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要旨:
1. 如果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单独使用或突出使用时,能够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则此时其是在发挥商标的功能,应当认定该种行为属于商标性使用。
2. 消费者在看到商标权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涉案商标时,可能会认为该商品为被诉侵权人生产或与其具有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判决信息:
一审案号: (2015)大民(知)初字第18260号
二审案号: (2017)京73民终1513号
 
 
诉争商标:
1.注册号:第1594144号
商标图样:


 
 
二审判决: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京73民终1513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玲,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娜,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兴市欧普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志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丹丹,北京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启坤,北京创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欧普照明电器(中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秀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联明,欧普照明电器(中山)有限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北京京东×××。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曼青。

审理经过
上诉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欧普照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嘉兴市欧普电器有限公司(简称嘉兴欧普公司)、原审被告欧普照明电器(中山)有限公司(简称欧普中山公司)、原审被告北京京东×××(简称京东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5)大民(知)初字第18260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欧普照明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三项,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嘉兴欧普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人欧普照明公司上诉的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欧普照明公司使用的商品为“换气扇”,与嘉兴欧普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排气风扇”为同类商品,属于事实认定不清。按照2003年8月1日实施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的交流换气扇及其调速器》的规定,换气扇的用途为“家用或类似用途”;而按照2008年实施的《排风扇》的规定,排风扇的用途为“工业用途(如车间、仓库)”。家用换气扇和工业用排风扇在功能用途、消费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均有较大差异,并不构成类似商品。一审判决未经查明事实,且嘉兴欧普公司也未举证两者属于同种产品的情况下,就认定商品构成类似,实为不当。

二、一审判决判令欧普照明×××其经营的欧普照明官方旗舰店店铺内使用涉案侵权字样,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欧普照明公司认为,商标和字号均有指示商品来源的功能,一审判决通过认定文字使用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来认定其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的前提错误。一审判决既然已经认定欧普照明公司的使用“部分系非突出使用行为”,却不作区分,判决全部“欧普”字样的使用侵犯了嘉兴欧普公司的商标专用权错误。

三、一审判决认定欧普照明公司的“欧普”字号早于嘉兴欧普公司的“欧普”商标的抗辩不成立,属于事实认定不清。虽然欧普照明公司成立于2008年,但实际上2000年7月7日中山市欧普照明有限公司成立,该公司与欧普照明公司属于关联公司。对“欧普”字号的认定时间应当追溯至2000年7月7日,早于嘉兴欧普公司的“欧普”商标的注册日。

四、一审判决认定商标权利人与商标的对应关系被割裂,属于事实认定不清。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最高法民再216号民事判决书里指出,商标法对于权利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应当与对该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作出的贡献相符,即比例原则。商标法的立法本意是激励创新、鼓励创造,只有使商标的保护范围、强度与创新贡献度想适应,才是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欧普”标识在集成吊顶领域的知名度是欧普照明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创造的结果,嘉兴欧普公司不仅没有“换气扇”商品上的“欧普”商标,而且对该商标没有任何贡献,其与“欧普”商标之间的联系几近于无。另外,嘉兴欧普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使用的“换气扇”商品与“欧普”商标产生了联系,欧普照明公司自然也不会导致联系被割裂。实际上,欧普照明公司在本案中的使用行为仅仅是对“欧普”字号、“欧普照明”简称的合理使用,不存在突出或放大使用。且欧普照明公司以官方旗舰店的方式销售产品,消费者通过“欧普照明官方旗舰店”进入的网页页面也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

