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在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中,权利人为修复或者重建因侵权行为遭致破坏的原有保密措施所支出的费用,以及为减轻损失、防止损失扩大,确有必要合理加强保密措施所支出的费用,均可计入侵权损害赔偿数额。
案件信息
在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中,权利人为修复或者重建因侵权行为遭致破坏的原有保密措施所支出的费用,以及为减轻损失、防止损失扩大,确有必要合理加强保密措施所支出的费用,均可计入侵权损害赔偿数额。
案件信息
审级、法院、 案号、裁判日期 |
一审: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2知民初111号 裁判日期:2022年1月14日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945号 裁判日期:2023年6月30日 |
案由 | 侵害技术秘密纠纷 |
当事人 |
青岛义龙机械有限公司: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贾某: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
裁判结果 |
一审:贾某立即停止侵害青岛义龙机械有限公司的技术秘密,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 二审:维持了停止侵权的判项,改判贾某赔偿青岛义龙机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及合理支出1万元,并要求贾某承担鉴定费8万元。 |
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
案件概要
青岛义龙机械有限公司(简称“义龙公司”)成立于1999年6月,经营范围包括包装机械及辅助设备的设计、组装、维修等。义龙公司系包装机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起草单位之一。
贾某自2013年7月至2021年3月在义龙公司生产技术部担任技术工程师,从事研发设计工作,具体负责包装机的设计。贾某分别于2019年、2021年与义龙公司签订保密协议。2021年3月,贾某辞职,随后将工作电脑的文件与义龙公司进行交接,内容为三维模型和图纸。交接过程中,义龙公司发现贾某的个人笔记本电脑和个人手机中存储有大量义龙公司专利产品图纸、软件,外观设计图纸、设备照片等资料,这些资料包含了义龙公司的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保护的信息,通过这些资料可以对义龙公司相关产品整机进行深入研发,还原制造出相关设备。义龙公司发现贾某行为后,向案外人购买信息安全管理平台系统软件,花费15万余元。
随后,义龙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为目前证据不足以认定构成刑事案件。于是义龙公司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贾某立即停止侵害义龙公司的技术秘密,并赔偿经济损失23万元。
一审中,义龙公司主张的技术秘密为包装机的部分三维零件图和三维装配图,共计622个,其中标准件的三维图占10%左右,其余均为定制件的三维图。为进行比对,义龙公司申请司法鉴定,并支付鉴定费8万元。鉴定结论显示,1、贾某笔记本电脑中有258个三维零件图文件。2.贾某笔记本电脑中有150个三维零件图与义龙公司提供的三维零件图的特征和尺寸完全相同;有25个特征相同,但尺寸不同;另外83个三维零件图无法找到合适比较的对象,因此无法比较。3.贾某笔记本电脑中与义龙公司提供的150个特征和尺寸均相同的三维零件图中,有147个创建时间相同,3个创建时间不同;另外在25个特征相同但尺寸不同的三维零件图中,15个创建时间相同,10个创建时间不同。
一审法院认为,义龙公司通过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告知公司保密制度、对办公电脑采取物理隔离等方式,对其主张的涉案三维图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义龙公司主张的涉案三维图也并未被公开,并非为涉及该信息有关范围的人所普遍知道或容易获得。义龙公司依据涉案三维图制造、销售包装机能够带来经济利益,因此涉案三维图构成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
贾某对涉案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且不能自行对其进行备份、存储。鉴定意见显示,贾某笔记本电脑中存储的258个三维零件图有175个与义龙公司的技术秘密相同或近似,在贾某未提出反证说明上述175个三维图来源的情况下,应认定其系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了涉案技术秘密,其行为构成对涉案技术秘密的侵害,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但是,义龙公司提交的其与案外人关于购买安全软件的合同无法显示与贾某侵权行为的关联性,其也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对网络、系统进行升级系因贾某的侵权行为导致,故根据贾某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损害后果及义龙公司的鉴定费、律师费等合理开支因素,确定贾某赔偿数额为10万元。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贾某立即停止侵害义龙公司的技术秘密,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义龙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义龙公司认为,其仅在鉴定费、律师费等方面的合理支出已达9万余元,且一审判决未能考虑到其实际经济损失以及为修复、重建、加强保密措施所支出的15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贾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了涉案技术秘密,其行为构成对涉案技术秘密的侵害,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在案证据显示,2021年3月1日,贾某提出辞职;6日,贾某交接工作电脑文件;8日,义龙公司发现贾某个人笔记本电脑中存储了其技术秘密,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12日,义龙公司购买安全软件及服务。即,义龙公司购买安全软件和服务的行为发生在发现贾某实施被诉侵权行为之后的第四天,时间极为接近,且其内容涉及技术秘密的安全与维护,二者之间具有关联性。根据保密需要和保密制度,义龙公司对贾某的工作电脑采取了主机上锁及封闭全部USB接口的物理隔离措施,但是,贾某的个人笔记本电脑中却存储了175个与义龙公司的技术秘密相同或近似的三维零件图,义龙公司对其技术秘密安全与维护系统进行升级亦属必要和合理。因此,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将义龙公司在发现贾某被诉侵权行为后为减轻损失、防止损失扩大而采取必要及合理的补救措施加强技术秘密保护、维护技术秘密安全所支出的相关费用予以适当考虑。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维持了停止侵权的判项,改判贾某赔偿义龙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及合理支出1万元,并要求贾某承担鉴定费8万元。
魏所解读
本案入选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2023)》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年度报告(2023)》,该案的主要亮点在于修复、重建、加强保密措施费用的赔偿。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计算,遵循知识产权领域的通用计算方式,权利人有权选择以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来计算损害赔偿数额,也可以由法院酌定。若当事人选择以其受到的实际损失作为计算依据,则需要实际损失与侵害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例如,权利人重建或者修复因侵权行为遭致破坏的保密措施所支出的费用可以被理解为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但是如果是加强原有保密措施的情形,是否依然能够认定其与侵害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呢。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侵害商业秘密行为发生后,即使原有保密措施仍然有效,权利人通常也会采取升级安全系统、增加安保设备等措施来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维护商业秘密安全。虽然升级的安全系统、增加的安保设备权利人在今后的生产经营中仍可以使用,但是,权利人采取上述措施的诱因是侵权行为的发生。为有效保护商业秘密,遏制侵权行为,对于权利人为减轻损失、防止损失扩大而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维护商业秘密安全所支出的补救费用,应当在计算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中予以适当考虑。也就是说,除了为修复或者重建因侵权行为遭致破坏的原有保密措施所支出的费用之外,权利人为减轻损失、防止损失扩大,在必要合理程度上加强保密措施所支出的费用,均可计入侵权损害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