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我所代理原告某电子公司诉被告某电子公司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诉讼案获得二审胜诉,二审终审判定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该案一审判决认定侵权成立,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33万余元,其中包含被告侵权获利100万余元及2倍惩罚性赔偿、合理支出30万元。

原告与被告曾就相同专利有过专利侵权诉讼,经一审、二审,人民法院均认定被告侵权成立,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5万元。被告依据判决履行了赔偿义务,然而原告发现,被告并没有就此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行为。

为了彻底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原告委托我所进行调查取证和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由于被控侵权产品并非在市场上流通的日常用品,而是属于BtoB领域的产品,取证难度较大。我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了多种取证方法,并提起了行政处理和民事诉讼。

行政处理中,行政机关支持了我方主张,作出认定侵权成立的行政裁决。侵权人不服上述行政裁决,提起行政诉讼。最终行政诉讼的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均作出维持行政裁决的判决。

民事诉讼中,我方主张被告的行为属于重复侵权,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请求惩罚性赔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支持了我方的主张,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在前案二审生效判决作出后,持续实施生产、销售侵害原告涉案专利权产品的行为,构成重复侵权,最终确定按照被告侵权获利数额的2倍计算惩罚性赔偿数额。

侵权人不服一审民事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定侵权成立,且原审法院参考原告提交证据计算损害赔偿并无不当;被告在前案判决确定相关其侵权行为后仍然再次实施侵权行为应适用惩罚性赔偿,且惩罚倍数计算也无不当,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