五、嘉兴欧普公司并非善意取得涉案商标,其对欧普照明公司的正当使用行为提起侵权之诉,构成权利滥用。嘉兴欧普公司作为同行业者,在明知欧普照明公司“欧普”、“欧普照明”具有极高知名度和显著性的情况下,仍恶意注册“欧普”商标,注册不成又受让取得涉案商标,其主观恶意明显。故其提起的侵权诉讼构成权利滥用,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六、一审判决判令欧普照明公司赔偿嘉兴欧普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200万元的数额过高,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嘉兴欧普公司恶意诉讼,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应获得赔偿。即使判令赔偿,赔偿数额不应以欧普照明公司的获利作为计算依据。涉案商标于2013年被嘉兴欧普公司受让取得,其未取得显著性和知名度。一审法院以欧普照明公司的财务数据作为计算赔偿数额依据完全未考虑涉案商标自身的价值因素,违背了知识产权赔偿的填平原则。嘉兴欧普公司2013年度的公司净利润为19469.58元,2014年度净利润49087.58元,换气扇产品占不到其公司所经营产品的十分之一。一审判决给予200万赔偿明显过高。嘉兴欧普公司的换气扇产品在2013年每台的销售价格是45元,2014年为50元,2015年为72元。一般小家电的利润率在10%-15%。可见换气扇的净利润为几元或十几元,嘉兴欧普公司不应获得200万元的高额赔偿。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维护上诉人欧普照明公司的合法权利。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嘉兴欧普公司答辩称:

一、嘉兴欧普公司依法享有第1594144号“欧普”商标(简称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禁用权。

二、一审判决认定欧普照明公司在销售的“排气扇”商品的相关商业推广、宣传活动中使用“欧普”、“欧普照明”商业标识,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属于侵害嘉兴欧普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三、一审判决判令欧普照明公司赔偿嘉兴欧普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于法有据,应予维持。因欧普照明公司的侵权行为导致嘉兴欧普公司的商标价值完全丧失。欧普照明公司的侵权行为属于反向混淆,损害结果更多是对嘉兴欧普公司预期市场空间的挤占。简单套用正向混淆中权利人损失的计算方式赔偿并不能填补嘉兴欧普公司的损害。从“恢复原状”的一般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来看,嘉兴欧普公司的主张也应得到支持。欧普照明公司的获利属于不当利益,无论使用多久、投入多大都是非法利益。
 
综上,嘉兴欧普公司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欧普照明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原审被告述称

原审被告欧普中山公司陈述意见称:
一、欧普照明公司是一家专业的研发、生产、销售家居照明及商业照明的大型企业,拥有众多注册商标,其中多枚商标已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二、“欧普”这一字号在国内具有广泛影响。2016年欧普在照明行业排名第一。因此,嘉兴欧普公司的涉案商标不能获得过度及不对称的保护。

三、被控侵权的使用方式不会导致市场的混淆。

四、上诉人欧普照明公司的“欧普”字号最早于2000年获得注册,嘉兴欧普公司的涉案商标于2001年获得注册。欧普照明公司使用“欧普”在先,且具有高知名度,其使用字号或企业名称是合理合法的。

五、一审判决未考虑诚信原则、善意合理使用原则,不当援引“反向混淆理论”,不利于鼓励创新,应予纠正。

六、被上诉人嘉兴欧普公司获得涉案商标具有非法意图,其滥用诉权恶意索赔的目的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原审被告京东×××:京东×××和判决事项。尽管京东××ד欧普照明”系其使用其企业字号,不构成侵权,但经过本案一审审理,京东××ד欧普照明官方旗舰店”对网页宣传内容进行整改。
一审原告诉称
 
嘉兴欧普公司向一审法院请求判令:1.欧普照明公司、欧普中山公司及京东××ד排气扇”等商品的推广、销售经营活动中使用与嘉兴欧普公司涉案商标相同和近似的“欧普”、“欧普照明”等商业标识的商标侵权行为;2.欧普照明公司和欧普中山公司共同赔偿嘉兴欧普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2000万元。
 
事实和理由:
 
