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共有著作权人的权利行使可以参照适用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合作作者行使合作作品著作权的规定。原则上,共有著作权人应当通过协商一致行使著作权;不能协商一致或者实际已不具备协商可能的,任何共有著作权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其他共有著作权人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共有著作权人。
 
案件信息
 
审级、法院、案号、裁判日期
 
一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7)沪73民初617号
裁判日期:2019年12月20日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402号
裁判日期:2021年12月17日
案由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
当事人 娱美德有限公司(WemadeCo.,Ltd.):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株式会社传奇IP(ChuanQi IP Co.,Ltd.):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亚拓士软件有限公司(ActozSoft Co.,Ltd.):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蓝沙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裁判结果 一审:亚拓士软件有限公司和蓝沙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侵害了株式会社传奇IP享有的著作权,亚拓士软件有限公司、蓝沙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娱美德有限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合理开支人民币30万元。
二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娱美德有限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的全部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条
 
案件概要

亚拓士软件有限公司(简称“亚拓士公司”)成立于1996年,经营项目包括软件开发等。

娱美德有限公司(简称“娱美德公司”)原名娱美德娱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经营项目包括系统软件开发及销售等,2019年变更为现名称,亚拓士公司曾为其股东之一。

株式会社传奇IP(简称“传奇IP”)成立于2017年,系娱美德公司分立设立的公司,与《传奇2》游戏软件有关的一切许可、包括劳动关系、合同关系、诉讼、知识产权等转移至传奇IP。

蓝沙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简称“蓝沙公司”)成立于2009年,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件的开发等。

《传奇2》游戏软件于2000年9月1日创作完成,2000年11月以及2003年8月,该游戏软件分别在韩国和中国完成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著作权人为娱美德公司和亚拓士公司,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2017年7月17日,该游戏软件的原著作权人之一娱美德公司变更登记为传奇IP,变更登记事项为法人分立。

2001年6月29日,亚拓士公司(授权方)与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盛大公司”)(被授权方)签订《软件许可协议》,授权盛大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等独家运营《传奇2》游戏软件,授权内容为使用、推介、经销、营销、改编或修改和转换软件中文版本的独家、专营许可证。2002年7月,娱美德公司、亚拓士公司、盛大公司三方签订《补充协议》,娱美德公司委托亚拓士公司行使其作为co-Licensor(共有著作权人)的一切权利。协议履行过程中,娱美德公司与亚拓士公司及盛大公司产生纠纷。2004年4月,娱美德公司与亚拓士公司和解,约定更新与盛大公司签署的原合同的权限由亚拓士公司保留,但更新合同时,应事前进行协商。后亚拓士公司又不断延长了授权期限。2005年,盛大公司收购了亚拓士公司30%的股权,成为其股东。2008年,亚拓士公司与盛大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简称“盛趣公司”)签订《转让协议》,盛大公司将《软件许可协议》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盛趣公司。2009年,该权利义务又由盛趣公司转让给蓝沙公司。

自2016年开始,盛大公司不断对外进行《传奇》相关IP的手游、页游等授权,娱美德公司也频频对外授权,这一阶段双方的一系列授权行为均被彼此认为涉嫌侵权。2017年6月30日,亚拓士公司与蓝沙公司签订《续展协议》,将《软件许可协议》的有效期限延长至2023年。

在合同续展之前,娱美德公司多次函告亚拓士公司,反对其与蓝沙公司续约,并希望进行协商。亚拓士公司回函称鉴于娱美德公司、传奇IP向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提出了针对续约的禁令,认为其缺乏谈判诚意。2017年8月9日,娱美德公司、传奇IP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简称“一审法院”)提出诉前行为保全申请,要求停止履行《续展协议》,一审法院于2017年8月16日作出(2017)沪73行保1号民事裁定。9月22日,娱美德公司、传奇IP同意蓝沙公司以提供担保的方式解除保全。

于是,娱美德公司、传奇IP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亚拓士公司和蓝沙公司签订的《续展协议》侵害娱美德公司、传奇IP的著作权,并确认该《续展协议》无效;蓝沙公司不可利用亚拓士公司的非法授权在2017年9月28日之后运营《热血传奇》(即《传奇2》)PC客户端网络游戏中文版;亚拓士公司和蓝沙公司共同赔偿娱美德公司、传奇IP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100万元;亚拓士公司和蓝沙公司联合刊登致歉声明。

