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行使知识产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且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当知识产权被侵害时,权利人可以依法行使诉权,但诉权的行使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善意,审慎行事。权利人故意以“诱导侵权”“陷阱取证”“误导性和解”“故意一事两诉”等方式滥用知识产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规制,并可视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判令权利人承担对方当事人的诉讼合理开支。
案件信息
行使知识产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且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当知识产权被侵害时,权利人可以依法行使诉权,但诉权的行使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善意,审慎行事。权利人故意以“诱导侵权”“陷阱取证”“误导性和解”“故意一事两诉”等方式滥用知识产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规制,并可视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判令权利人承担对方当事人的诉讼合理开支。
案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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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级、法院、 案号、裁判日期 |
一审: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晋01知民初126号 裁判日期:2022年10月18日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终235号 裁判日期:2023年10月20日 |
| 案由 |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
| 当事人 |
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李某: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
| 裁判结果 |
一审:驳回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
| 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条 |
案件概要
2007年4月10日,案外人林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塑料伸缩管及其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专利号:ZL 200710068015.1,简称“涉案专利”),2009年8月5日获得授权。2016年9月10日,林某与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润德鸿图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将涉案专利许可润德鸿图公司,许可范围及方式为排他许可,并于2016年11月23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一种塑料伸缩管,其具有波纹管形管体,管体的两端均一体连接有接头,所述管体从其伸开状态的纵截面看,管壁由右侧壁、圆弧形波峰壁及左侧壁依次交替相连而呈连续的波浪形,波峰壁的圆弧的曲率半径为0.5-2mm,且所述的右侧壁与波峰壁的圆弧之间为平滑过渡,而左侧壁则与波峰壁的圆弧相交而形成有凸向管体内部的拐点,其特征在于所述右侧壁呈直线段形状或者呈向所述管体外凸出的弧形,且该弧形的曲率半径远大于所述波峰壁的圆弧的曲率半径,所述左侧壁呈向所述管体外凸出的弧形,且该弧形的曲率半径远大于所述波峰壁的圆弧的曲率半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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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案专利纵截面示意图 |
2019年,润德鸿图公司代理人对李某经营的店铺销售的下水管(简称“被诉侵权产品”)进行了公证购买,共购买两根。2022年,润德鸿图公司以被诉侵权产品侵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为由,将李某经营的店铺诉至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2022年7月,该店铺注销,李某成为被告。润德鸿图公司请求判令李某立即停止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赔偿润德鸿图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万元。
此前,润德鸿图公司的关联公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柏瑞润兴公司”)曾于2021年以商标侵权的案由起诉李某经营的店铺,该案被诉侵权产品与本案相同,均为“下水管”,系同一次公证购买所得。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2月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李某一方一次性支付2000元赔偿,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一审法院对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进行了比对,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实施的技术方案包含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应当认定其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李某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销售了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被诉侵权产品,其行为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但是,润德鸿图公司未举证证明李某在同一销售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的纠纷处理之后,仍存在销售涉案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因此对润德鸿图公司要求停止侵权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润德鸿图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从公证取证过程看,本案与另案商标侵权公证的申请人相同,公证处基于同一公证取证行为,出具了两份公证书,一次销售行为涉及商标侵权和发明专利权侵权两个侵权,应属于侵权行为的竞合。润德鸿图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李某在与柏瑞润兴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作出赔偿之后仍存在侵权行为,而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也与其销售行为的侵权后果基本相当,如判令就同一次销售行为再次进行赔偿,相当于支持和鼓励权利人对存在侵权竞合的同一侵权行为分开维权、重复获取赔偿,而对于李某,相当于一次销售行为承担两次赔偿责任,显然有失公平。因此李某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虽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润德鸿图公司的诉讼请求。润德鸿图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二审中,李某请求润德鸿图公司赔偿其因本案“一事两诉”而形成的误工费、交通费等开支1000元人民币。
最高人民法院调查后发现,润德鸿图公司、柏瑞润兴公司对经营小五金、日用杂货小微零售商采用了挨家挨户购买产品方式取证;有的商户本不销售侵权产品但被要求从别处调货。润德鸿图公司、柏瑞润兴公司起诉前既未请求当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查处,也未通过发函等方式要求被诉侵权人停止侵权,而是统一委托专业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律师事务所集中取证。通常采取一次购买,制作两份公证文件,然后先后以两个公司名义对同一销售商的同一销售行为针对侵害“潜水艇”等商标权和侵害“塑料伸缩管及其制造方法”发明专利权分别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润德鸿图公司在关联公司已经与小微零售商达成“一次性支付赔偿金”“双方再无其他争议”的和解协议后,又再行提起本案诉讼,并非正当行使权利。首先,润德鸿图公司与柏瑞润兴公司系关联公司,两公司采取“合并取证、分开公证、分别诉讼”的维权方式,说明两公司对诉讼方式与诉讼策略选择明显存在共谋与合意。其次,涉案专利权与“潜水艇”等商标权形式上分别为润德鸿图公司与柏瑞润兴公司所享有有关权利,但两公司作为具有维权共谋与合意的关联公司,且委托同一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取证,显然明知涉案销售行为既侵害发明专利权也侵害商标权。为制止侵权行为并有效解决纠纷,柏瑞润兴公司在在先侵害商标权诉讼调解过程中本应告知被告可就侵害专利权问题一并和解解决,但其并未予以告知,显然难言诚信。而润德鸿图公司在柏瑞润兴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已经明确“一次性支付赔偿金”“双方之间再无其他争议”后,在同一被告并未实施新的侵权行为情况下,针对同一销售行为再次提出侵害专利权诉讼,其诉讼目的显然并非为制止侵权,而意在获取额外赔偿的非正当利益。再次,润德鸿图公司及柏瑞润兴公司作为关联公司将本可一次解决的纠纷,先后拆分诉讼,既增加作为小微零售商的被告的诉累与经济负担,也造成司法诉讼案件的非正常增长和司法资源的不合理耗费。综上,润德鸿图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应当认定为滥用权利。润德鸿图公司故意“一事两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权利,并致使李某增加交通费等不必要的诉讼开支,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判令润德鸿图公司赔偿李某合理支出1000元人民币。
魏所解读
本案入选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2023)》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年度报告(2023)》,本案整体案值不高,但是涉及到近年来较受关注的商业维权以及权利滥用倒赔合理支出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的认定具有较强的指引作用。
关于对权利滥用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7条及第132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专利法》第20条第1款规定,“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可见,尽管权利人可以依法行使诉权,但其诉讼行为同样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具体情形进行了说理,着重强调权利人故意以“诱导侵权”“陷阱取证”“误导性和解”“故意一事两诉”等方式滥用知识产权的,法院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规制。本案即涉及“一事两诉”的情形。并且,对于滥用知识产权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的起诉构成法律规定的滥用权利损害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原告赔偿其因该诉讼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开支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也可以另行起诉请求原告赔偿上述合理开支。”因此,即便本案被告一审未提起反诉且就一审判决结果未提出上诉,法院也支持了李某在二审中提出的要求赔偿合理支出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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