嘉兴欧普公司享有专用权的涉案商标于2000年3月29日申请,于2001年6月28日核准注册,经续展有效期至2021年6月27日,核定使用在第11类的“厨房用抽油烟机;排气风扇;炉子;消毒碗柜;饮水机;小型取暖器;燃气灶”商品上,该商标持续使用至今。欧普照明公司、欧普中山公司在生产、销售的“排气扇”等商品,或者作为“集成吊顶”模块之一组合销售,或者作为单一功能产品独立销售,在其商业推广、销售活动中,使用与嘉兴欧普公司注册商标相同和近似的“欧普”、“欧普照明”等商业标识,且与嘉兴欧普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排气风扇”商品类别相同,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侵犯了嘉兴欧普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京东×××销售“换气扇”等商品的相关网页中,使用与嘉兴欧普公司注册商标相同和近似的“欧普”、“欧普照明”等商业标识,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侵犯了嘉兴欧普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的欧普照明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A股招股说明书》显示,欧普照明公司作为母公司与欧普中山公司等子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欧普照明公司财务报表中“照明控制及其他”产品的营业收入2013年为4.92亿元,其中“集成吊顶”产品销售占比为32.18%,毛利率为46.09%,其中“其他”产品的销售额占比2013年为21.97%,毛利率为35.59%;“照明控制及其他”产品的营业收入2014年为6.77亿元,其中“集成吊顶”产品的销售占比为45.95%,毛利率为40.64%,其中“其他”产品销售占比2014年为16.19%,毛利率为34.13%。根据上述数据,欧普照明公司及欧普中山公司两年所得利益超过了2000万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涉案“欧普”商标的权属流转、使用情况及嘉兴欧普公司的身份情况

2001年6月28日,临沂市长兴电器有限公司经核准取得第1594144号“欧普”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厨房用抽油烟机;排气风扇;炉子;消毒碗柜;饮水机;小型取暖器;燃气灶等。2007年6月21日,山东欧普科贸有限公司受让取得该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2009年8月13日,殷舷受让取得该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2013年4月13日,嘉兴市伟普电器有限公司受让取得该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2013年12月13日,嘉兴欧普公司受让取得该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经续展,该商标有效期至2021年6月27日。2016年6月20日,该商标的状态显示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中。嘉兴欧普公司提交的殷舷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显示,字号名称为嘉兴市秀洲区王店欧普电器厂,注册号为330411630016860,经营者姓名为殷舷,经营范围及方式包括浴霸、取暖器、换气扇、塑料配件、集成吊顶、金属装饰板、照明器具、灶具、饮水机制造、加工。该执照显示的有效期自2009年4月8日。2013年1月29日,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秀洲分局出具《个体工商户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证明》,该证明载明:原个体工商户嘉兴市秀洲区王店欧普电器厂,注册号为330411630016860,于2013年1月16日经我局核准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为嘉兴市欧普电器有限公司,注册号为330411000060295。嘉兴欧普公司营业执照显示的成立日期为2013年1月16日,法定代表人为高志祥,经营范围为浴霸、取暖器、换气扇、塑料配件、集成吊顶、金属装饰板、照明器具、灶具、饮水机的制造、加工。嘉兴市伟普电器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显示,法定代表人为高志祥,一般经营项目为浴霸、换气扇、集成吊顶、消毒柜、照明器具、金属装饰板、塑料装饰板、塑料制品、灶具、五金件的制造、加工。欧普照明公司提交的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信用公示系统相关网页显示,嘉兴欧普公司2013年度营业总收入为944293.09元,净利润为19469.58元,2014年度营业总收入为2476186.91元,净利润为49087.68元。嘉兴欧普公司提交的由其生产的OP-18换气扇产品包装、产品说明书、产品多处显著位置印有“欧普®”商标;嘉兴欧普公司2013年12月26日出具的发票显示,其向浙江蓝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换气扇106台,金额为4790元;嘉兴欧普公司2014年10月24日出具的发票显示,其向江苏光芒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换气扇550台,价值27500元;嘉兴欧普公司2015年8月22日出具的发票显示,其向嘉兴市洁赛电器有限公司销售换气扇200台,价值14500元;嘉兴市富都包装有限公司2016年10月20日出具证明称,该公司于2012年开始接受嘉兴市秀洲区王店欧普电器厂(嘉兴市欧普电器有限公司)的委托,印刷“欧普”换气扇包装。该证明所附包装样稿与嘉兴欧普公司提交的换气扇包装基本一致。嘉兴市富都包装有限公司2012年12月22日出具的发票显示,其向嘉兴市秀洲区王店欧普电器厂销售2500只纸箱。嘉兴市富都包装有限公司2013年、2014年、2015年期间出具多张发票,上述发票显示,其向嘉兴欧普公司销售20600只纸箱。2010年11月4日,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载明,嘉兴市秀洲区王店欧普电器厂生产的OP300H-6号换气扇检验合格。2014年8月11日,浙江立德产品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显示,嘉兴欧普公司生产的OP-18号换气扇产品试验结论为合格。该报告所附换气扇样品照片显示,换气扇正中位置标有“欧普”字样。2015年11月13日下午,欧普照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来到上海市普陀区铜川路185号金盛装饰城二楼名称显示为“欧普厨卫集成吊顶”字样的商铺,该店铺内悬挂有“欧普特约经销商嘉兴市欧普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匾牌一个,该店铺内销售的换气扇包装箱显示有“欧普”字样的标识。2015年11月14日,欧普照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收取一批货物。该批货物包含有外包装显示有“欧普”字样标识的换气扇一台。上海市徐汇公证处为上述公证行为出具(2015)沪徐证经字第8402号及第8403号公证书。

