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所代理原告日本某株式会社参加的原告日本某株式会社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已生效),判令撤销被诉裁定,被告重新做出决定。 

该案件中,行政阶段,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客户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商标的有效使用,裁定撤销客户的商标在部分商品上的注册。我所针对被撤销商品认真分析了复审阶段证据的不足之处,重新整理了使用证据的收集方案,并通过公证手段予以保全,进行了积极的补充,与行政阶段已经提交的证据互相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最终获得了法院的认可,推翻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决定,实现了被撤销商品的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