免以“搭便车”“傍名牌”等不正当手段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当侵权人故意实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且情节严重时,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法院判令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但是,由于适用惩罚性赔偿需要分别对主观故意、情节严重程度、赔偿基数以及惩罚倍数等要件进行考量,对权利人一方在举证以及赔偿数额计算方面的要求较高,而法院在裁量时也相对较为慎重。
本案中,由于当事人之间曾发生在先侵权纠纷且形成和解协议,而协议中也明确就发生重复侵权时适用的惩罚性赔偿基数及倍数进行了约定,为法院采纳权利人主张提供了有力的依据。当然,本案中法院支持了和解协议中对赔偿基数以及惩罚倍数的约定,并不意味着任何案件均可适用有关重复侵权高倍数惩罚性赔偿的类似约定,当事人约定的赔偿计算方式仍需接受合法性、公平性审查。
2022年,贝壳公司发现博赫公司及李某再次实施了侵权行为,在其经营的房地产中介门店使用“链家博赫房产装饰”等字样,在实施证据保全后,贝壳公司将博赫公司及李某诉至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2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博赫公司所使用的招牌“链家博赫房产装饰”中包含了与涉案商标中完全一致的“链家”字样,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且博赫公司店铺经营范围与案涉商标核定使用范围相同或类似,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提供的服务来源于原告方或与原告方存在特定联系,故构成对涉案商标的侵权行为。
2021年12月,各方曾就博赫公司及李某实施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事签订和解协议,博赫公司及李某亦如约履行了更改店招、店内装饰以及赔偿款等义务。博赫公司及李某在明知涉案商标的情况下,在其店招中使用“链家”字样,且其经营范围与贝壳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范围相同或近似,故其的行为构成重复侵权。各方于2021年12月签订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现博赫公司及李某的行为构成再次侵权,依照上述协议中关于被告再次实施侵权行为以及相应赔偿数额的约定,应赔偿贝壳公司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博赫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贝壳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博赫公司、李某不服,上诉至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贝壳公司是涉案商标专用权人,博赫公司及李某未经许可,在其企业名称中及门头标识中使用“链家”标识,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企业及服务产生与涉案商标及贝壳公司存在某种联系的混淆误认,系扰乱市场的混淆行为,侵害了贝壳公司的商标权利,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魏所解读
本案入选了《2023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其亮点在于对和解协议约定重复侵权情形下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认定。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特殊民事责任形式,旨在对具有明显主观恶性的侵权人施加超出实际损失的高额赔偿,兼具补偿、惩罚与震慑三重功能。该制度要求市场主体恪守诚信原则,避免以“搭便车”“傍名牌”等不正当手段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当侵权人故意实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且情节严重时,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法院判令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但是,由于适用惩罚性赔偿需要分别对主观故意、情节严重程度、赔偿基数以及惩罚倍数等要件进行考量,对权利人一方在举证以及赔偿数额计算方面的要求较高,而法院在裁量时也相对较为慎重。
本案中,由于当事人之间曾发生在先侵权纠纷且形成和解协议,而协议中也明确就发生重复侵权时适用的惩罚性赔偿基数及倍数进行了约定,为法院采纳权利人主张提供了有力的依据。当然,本案中法院支持了和解协议中对赔偿基数以及惩罚倍数的约定,并不意味着任何案件均可适用有关重复侵权高倍数惩罚性赔偿的类似约定,当事人约定的赔偿计算方式仍需接受合法性、公平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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