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图片侵权类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一方面,摄影作品不同于文字作品、视听作品,摄影作品的创作具有作品数量大、创作批量化、创作周期短、创作效率高等特点,故其授权往往不会进行单一作品授权。另一方面,图片经营网站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图片的拍摄者与图片的需求方之间信息不对称情况明显,两者之间难以实现有效对接,导致授权成本较高,图片经营网站在图片的授权和使用之间发挥了桥梁作用。图片经营网站拥有海量图片,绝大多数图片系从数量众多且分散的摄影作者手中获得授权,考虑到行业规模和行业特点,在权利人提交了水印、权利声明、授权文件、同组同题材的其他连续拍摄画面、涉案图片的最大像素格式数码文件和互联网端最大像素最高清晰度的数码文件等证据的情况下,如再要求图片经营网站对每一张图片的完整授权链条进行举证,会不合理地增加权利人的举证难度和依法维权成本。因此,应综合考虑权利人的举证能力,合理分配权利人与被诉侵权人的举证责任。

关于图片著作权权属的举证责任。首先应由原告提供其为著作权人的初步证据,然后由被告举出相反证据,再由原告针对被告提出的相反证据进行再次举证。最终由人民法院结合双方举证质证情况,根据优势证据规则,依法认定原告是否享有著作权。
 
案件信息
 
审级、法院、案号、裁判日期
 
一审: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3知民初73号
裁判日期:2019年9月17日
二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津民终311号
裁判日期:2020年7月16日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355号
裁判日期:2021年12月20日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当事人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
河南草庐蜂业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
裁判结果 一审:河南草庐蜂业有限公司支付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合理支出8000元。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案件概要

Getty公司拥有Getty Images品牌图像的版权,图像展示在公司的www.gettyimages.ca、www.gettyimages.com、www.gettyimages.co.uk等网站。2016年8月,Getty公司签订授权确认书,授权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汉华易美公司”)担任Getty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唯一授权代表,明确授权其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确认书附件所列出品牌的所有图像作品。并授权汉华易美公司在中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图像作品的行为采取法律行为,涵盖该日之前及之后对Getty公司版权的侵犯。

2018年2月6日,汉华易美公司对账号主体名称为“草庐蜂蜜”的微信公众号进行时间戳证据保全。该公众号涉及4张图片,该图片与汉华易美公司品牌图片完全一致,原始图片上有视觉中国及getty images标记字样的水印。汉华易美公司原始图片属性信息显示,图片属性信息包括尺寸、宽度、高度、水平分辨率、垂直分辨率、位深度等。

于是汉华易美公司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草庐蜂蜜”微信公众号运营主体河南草庐蜂业有限公司(简称“河南草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汉华易美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4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图片上标注Getty公司的英文名称“getty images”及网站“视觉中国”字样,该署名构成证明Getty公司与汉华易美公司享有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据。“视觉中国”网站上标注“视觉中国”是版权所有人,是基于“视觉中国”与汉华易美公司之间的关系而标注,不能以此否认汉华易美公司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河南草庐公司未经汉华易美公司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了涉案图片,侵害了汉华易美公司享有的涉案图片信息网络传播权。

据此,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图片的知名度、河南草庐公司经营规模、主观过错程度,使用涉案图片的方式、侵权持续的时间以及汉华易美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费用的必要性及合理程度等因素,酌定河南草庐公司支付汉华易美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合理支出8000。河南草庐公司不服,上诉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简称“二审法院”),并提交了新证据,拟证明Getty公司将投稿人的创意授权给全球用户,而作为投稿人的摄影师保有版权,汉华易美公司未取得涉案图片原始权利人的授权。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图片上标注有“getty images”水印,网站上亦刊登了权利声明,标注了涉案图片在Getty公司相关网站的首次发布时间。涉案图片的分辨率、像素等属性信息能够佐证汉华易美公司拥有涉案图片的最大像素格式数码文件和互联网端最大像素最高清晰度的数码文件。在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证据中,还包含了与涉案图片相关的连续拍摄的同组同题材其他画面,连续拍摄的同组同题材其他画面作为创作留痕证据,可以表明创作过程,亦可对Getty公司与图片作者之间具有授权关系进行证据补强。图片经营网站拥有海量图片,绝大多数图片系从数量众多且分散的摄影作者手中获得授权,考虑到行业规模和行业特点,在权利人提交了水印、权利声明、授权文件、同组同题材的其他连续拍摄画面、涉案图片的最大像素格式数码文件和互联网端最大像素最高清晰度的数码文件等证据的情况下,如再要求图片经营网站对每一张图片的完整授权链条进行举证,会不合理地增加权利人的举证难度和依法维权成本。尽管Getty公司网站上有摄影师仍保留有版权的表述,但是该表述并不能证明Getty公司对涉案图片不享有著作权。

据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河南草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查明,涉案4张图片除第一行大字体标注“getty images®”水印和图片编号外,第二行以较小字体分别标有“DougalWaters”“PaulBradbury” “ImageSource” “sdominick”水印。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涉案图片除标注“gettyi mages®”水印外,还分别标注有“DougalWaters”“PaulBradbury”“ImageSource”和“sdominick”的水印,而且“getty images”之后紧接注册商标标志“®”,因此,不能仅以此水印认定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属于Getty公司。授权书只能证明Getty公司向汉华易美公司进行授权的事实,并非Getty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的证据;权利声明属于单方陈述,在缺乏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不能仅以权利声明确定著作权归属;最大像素格式数码文件、互联网端最大像素最高清晰度数码文件、连续拍摄的同组同题材其他画面等证据,虽然能够反映出作品创作过程,但是,根据河南草庐公司在一审、二审期间提交的Getty公司回复邮件等反驳证据,Getty公司确认相关图片系由摄影师将自己的作品投稿给Getty公司销售,Getty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销售后支付给摄影师相应版税,而投稿的摄影师仍然保留图片的著作权。代理关系的性质决定了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并不发生民事权利的移转,在图片摄影师仍然保留著作权的情况下,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Getty公司拥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一审、二审判决,改判驳回汉华易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魏所解读

本案入选了《2021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21)》,该案件涉及著作权保留情况下的权属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也给出了与一审、二审法院不一样的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本案中,二审法院从利益保护以及降低维权成本的角度出发,认为摄影作品的授权与图片经营网站的经营模式相关,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图片经营网站在图片的授权和使用之间发挥了桥梁作用,从数量众多且分散的摄影作者手中获得授权并获得维权收益,能够实现对摄影作者知识产权收益的保护,在此基础上不应增加权利人的举证难度和依法维权成本。

而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权利人维权时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其主张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的,应当依法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协议约定作者保留著作权的情况下,即使图片网站经营者有权以自己名义对外展示、销售、许可他人使用作者供稿的图片,也不能因此而认定图片网站经营者取得该图片的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