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由于QQ空间兼具公开性与秘密性的双重特点,在判断QQ空间相册内容是否具有公开性时,需要具体考虑涉案QQ空间的特点,对涉案QQ空间的主要用途、图片的上传时间、图片的公开情况等要素进行综合判断。即对于QQ空间相册内容是否构成现有设计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应综合考虑QQ空间的主要用途、图片的上传时间、图片的公开情况等要素,以此判断公众是否能够获得该信息,以及该信息何时处于为公众所知的状态。
 
案件信息

审级、法院、案号、裁判日期
 
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7134号
裁判日期:2020年4月28日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行终422号
裁判日期:2020年11月12日
案由 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当事人 潮州市潮安区祥兴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被告
刘晓生: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
裁判结果 一审:撤销被诉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四款


案件概要

2015年12月4日申请的名为“电源支架”外观设计专利(ZL201530515149.9号,简称“本专利”),于2016年5月4日授权公告,专利权人为刘晓生。


 
潮州市潮安区祥兴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祥兴发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以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第2款的规定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经公证的QQ空间访问记录,主张该网站相册图片所示外观设计应作为评价本专利的现有设计。

2018年5月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以公证书纸件所示图片内容有限、且字迹较小不易辨认,对所示QQ空间的所有人、其添加好友的标准、该空间的公开程度以及所示图片相关信息等无从核实为由,未采信该证据,进而作出了维持专利权有效的被诉决定。

祥兴发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被诉裁定并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一审过程中,祥兴发公司补充提交了详细记录访问QQ空间全过程的公证书,包括添加好友、查看打印QQ空间内容、查看照片访问权限以及照片评论等。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QQ空间相册中的内容是否构成本专利的现有设计。对于QQ空间中的内容是否构成现有设计的问题不可一概而论,应综合考虑用户使用QQ空间的目的、具体方式等因素判断公众是否能够获得该信息,以及该信息何时处于为公众所知的状态。

综合考虑QQ空间的名称、最新动态中的意思表示、可见相册的内容全部为商品展示、网友的询价行为以及“所有人可见”的权限设置等事实,可知QQ空间主体用户将QQ空间作为一种对外推销商品的平台展示其商品,目的是让更多人知悉其商品,从这个角度而言,将商品照片上传到QQ空间与在展会展示及橱窗陈列商品的本质无异。虽然QQ空间需要添加为好友才能查看,但这并非是针对特定人的限制,公众也完全可以通过添加好友等方式获知商品照片,让更多人获知其商品显然更符合该用户推销商品本意,没有证据显示该用户会拒绝特定人添加好友的请求,亦没有证据显示其“好友”需要遵守保密义务,故该QQ账号中的“好友”并非特定人,而是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公众。因此,QQ空间中相关商品照片为公众所知的设计。因用户上传商品的主要目的是推销,故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相册的上传时间即为公开时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QQ空间所示图片构成本专利现有设计的前提下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之规定。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专利权人刘晓生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在案证据,QQ空间相册展示的全部内容均为商品展示,相册的上传时间为2015年1月3日,权限显示为对“所有人可见”,虽然涉案QQ空间需要添加为好友才能查看,但公众完全可以通过添加好友等方式获知商品照片,没有证据显示该用户会对添加好友的请求进行特定筛选,也没有证据显示其所添加的好友需要遵守保密义务。因此,涉案QQ空间的好友并非特定人,而是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公众,涉案QQ空间中相关商品照片处于为公众所知的状态,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系统显示的照片上传时间即为公开时间。QQ空间相册的上传时间在本专利申请日前,相册中相关商品照片处于为公众所知的状态,且涉案QQ空间主要用作公开推销产品的商业用途,而非秘密性的个人使用。对于以商业用途为主的QQ空间,可以推定其对所有人公开,除非有相反证据表明该空间存在未公开或仅对特定人公开的情况。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魏所解读

本案入选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20)》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2020)》,本案的创新点主要在于需授权访问的网络空间信息是否构成现有设计或者现有技术的认定。

专利法第23条第2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同条第4款规定,“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现有设计包括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设计。基于现有设计提出无效,是外观设计无效案中最为常见的理由。而“申请日以前”与“为公众所知”是判断现有设计的两个核心的要件。

本案中,最高院认为,由于QQ空间兼具公开性与秘密性的双重特点,在判断QQ空间相册内容是否具有公开性时,需要具体考虑涉案QQ空间的特点,对涉案QQ空间的主要用途、图片的上传时间、图片的公开情况等要素进行综合判断。即对于QQ空间相册内容是否构成现有设计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应综合考虑QQ空间的主要用途、图片的上传时间、图片的公开情况等要素,以此判断公众是否能够获得该信息,以及该信息何时处于为公众所知的状态。正因为涉案QQ空间主要用作公开推销产品的商业用途,而非秘密性的个人使用,因此发布的信息一经上传,即处于“为公众所知”的状态。

与QQ空间类似,诸如微信朋友圈等需授权访问的网络空间中的信息是否构成现有设计或者现有技术,也应当综合分析该网络空间的主要用途、信息的上传时间及公开情况等因素,以专利申请日前该信息是否处于公众想获得就能够获得的状态为标准来作出判断。
 
裁判文书链接:

二审: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acb8233755004020bfb0acde00d06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