二、被控侵权的相关事实2015年7月8日,嘉兴欧普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志祥的委托代理人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登录欧普照明公司网址为www.opple.com.cn的网站及欧普照明公司在天猫网站经营的“欧普照明官方旗舰店”的店铺,打开相关网页并进行保存。保存网页显示:“欧普照明官方旗舰店”店铺首页左上角显示有“OPPLE欧普照明官方旗舰店”字样。该店铺销售的商品中有集成吊顶换气扇(价格为258元)和普通吊顶换气扇(价格为139元)。集成吊顶换气扇商品图片上方明显位置显示有“OPPLE欧普照明”字样,该商品名称描述栏目以显著字体显示有“欧普集成吊顶换气扇卫生间铝扣板排气扇风扇静音超薄厨房厨卫”字样。该商品“商品详情”栏目描述该商品包装图片位置以显著字体标有“欧普原厂包装”字样。普通吊顶换气扇商品图片上方明显位置显示有“OPPLE欧普照明”字样,该商品名称描述栏目以显著字体显示有“欧普普通吊顶换气扇厨房卫生间嵌入式强力排气扇大功率超薄静音”字样。该商品“商品详情”栏目配图附近以显著字体标有“欧普风尚换气扇”、“欧普风尚”字样。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为此次公证出具(2015)浙杭西证民字第18140号公证书。2015年11月23日,嘉兴欧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登录欧普照明公司在京东××ד欧普照明官方旗舰店”、在苏宁易购网站上开设的“欧普照明官方旗舰店”、在1号店网站上开设的“欧普照明官方旗舰店”、在天猫网站上开设的“欧普照明官方旗舰店”,登录苏州欧普照明有限公司在天猫网站上开设的“欧普照明电工电器旗舰店”,登录上海欧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天猫网站上开设的“欧普照明欧普专卖店”,打开相关网页并进行保存。保存网页显示:京东××ד欧普照明官方旗舰店”店铺首页左上角显示有“OPPLE欧普照明官方旗舰店”字样。该店铺销售的商品中有价格为258元和139元的换气扇商品。价格为258元的换气扇商品商品图片上方显著位置显示有“OPPLE欧普照明”字样,该商品名称描述栏目以显著字体显示有“欧普集成吊顶换气扇厨房卫浴排气扇”字样。该商品“商品介绍”栏目显示有“商品名称:欧普集成吊顶换气扇厨…”字样,该栏目配图附近显示有“OPPLE欧普照明”字样,描述包装图片位置显示有“欧普原厂包装”字样。价格为139元的换气扇商品商品图片上方显著位置显示有“OPPLE欧普照明”字样,该商品名称描述栏目以显著字体显示有“欧普普通吊顶换气扇厨房卫生间嵌入式排气扇大功率薄款静音”字样。该商品“商品介绍”栏目显示有“商品名称:欧普普通吊顶换气扇…”,该栏目配图附近以显著字体显示有“欧普风尚换气扇”、“欧普风尚”、“欧普滚轴轴承电机强劲动力”字样,以一般字体显示有“欧普官方LOGO品质保障”字样;苏宁易购网站“欧普照明官方旗舰店”店铺首页左上角显示有“OPPLE欧普照明官方旗舰店”字样。该店铺销售的商品中有价格为238元和138元的换气扇商品。价格为238元的换气扇商品商品图片上方显著位置显示有“OPPLE欧普照明”字样,该商品名称描述栏目以显著字体显示有“欧普集成吊顶换气扇排气扇厨房风扇吊顶排气扇换气模块JYLH01”字样。