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被诉侵权人在电商平台上展示的产品销售链接中关于产品型号、产地、数量的标注以及“厂家直销”等描述,合理推定被诉侵权产品由其制造。
案件信息
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被诉侵权人在电商平台上展示的产品销售链接中关于产品型号、产地、数量的标注以及“厂家直销”等描述,合理推定被诉侵权产品由其制造。
案件信息
审级、法院、 案号、裁判日期 |
一审: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1知民初931号 裁判日期:2022年4月28日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2021号 裁判日期:2023年8月31日 |
案由 |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
当事人 |
布雷甘泽机械股份公司: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山东金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
裁判结果 |
一审: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布雷甘泽机械股份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山东金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赔偿布雷甘泽机械股份公司经济损失90万元,合理支出2000元。 |
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第十一条 |
案件概要
2002年8月29日,意大利布雷甘泽机械股份公司(简称“MB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用于破碎并筛分石头的铲斗”的发明专利(专利号:ZL02829511.0,简称“涉案专利”),2008年10月1日获得授权。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1.用于破碎并筛分石头以及类似材料的铲斗,该铲斗用于连接到自动推进车辆的一个或多个臂,该铲斗包括:铲子状本体,包括一个入口,用于接收准备处理的石头,一个出口用于排出破碎后的石头,在入口和出口之间确定了一个石头运动的方向,用于破碎石头的破碎装置,所述破碎装置包括设在铲子状本体内且能相对运动的第一颚板和第二颚板,使第一颚板相对于第二颚板运动的运动装置,所述运动装置包括至少一个偏心轮,以及驱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偏心轮由所述驱动装置驱动,围绕给定的轴线整圈旋转,从而所述运动装置能使第一颚板相对于第二颚板进行旋转运动和直线运动的复合运动,其中,第一运动分量是离开和靠近第二颚板,第二运动分量基本平行于石头运动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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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专利示意图 |
2019年,MB公司控股的上海子公司曾向山东金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简称“金耀公司”)销售两台粉碎铲斗设备,相应设备均使用了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此后,MB公司发现“爱采购”“搜了网”“材料网”等机械类产品网站中,对金耀公司的破碎斗产品(简称“被诉侵权产品”)进行宣传,展示内容包括“厂家直销”、“自主专利”、“意大利制造”、“MB”标识等,网页描述“MB”破碎斗的工作原理与涉案专利产品说明书基本一致。
2021年2月,MB公司向金耀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其停止在网上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同年5月,MB公司以金耀公司展示的产品图片以及描述的工作原理能够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为由,将金耀公司诉至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MB公司请求判令金耀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赔偿MB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合理开支27.3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MB公司在有能力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情况下未购买,仅以网站上显示的被诉侵权产品图片、库存数量以及描述的工作原理,主张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金耀公司否认被诉侵权产品的存在,且MB公司曾间接向金耀公司销售涉案专利产品,虽然金耀公司将涉案专利产品与其自行制造的产品放在一起进行展示,但标注的信息有所不同,将二者进行了区分,其自行制造的产品没有描述相应的工作原理,仅依据图片亦不能体现技术特征。MB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MB公司的诉讼请求。MB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二审中MB公司将赔偿部分的诉讼请求变更为,赔偿MB公司经济损失90万元,合理开支1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MB公司主张“爱采购”“材料网”“搜了网”三网站上,共有金耀公司9款被诉侵权产品。但第2款、第3款、第6款、第7款被诉侵权产品在外形或技术方案方面均无与涉案专利相关的信息,第1款、第4款、第5款、第8款、第9款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链接旁均展示有产品图片,与涉案专利产品一致,网站介绍的“挖掘机破碎斗工作原理”来源于涉案专利产品说明书,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一致。结合销售网页上显示的品牌、产地、价格、型号、数量等信息,足以认定金耀公司作出了销售网页图片所展示产品的意思表示,构成对该产品的许诺销售行为。根据上述5款被诉侵权产品销售网页中标注的产品信息,销售网页中关于产地、数量的记载,网页图片显示陈列有数台被诉侵权产品等因素,再结合网页中标注的“厂家直销”“电联定制”等内容,以及金耀公司未能举证说明其许诺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来源情况等事实,能够合理推定金耀公司存在制造上述5款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尽管金耀公司称“爱采购”“材料网”“搜了网”上就被诉侵权产品所标注的信息虚假,仅是出于宣传产品目的而编造,但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有害于电子商务诚信体系的建设,不能成为面临专利侵权主张时逃避法律责任的借口。因此,金耀公司实施的制造、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侵权。
由于诉讼过程中,涉案专利权保护期限已经届满,故金耀公司无需再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综合考虑金耀公司的侵权行为类型包括制造和许诺销售,其在“爱采购”“材料网”“搜了网”上标注的5款被诉侵权产品价格及其数量,且金耀公司在购买过涉案专利产品、明知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内容的情况下,仍在多个网站上以展示涉案专利产品图片、描述与涉案专利产品相同的工作原理等方式宣传推销其制造的被诉侵权产品,并在面对侵权主张时试图以网上信息虚假、均系编造为由逃避法律责任,情节恶劣,故全额支持MB公司90万元经济损失的赔偿主张。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金耀公司赔偿MB公司经济损失90万元,合理支出2000元。
魏所解读
本案入选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2023)》,本案对《专利法》中制造行为的认定,采用了合理推定的方式,相较以往案件的认定方式进行了一定的突破。
关于“制造”的概念,通常被理解为将专利技术方案在产品中再现的行为,为了对“制造”行为进行举证,专利权人往往要通过公证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确认制造商信息,或者对生产现场进行勘验等方式解决,而制造商在网络上的信息展示行为,通常仅被认定为“许诺销售”,不能直接证明“制造”行为的实施。
但是,如果被诉侵权产品本身属于大宗、高价值或购买时需要经过身份验证,公证购买产品客观上难以实施的情况下,对专利权人一方而言,如何证明被诉侵权人实施了“制造”行为会面临较大困难。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案中二审法院采用合理推定的方式,结合电商平台上展示的产品销售链接中关于产品型号、产地、数量的标注以及“厂家直销”等描述,合理推定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商,并以产品图片和说明推定了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专利权人一方的举证负担。不过,在实物购买能够实现的情况下,通过公证购买被诉侵权产品实物,来证明存在“制造”行为和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仍然是最为直接有效的证据保全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