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不是立足于权利保护,而是立足于行为正当性,因此无须受到知识产权权利侵害式侵权判断范式和思维的限制。如果系以特别应受谴责的方式方法损害受保护的利益—一即使该利益尚未达到权利的属性,也应当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件信息
审级、法院、案号、裁判日期 一审: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06知民初26号
二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冀知民终294号
裁判日期:2021年12月28日
案由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当事人 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1
博野县幻蝶雾语服装店: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2
裁判结果 一审:博野县幻蝶雾语服装店立即停止对涉案商标的侵权行为、向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万元人民币。
二审:博野县幻蝶雾语服装店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0万元人民币。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案件概要

2001公司系第1132585号“VERO MODA”商标及第1447254号“ONLY”商标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衣物、鞋、袜、帽等。上述商标均处于有效状态。

2020年,2001公司向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简称“绫致公司”)出具授权书,许可绫致公司在中国生产、销售和分销带有“VERO MODA”、“ONLY”商标(简称“涉案商标”)的产品,并允许绫致公司就针对上述商标的侵权行为有权以其自身名义提起诉讼。

绫致公司发现淘宝平台店铺博野县幻蝶雾语服装店(简称“幻蝶雾语服装店”)所销售的产品涉嫌侵犯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于是进行了证据保全,被控侵权商品黑色牛仔裙的商品名称显示“VEROTEXMODA”、“ONLY.LUU”文字,商品实物的领标及吊牌处显示“VELAMOBO”文字。

绫致公司将幻蝶雾语服装店诉至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请求判令幻蝶雾语服装店立即停止商标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并赔偿绫致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合理开支人民币3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幻蝶雾语服装店在其网站销售的商品名称中使用的“VEROTEXMODA”、“ONLY.LUU”等文字,与涉案商标构成极为近似,且幻蝶雾语服装店销售的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衣物”构成相同商品,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绫致公司主张幻蝶雾语服装店抄袭、剽窃其原创服装款型、注明与其相同或类似设计款式相同的商品货号,造成与其所售商品的混淆,但绫致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实涉案商品的款型系其原创、货号为其独有,故幻蝶雾语服装店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幻蝶雾语服装店立即停止对涉案商标的侵权行为,并综合考虑幻蝶雾语服装店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范围、影响力及绫致公司商标知名度等因素,酌定幻蝶雾语服装店向绫致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万元人民币。

绫致公司与幻蝶雾语服装店均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二审法院”)上诉。二审法院查明,幻蝶雾语服装店销售的92款服装中,与绫致公司同一货号的服装在服装款型、颜色选择、领口袖口等细节方面构成近似的有89款;幻蝶雾语服装店在其淘宝网销售页面服装名称部分使用的货号与绫致公司在同款或近似款服装上使用的货号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幻蝶雾语服装店未经绫致公司许可在其开设的淘宝店铺“女装高端定制”中,将“VEROTEXMODA”“ONLY.LUU”等文字,使用在其商品名称处,该行为属于对以上标识的商标性使用。其使用的上述标识中完整包含了绫致公司VEROMODA、ONLY两枚商标,整体看来与绫致公司的上述商标构成近似,且幻蝶雾语服装店销售的商品亦为服装,与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衣物”构成相同商品,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就服装而言,服装款式系服装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可以为经营者带来更多的竞争优势。而服装款号不仅是生产厂商和销售方管理商品的编号,更是消费者通过检索款号定位到自己需求的服装的重要途径。幻蝶雾语服装店利用服装款式和款号的这种特殊对应关系,不仅模仿绫致公司的服装款式,在服装的设计、材料的选择、做工和细节的处理等方面抄袭绫致公司的成果,同时,在相同或类似的款式上使用与绫致公司相同的款号。幻蝶雾语服装店将与绫致公司相同的款号使用在与绫致公司相同或类似款式的服装上,将通过款号搜索绫致公司服装的消费者引流到其店铺,购买其销售的类似款式的服装,以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该行为明显挤占了绫致公司的交易机会,已经对绫致公司的商品构成实质性的替代,这种替代必然会使绫致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幻蝶雾语服装店作为从事服装行业的经营者,和绫致公司具有竞争关系,其理应知晓服装款式是服装企业的重要资源,也应当知道,在网络上购买服装时,消费者经常通过服装的款号找到特定款式的商品,其利用绫致服装款式和款号之间的对应关系,同时抄袭绫致公司服装款式和款号,侵占绫致公司的商业利益和商业机会,主观上具有恶意。综上,幻蝶雾语服装店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市场主体应当遵循的公认的商业道德,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

据此,二审法院改判幻蝶雾语服装店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绫致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0万元人民币。
 
魏所解读

本案入选了《2021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以及《2021年河北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件》。本案中,对于商标侵权的认定,各方基本无争议。而对于服装款式型号的模仿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二审各自给出了不同见解。

其中,一审判决并未通过对侵权行为方式方法的评判去认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而是采用了知识产权侵权判断的思路,认为绫致公司无法证实涉案商品的款型系其原创、货号为其独有,并据此认定幻蝶雾语服装店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这种思路事实上是通过认定绫致公司不具有应受保护的权利,进而认定幻蝶雾语服装店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未考虑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补充权利保护专门法的独特功能。

二审法院则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判断模式与知识产权侵权判断模式应当有所区别。知识产权侵权判断模式都是权利侵害式,即未经许可使用某类权利,且无免责事由的,构成侵权。这种侵权判断模式通常先论述出一个受保护的权利,以此为出发点,并根据其受到损害而认定构成侵权。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应当符合行为谴责式的判断模式,《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法益是民事利益,民事利益与绝对权利不同,缺乏公示性和排他性,因此,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应着重通过对侵害行为方式方法的评判,考量行为的正当性,认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对所涉利益的判断仅是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考虑因素之一,还应当综合考虑与行为有关的多种因素,突出《反不正当竞争法》行为法的独特价值。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不是立足于权利保护,而是立足于行为正当性,因此无须受到知识产权权利侵害式侵权判断范式和思维的限制。如果被控侵权人系以特别应受谴责的方式方法损害受保护的利益,即使该利益尚未达到权利的属性,也应当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