该商品“商品详情”栏目配图附近显示有“OPPLE欧普照明”字样,描述包装图片位置以显著字体标有“欧普原厂包装”字样。价格为138元的换气扇商品商品图片上方显著位置显示有“OPPLE欧普照明”字样,该商品名称描述栏目以显著字体显示有“opple欧普照明普通吊顶换气扇厨房卫生间嵌入式排气扇大功率薄款静音风尚”字样。该商品“商品详情”栏目配图附近以显著字体标有“欧普风尚换气扇”、“欧普风尚”、“欧普含油轴承电机”字样,以及以一般字体显示有“欧普官方LOGO品质保障”;1号店网站“欧普照明官方旗舰店”店铺首页左上角显示有“OPPLE欧普照明官方旗舰店”字样,该店铺首页左上角显示有“OPPLE欧普照明官方旗舰店”字样。该店铺销售的商品中有价格为258元和139元的换气扇商品。价格为139元的换气扇商品商品图片上方显著位置显示有“OPPLE欧普照明”字样,该商品名称描述栏目以显著字体显示有“欧普/OPPLE普通吊顶换气扇厨房卫生间嵌入式强力排气扇风尚”字样。该商品“商品介绍”栏目配图附近以显著字体标有“欧普风尚换气扇”、“欧普风尚”、“欧普含油轴承电机”,以及用一般字体显示有“欧普官方LOGO品质保障”字样。价格为258元的换气扇商品商品图片上方显著位置显示有“OPPLE欧普照明”字样,该商品名称描述栏目以显著字体显示有“欧普/OPPLE集成吊顶换气扇排气扇厨房风扇吊顶排气扇换气模块JYLH01”字样。该商品“商品介绍”栏目配图附近显示有“OPPLE欧普照明”字样,描述包装图片位置以显著字体显示有“欧普原厂包装”字样;天猫网站“欧普照明官方旗舰店”店铺首页左上角显示有“OPPLE欧普照明官方旗舰店”字样。该店铺销售的商品中有集成吊顶换气扇(价格为258元)和普通吊顶换气扇(价格为139元)。集成吊顶换气扇商品图片上方明显位置显示有“OPPLE欧普照明”字样,该商品名称描述栏目以显著字体显示有“欧普集成吊顶换气扇卫生间铝扣板排气扇风扇静音超薄厨房厨卫”字样。该商品“商品详情”栏目显示有“品牌名称:OPPLE/欧普照明”、“品牌:OPPLE/欧普照明”字样,配图附近显示有“OPPLE欧普照明”字样,该商品包装配图位置以显著字体标有“欧普原厂包装”字样。普通吊顶换气扇商品图片上方明显位置显示有“OPPLE欧普照明”字样,该商品名称描述栏目以显著字体显示显示有“欧普普通吊顶换气扇厨房卫生间嵌入式强力排气扇大功率超薄静音”字样。该商品“商品详情”栏目显示有“品牌名称:OPPLE/欧普照明”、“品牌:OPPLE/欧普照明”字样,配图附近以显著字体显示有“欧普风尚换气扇”、“欧普风尚”、“欧普含油轴承电机”字样,以及以一般字体显示有“欧普官方LOGO品质保障”;天猫网站上的“欧普照明电工电器旗舰店”首页左上角显示有“OPPLE欧普照明”字样。该店铺销售的商品中有价格为258元换气扇商品。该商品图片上方明显位置显示有“OPPLE欧普照明”字样,该商品名称描述栏目以显著字体显示有“欧普集成吊顶换气扇卫生间铝扣板排气扇风扇静音工程厨房厨卫”字样。该商品“商品详情”栏目显示有“品牌名称OPPLE/欧普照明”、“品牌:OPPLE/欧普照明”字样,配图附近显示有“OPPLE欧普照明”字样,该商品包装配图位置以显著字体标有“欧普原厂包装”字样;天猫网站上的“欧普照明欧普专卖店”首页左上角显示有“OPPLE欧普照明”字样。该店铺销售的商品中有价格为258元换气扇商品。