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荣耀终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荣耀公司)诉创某公司、麦某公司等七被告商标侵权案作出二审改判,将一审1200万元的赔偿金额提升至3000万元,同时判令麦某公司、创某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据了解,荣耀公司持有的第10638363号“荣耀”商标核定使用于手机、平板电脑等产品,且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市场知名度极高。麦某公司曾受让第30502169 号“荣耀剑舞”商标,并许可创某公司使用。

此后,创某公司生产、伍某公司与赐某公司等主体线上销售印有“荣耀剑舞”标识的笔记本电脑,荣耀公司认为该行为侵犯自身商标专用权,遂将七家相关企业诉至法院,并主张2倍惩罚性赔偿,索赔500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奥某公司、学某公司、某网络服务商三家主体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涉案“荣耀剑舞”商标彼时仍为有效注册商标,一审未支持惩罚性赔偿,判决麦某公司、创某公司共同赔偿荣耀公司 1200 万元。

荣耀公司不服一审结果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未完整评判被告使用涉案标识的行为,也未支持停止侵权的诉求,同时坚持要求适用惩罚性赔偿,请求二审判令七被告总计赔偿3000万元。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事实认定无误,但法律适用存在瑕疵,被告单独使用“荣耀剑舞”文字标识的行为同样构成商标侵权。结合案件细节,涉案“荣耀剑舞”商标后续已被宣告无效,麦某公司、创某公司曾因同类平板电脑侵权问题与荣耀公司达成和解,理应知晓涉案商标权利存在不稳定风险。但在收到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后,两家公司依旧继续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主观侵权故意十分明显。

经查,涉案侵权产品整体销售额超1.8亿元,仅商标被宣告无效后的销售额就达到2897万余元,侵权获利规模巨大。综合侵权情节、销售数据、利润率及惩罚性赔偿相关规则,二审法院最终全额支持荣耀公司3000万元的赔偿诉求,并明确要求麦某公司、创某公司停止一切商标侵权行为。(2026年5月28日  知产前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