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牌游戏能否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视听作品保护,以及抄袭游戏规则和玩法的“换皮”游戏行为应当通过著作权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长期以来存在分歧。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案件给出了明确的解答。

案件背景

原告上海莉某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是《剑某》游戏的运营商,主张权利游戏可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视听作品保护。原告发现被告等开发运营的《圣树唤歌》游戏大量抄袭了《剑某》游戏的核心玩法、界面设置、主线脉络、角色、技能、装备体系架构等,构成实质性相似,遂诉至法院,请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0余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权利游戏构成视听作品,被诉游戏与其构成实质性相似,侵害了著作权,判决被告等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共同赔偿500万元及合理开支18万余元。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卡牌游戏缺乏视听作品所需的“连续动态画面”,无法作为视听作品保护;被诉游戏与权利游戏画面不同,仅抄袭了游戏规则和玩法。但权利游戏知名度高,其独特的游戏规则和玩法具有较高商业价值和可保护的竞争利益。被诉“换皮”游戏开发者主观上具有利用他人研发成果、规避自身研发成本的故意,客观上可分流用户、抢占市场份额,损害原告合法竞争利益,违反诚信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