该商品图片上方明显位置显示有“OPPLE欧普照明”字样,该商品名称描述栏目以显著字体显示有“欧普集成吊顶换气扇排气扇厨房风扇吊顶排气扇换气模块卫浴”字样。该商品“商品详情”栏目显示有“品牌名称OPPLE/欧普照明”、“品牌:OPPLE/欧普照明”字样,配图附近显示有“OPPLE欧普照明”字样,该商品包装配图位置以显著字体标有“欧普原厂包装”字样。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为此次公证出具(2015)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0090号公证书。2015年12月22日,嘉兴欧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京东×××44号“欧普”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京东××ד欧普照明官方旗舰店”等网店销售的排风扇商品的网页宣传中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欧普”、“欧普照明”等商业标识,涉嫌侵犯委托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要求京东×××,对上述侵权网页进行采取删除等措施。2016年1月20日,嘉兴欧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登录京东×××、1号店网站,打开相关网页并进行保存。保存网页显示:欧普照明公司在京东××ד欧普照明官方旗舰店”店铺首页左上角显示有“OPPLE欧普照明官方旗舰店”字样。该店铺销售的商品中有价格为258元和139元的换气扇商品。价格为258元的换气扇商品商品图片上方显著位置显示有“OPPLE”字样,该商品名称描述栏目以显著字体显示有“OPPLE集成吊顶换气扇厨房卫浴排气扇”字样。该商品“商品介绍”栏目配图附近未显示有“OPPLE欧普照明”字样,描述包装图片位置显示为“原厂包装”字样。价格为139元的换气扇商品商品图片上方显著位置显示有“OPPLE”字样,该商品名称描述栏目以显著字体显示有“OPPLE普通吊顶换气扇厨房卫生间嵌入式排气扇大功率薄款静音”字样。该商品“商品介绍”栏目配图附近显示有“风尚换气扇”、“风尚”、“官方LOGO品质保障”、“含油轴承电机强劲动力”字样;苏宁易购网站上“欧普照明官方旗舰店”店铺首页左上角显示有“OPPLE欧普照明官方旗舰店”字样。该店铺销售的商品中有价格为238元和138元的换气扇商品。价格为238元的换气扇商品商品图片上方显著位置显示有“OPPLE欧普照明”字样,该商品名称描述栏目以显著字体显示有“欧普集成吊顶换气扇排气扇厨房风扇吊顶排气扇换气模块JYLH01”字样。该商品“商品详情”栏目配图附近显示有“OPPLE欧普照明”字样,描述包装图片位置以显著字体标有“欧普原厂包装”字样。价格为138元的换气扇商品商品图片上方显著位置显示有“OPPLE欧普照明”字样,该商品名称描述栏目以显著字体显示有“opple欧普照明普通吊顶换气扇厨房卫生间嵌入式排气扇大功率薄款静音风尚”字样。该商品“商品详情”栏目配图附近以显著字体显示有“欧普风尚换气扇”、“欧普风尚”、“欧普含油轴承电机”字样,以及以一般字体显示有“欧普官方LOGO品质保障”字样;1号店网站“欧普照明官方旗舰店”店铺首页左上角显示有“OPPLE欧普照明官方旗舰店”字样。