一审法院认为,亚拓士公司与娱美德公司(现为传奇IP)系涉案游戏软件的共有著作权人,且该软件属于不能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娱美德公司与亚拓士公司于2004年签署的《和解笔录》约定,更新与盛大公司签署的原合同的权限由亚拓士公司保留,但更新上述合同时,应事前进行协商。因此,亚拓士公司与蓝沙公司签订《续展协议》前应与娱美德公司、传奇IP进行协商。但在娱美德公司多次发函要求与其协商的情况下,亚拓士公司一直未与其进行协商。娱美德公司主张蓝沙公司超出《软件许可协议》授权范围授权第三方开发涉案游戏软件的手游、页游,未依约支付许可费用等违约情形,直接关系到涉案游戏共有著作权人自身的权利行使及其经济利益,如果亚拓士公司在争议尚未解决的情况下仍与蓝沙公司续签协议,娱美德公司享有的共有著作权人的权利可能会被架空,其基于合同的期待利益也会减少或落空,故娱美德公司反对亚拓士公司、蓝沙公司续约的理由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续展协议》签订前亚拓士公司未与娱美德公司进行协商,故亚拓士公司不得单独行使共有著作权人的权利,亚拓士公司与蓝沙公司签订《续展协议》的行为侵害了娱美德公司(现为传奇IP)就涉案游戏软件享有的共有著作权。

据此,一审法院确认亚拓士公司和蓝沙公司签订的《续展协议》侵害了传奇IP就《传奇2》游戏软件享有的共有著作权,并判决亚拓士公司、蓝沙公司共同赔偿娱美德公司、传奇IP合理开支人民币30万元。各方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娱美德公司、亚拓士公司在《续展协议》签订前已就《传奇2》游戏除PC端游之外的手游和页游等在中国大陆的市场运营产生争议,且娱美德公司首先提出亚拓士公司不要与蓝沙公司续约以及向韩国法院提出临时禁令申请。故《续展协议》实际已不具备协商的可能。娱美德公司、传奇IP阻止亚拓士公司行使更新权的主要事由涉及的是《传奇2》游戏软件PC端游之外的手游、页游等市场运营问题,其真正意图是通过阻止《续展协议》的签订以约束蓝沙公司对《传奇2》游戏手游、页游等的市场运营行为,这一事由并不具有正当性。《续展协议》除延长履行期限外,主要更新内容涉及仲裁机构和准据法以及调整增加续期许可费。结合《软件许可协议》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主要为中国大陆以及履约市场变化事实,上述更新内容并无明显不当。娱美德公司、传奇IP对上述更新内容虽持有异议,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更新内容“对其利益造成实质损害,因而构成共有著作权人一方可以阻止他方单方许可他人使用作品”的正当理由。因此,本案证据不能证明亚拓士公司行使更新权与蓝沙公司签订《续展协议》损害了共有著作权人利益,娱美德公司、传奇IP主张蓝沙公司在2017年9月28日之后不得运营《热血传奇》PC客户端网络游戏中文版依据不足,亚拓士公司、蓝沙公司无需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侵权责任。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娱美德公司、传奇IP的全部诉讼请求。
 
魏所解读

本案入选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2021)》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21)》,该案是娱美德公司与亚拓士公司针对“传奇”这一IP的系列纠纷中的一件。除此之外,双方还互相提起多件著作权侵权诉讼。在其他关联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就娱美德公司及传奇IP对于《传奇》游戏授权的相关权利和效力作出终审裁判,认定娱美德公司引入新的授权主体侵害了亚拓士公司的合法权益,亚拓士公司阻止娱美德公司新增授权的理由正当,并未支持娱美德公司和传奇IP的相关主张。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0条规定:“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根据上述规定,原则上,共有著作权人应当通过协商一致行使著作权;不能协商一致或者实际已不具备协商可能的,任何共有著作权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其他共有著作权人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共有著作权人。故上述规定在保障合作作者合理收益的前提下允许合作作者单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也就是说,法律法规中关于协商的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即使亚拓士公司存在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亦不能就此认定亚拓士公司的单方许可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