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明知他人注册商标及字号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仍然大量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开展相同的业务,应当认定具有混淆商品来源、攀附他人知名度的主观恶意;被诉侵权人侵权规模大、涉及区域广、侵权获利巨大,应当认定属于侵权情节严重。上述主观恶意、侵权情节的严重程度应当作为人民法院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的重要考量因素。
案件信息
明知他人注册商标及字号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仍然大量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开展相同的业务,应当认定具有混淆商品来源、攀附他人知名度的主观恶意;被诉侵权人侵权规模大、涉及区域广、侵权获利巨大,应当认定属于侵权情节严重。上述主观恶意、侵权情节的严重程度应当作为人民法院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的重要考量因素。
案件信息
审级、法院、 案号、裁判日期 |
一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初38号 裁判日期:2021年10月13日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终209号 裁判日期:2023年8月31日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
当事人 |
盼盼安居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四川鑫蓬汇门业有限公司(曾用名:四川鑫盼盼门业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成都市新都区万象顾阳金属门厂:一审被告2、二审上诉人2 周某: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方某:一审被告 |
裁判结果 |
一审:四川鑫盼盼门业有限公司、成都市新都区万象顾阳金属门厂、周某立即停止侵权,连带赔偿盼盼公司经济损失1亿元及合理支出65万元,方某在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3条、第14条、第57条第(2)(3)(7)项、第5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2)(4)项、第8条第1款、第11条 |
案件概要
盼盼安居门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盼盼公司”)成立于1996年,经营范围为防盗门窗等。盼盼公司注册有第647663号、第10794738号“PANPAN盼盼”商标,第1301742号、第1403347号图形商标等,核定使用在第6类“防盗门、保险柜、金属窗、锁”等商品上。1999年12月,第647663号、第1301742号商标曾被认定为第6类防盗门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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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7663号商标图样 | 第1301742号商标图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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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03347号商标图样 | 第10794738号商标图样 |
四川鑫盼盼门业有限公司(简称“鑫盼盼公司”)成立于2016年,成都市新都区万象顾阳金属门厂(简称“顾阳门厂”)成立于2006年,两公司经营范围均为生产、销售、安装金属门窗等,周某为两公司负责人,方某为鑫盼盼公司在苏州地区的总经销商。2016年7月,周某受让第10071538号“鑫盼盼”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门、金属窗”等。
2017年至2019年,周某先后在第6类、第9类、第19类等商品上申请注册36个“鑫盼盼”或与之近似的商标。2018年,周某以及鑫盼盼公司员工对盼盼公司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提起多项无效宣告及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其中,周某对盼盼公司第10794738号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2月认定申请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并予以驳回。
2017年1月,盼盼公司对第10071538号“鑫盼盼”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2017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无效宣告请求裁定,认为对第10071538号“鑫盼盼”商标在“可移动金属建筑物;金属门;金属大门;金属窗”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周某不服该裁定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该院一审判决撤销了无效宣告裁定。盼盼公司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该院二审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确认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裁定有效。周某提出再审申请,被最高人民法院驳回。
在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作出后,盼盼公司将鑫盼盼公司、顾阳门厂、周某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要求鑫盼盼公司、顾阳门厂、周某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发布致歉声明并连带赔偿盼盼公司经济损失1亿元及合理支出898212.52元;要求方某立即停止侵权,并对经济损失以及合理支出在300万元和10万元内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盼盼公司以“盼盼”字号和涉案系列商标持续生产、销售防盗门等产品20余年,产品销量和市场占有率均处于行业领先,能够证明涉案系列商标达到驰名程度,“盼盼”字号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鑫盼盼公司、顾阳门厂在生产、销售的商品及其包装上、店内装潢、域名中,以及其他经营领域或宣传媒介中突出使用与涉案系列商标中“盼盼”汉字、“PANPAN”拼音及熊猫图形等标识,这些标识与涉案系列商标在文字或拼音构成、图形及呼叫相近,所使用的商品防盗门、金属窗、锁等,也与盼盼公司涉案系列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近似,容易造成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并且,鑫盼盼公司、顾阳门厂、周某攀附盼盼公司字号及涉案系列商标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故意相当明显,周某从事防盗门窗等产品经营多年,其在2007年即与盼盼公司产生业务往来,明知盼盼公司“盼盼”字号及涉案系列商标的驰名程度和影响力,却使用“鑫盼盼”作为企业字号,并受让“鑫盼盼”商标,开展与盼盼公司相同的业务。在第10071538号“鑫盼盼”商标被宣告无效之后,鑫盼盼公司、顾阳门厂、周某仍在继续使用被诉侵权标识,其行为系对盼盼公司涉案系列商标的恶意攀附及模仿使用,构成商标侵权。考虑到周某受让“鑫盼盼”商标,鑫盼盼公司、顾阳门厂使用相关标识存在明显攀附故意,因此其提出的商标正当使用抗辩不能成立。