该店铺销售的商品中有价格为258元和139元的换气扇商品。价格为139元的换气扇商品商品图片上方显著位置显示有“OPPLE欧普照明”字样,该商品名称描述栏目以显著字体显示有“欧普/OPPLE普通吊顶换气扇厨房卫生间嵌入式强力排气扇风尚”字样。该商品“商品介绍”栏目配图附近以显著字体标有“欧普风尚换气扇”、“欧普风尚”、“欧普含油轴承电机”字样,以及以一般字体标有“欧普官方LOGO品质保障”字样。价格为258元的换气扇商品商品图片上方显著位置显示有“OPPLE欧普照明”字样,该商品名称描述栏目以显著字体显示有“欧普/OPPLE集成吊顶换气扇排气扇厨房风扇吊顶排气扇换气模块JYLH01”字样。该商品“商品介绍”栏目配图附近显示有“OPPLE欧普照明”字样,描述包装图片位置显示有“欧普原厂包装”字样。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为此次公证出具(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792号公证书。2016年10月28日,嘉兴欧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登录天猫×××、京东×××、苏宁易购网站、1号店网站,打开相关网页并进行保存。保存结果显示:在天猫××ד欧普排气风扇”进行搜索,搜索所得商品页面排在前四位的依次是欧普照明公司开设的“欧普照明官方旗舰店”销售的价格为258元的换气扇商品、“欧普照明高信专卖店”销售的价值290元的换气扇商品、“欧普照明电工电器旗舰店”销售的价格为258元的换气扇商品、欧普照明公司开设的“欧普照明官方旗舰店”销售的价格为139元的换气扇商品。“洁赛家具专营店”销售的嘉兴欧普公司生产的“欧普”换气扇排名较后。天猫××ד欧普照明官方旗舰店”店铺首页左上角显示有“OPPLE欧普照明官方旗舰店”字样。该店铺销售的商品中有集成吊顶换气扇(价格为258元)和普通吊顶换气扇(价格为139元)。集成吊顶换气扇商品图片上方明显位置显示有“OPPLE欧普照明”字样,该商品名称描述栏目以显著字体显示有“欧普照明集成吊顶换气扇卫生间铝扣板排气扇风扇静音超薄厨房”字样。该商品“商品详情”栏目显示有“品牌名称OPPLE/欧普照明”、“品牌:OPPLE/欧普照明”字样,配图附近显示有“OPPLE欧普照明”字样,该商品包装配图位置以显著字体标有“欧普照明原厂包装”字样。普通吊顶换气扇商品图片上方明显位置显示有“OPPLE欧普照明”字样,该商品名称描述栏目以显著字体显示有“欧普照明普通吊顶换气扇卫生间厨房风扇排气扇冷风机功率静音”字样。该商品“商品详情”栏目显示有“品牌名称OPPLE/欧普照明”、“品牌:OPPLE/欧普照明”字样,配图附近以显著字体标有“欧普照明风尚换气扇”、“欧普照明风尚”字样,以及以一般字体标有“欧普照明官方LOGO品质保障”字样;天猫网站上的“欧普照明电工电器旗舰店”首页左上角显示有“OPPLE欧普照明”字样。该店铺销售的商品中有价格为258元换气扇商品和139元的换气扇商品。价格为258元的换气扇商品商品图片上方明显位置显示有“OPPLE欧普照明”字样,该商品名称描述栏目以显著字体显示有“欧普照明集成吊顶换气扇卫生间铝扣板排气扇风扇静音工程厨房厨卫”字样。该商品“商品详情”栏目显示有“品牌名称OPPLE/欧普照明”、“品牌:OPPLE/欧普照明”字样,配图附近显示有“OPPLE欧普照明”字样,该商品包装配图位置以显著字体标有“欧普照明原厂包装”字样。