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受日本某汽车公司的委托,就国内某公司(以下,简称为涉嫌侵权人)侵犯其5件外观设计专利的事宜,向常州市知识产权局提起5件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经过审理,常州市知识产权局认定5件案件均构成侵权,责令涉嫌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涉嫌侵权人对此不服,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5件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支持了我方的主张,驳回了涉嫌侵权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本案中,在与权利人对维权方案进行协商确认后,我所前期有效地保全了侵权证据,在进行侵权比对后,向常州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专利侵权纠纷处理的请求。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嫌侵权人主张不侵权抗辩,并且在行政诉讼阶段还提出新的主张----现有设计抗辩。对此,我所根据专利法中的外观侵权比对原则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判断原则,对于涉嫌侵权人的不侵权抗辩一一进行反驳,并且对其在诉讼中新主张的现有设计抗辩,从证据角度和现有设计抗辩认定规则等来进行有效反驳。最终,常州市知识产权局和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可了我方的主张,认定涉嫌侵权人构成侵权,并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本案涉及到5件侵权行为,涉嫌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较为严重,在权利人的大力支持和协助下,我所通过专利行政保护手段,在较短的时间内有效地制止了侵权行为,有效地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