另外,鑫盼盼公司使用“盼盼”字号,在经营、宣传活动中大量使用熊猫吉祥物形象等的行为,同时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所述混淆行为;鑫盼盼公司、顾阳门厂的宣传内容存在虚构事实等情形,构成虚假宣传行为;鑫盼盼公司、周某还存在对盼盼公司的商业诋毁行为。
鑫盼盼公司、顾阳门厂、周某实施侵权的意思和行为是共同的,构成共同侵权,方某作为销售方,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考虑到鑫盼盼公司、顾阳门厂、周某的侵权故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其以侵权为业,并通过攀附行为实际获取了巨额收益,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倍数确定为4倍。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鑫盼盼公司、顾阳门厂、周某立即停止侵权,连带赔偿盼盼公司经济损失1亿元及合理支出65万元,方某在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鑫盼盼公司、顾阳门厂、周某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由于一审判决的停止侵权内容涵盖企业字号变更,二审期间,鑫盼盼公司更名为四川鑫蓬汇门业有限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涉案系列商标在中国注册及使用20余年,经营规模巨大,产品覆盖全国,防盗门产品销量和市场占有率连续二十余年蝉联行业第一,获得了至少157项奖项和荣誉。虽然其中两枚商标图样为自然界的动物熊猫图案,且熊猫“盼盼”为1990年亚运会的吉祥物,但经过盼盼公司持续宣传和使用,其涉案系列商标在“防盗门、金属门、金属窗”等商品上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影响力,已经取得商标的显著特征,具有很强的商标识别功能。并且,第647663号、第1301742号、第10794738号商标多次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在本案中应作为驰名商标进行保护。
被诉侵权标识呼叫为“鑫盼盼”,其主要突出部分为“鑫盼盼”汉字,与涉案系列商标的主要突出部分“盼盼”汉字构成近似。部分被诉侵权标识还使用了“鑫盼盼”与熊猫图案的组合,除其“鑫盼盼”汉字与涉案系列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盼盼”汉字构成近似外,其熊猫图案与盼盼公司涉案系列商标中的熊猫图案也构成近似。同时,鑫盼盼公司还将包含盼盼公司涉案系列商标中的主要识别部分“盼盼”汉字作为字号中的主要组成部分,并突出使用该企业名称简称或字号,构成商标性使用。鑫盼盼公司、顾阳门厂、周某、方某在相同、类似或者关联性很强的商品上使用被诉侵权标识,可能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为鑫盼盼公司、顾阳门厂、周某、方某与盼盼公司之间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构成商标侵权。
此外,鑫盼盼公司对于“盼盼”字号、熊猫吉祥物形象的使用,明显具有攀附盼盼公司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恶意,构成混淆行为,该行为与其实施的虚假宣传行为以及商业诋毁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合考虑鑫盼盼公司、顾阳门厂、周某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一审法院确定4倍的惩罚性赔偿倍数,并无不当。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魏所解读
本案入选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年度报告(2023)》。该案亮点在于惩罚性赔偿倍数的考量因素。
自从知识产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来,适用“惩罚性赔偿”的高判赔额案件层出不穷。在根据侵权获利合理计算出惩罚性赔偿基数后,对侵权恶意明显且情节严重的当事人,也会根据主观恶意程度和情节严重的情形,适用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倍数。
本案中,对于主观恶意的考量,主要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四)项,即“被告经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通知、警告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有业务往来或者为达成合同等进行过磋商,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初步认定被告具有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鑫盼盼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在2007年即与盼盼公司产生业务往来,但仍积极寻求受让“鑫盼盼”商标,宣称鑫盼盼公司与盼盼公司是新盼盼(谐音鑫盼盼)与老盼盼的关系,“鑫盼盼”防盗门产品为“盼盼”品牌的高端产品、升级产品等等,这一点符合主观恶意的“业务往来”要件。在盼盼公司对“鑫盼盼”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鑫盼盼”商标无效后,鑫盼盼公司仍然继续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符合“通知、警告”要件。
对于情节严重的考量,主要涉及前述司法解释第二款第(五)项,“侵权获利或者权利人受损巨大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周某曾宣称在全国开设直营店、加盟店,且宣传册显示其生产线产能全国第一。其侵权行为规模大,区域广、获利高,构成情节严重。也是法院判定最终惩罚性赔偿倍数为4倍的重要考量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