价格为139元的换气扇商品商品图片上方明显位置显示有“OPPLE欧普照明”字样,该商品名称描述栏目以显著字体显示显示有“欧普照明普通吊顶换气扇卫生间厨房风扇排气扇冷风机大功率静音”字样。该商品“商品详情”栏目显示有“品牌名称OPPLE/欧普照明”、“品牌:OPPLE/欧普照明”字样,配图附近以显著字体标有“欧普照明风尚换气扇”、“欧普照明风尚”字样,以及以一般字体显示有“欧普照明官方LOGO品质保障”字样;天猫网站上的“欧普照明欧普专卖店”首页左上角显示有“OPPLE欧普照明”字样。该店铺销售的商品中有价格为258元换气扇商品和139元的换气扇商品。价格为258元换气扇商品商品图片上方明显位置显示有“OPPLE欧普照明”字样,该商品名称描述栏目以显著字体显示有“欧普照明集成吊顶换气扇排气扇厨房风扇吊顶排气扇换气模块卫浴”字样。该商品“商品详情”栏目显示有“品牌名称OPPLE/欧普照明”、“品牌:OPPLE/欧普照明”字样,配图附近显示有“OPPLE欧普照明”字样,该商品包装配图位置以显著字体标有“欧普照明原厂包装”字样。价格为139元的换气扇商品商品图片上方明显位置显示有“OPPLE欧普照明”字样,该商品名称描述栏目以显著字体显示有“欧普照明普通吊顶换气扇卫生间厨房风扇排气扇冷风机功率静音”字样。该商品“商品详情”栏目显示有“品牌名称OPPLE/欧普照明”、“品牌:OPPLE/欧普照明”字样,配图附近以显著字体标有“欧普照明风尚换气扇”、“欧普照明风尚”字样,以及以一般字体显示有“欧普照明官方LOGO品质保障”字样;在京东××ד欧普排气风扇”进行搜索,搜索所得商品页面排在前4位的依次是欧普照明公司开设的“欧普照明官方旗舰店”销售的风暖浴霸集成吊顶商品、“欧普酷普专卖店”销售的浴霸灯泡商品、欧普照明公司开设的“欧普照明官方旗舰店”销售的灯暖浴霸、“欧普酷普专卖店”销售的集成吊顶浴霸,排在第14位的为欧普照明公司开设的“欧普照明官方旗舰店”销售价格为299元集成吊顶换气扇,排在第41位的为欧普照明公司开设的“欧普照明官方旗舰店”销售价格为169元的普通吊顶换气扇商品。欧普照明公司在京东××ד欧普照明官方旗舰店”店铺首页左上角显示有“OPPLE欧普照明官方旗舰店”字样。该店铺销售的价格为299换气扇商品商品图片上方显著位置显示有“OPPLE”字样,该商品名称描述栏目以显著字体显示有“欧普照明集成吊顶换气扇卫浴换气模块集成吊顶”字样。该商品“商品介绍”栏目显示有“品牌:欧普(OPPLE)”,配图附近显示有“OPPLE欧普照明”字样,描述包装图片位置以显著字体标有“欧普原厂包装”字样。该商品的“商品评论”栏目显示有评论“欧普的东西不错,不过排量没有标注,没说每小时排量多少立方米的,松下的还是好”、“相信欧普,确实很赞”字样。价格为169元的换气扇商品商品分类栏目有“欧普(OPLLE)”字样,图片上方显著位置显示有“OPPLE”字样,该商品名称描述栏目以显著字体显示有“OPPLE换气扇普通吊顶(厨房卫生间嵌入式)普通吊顶”字样。该商品“商品介绍”栏目显示有“品牌:欧普(OPPLE)”字样,配图附近以显著字体显示有“欧普照明风尚换气扇”、“欧普照明风尚”字样,以及以一般字体显示有“欧普照明官方LOGO品质保障”字样;上海乾隆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京东××ד欧普照明乾隆专卖店”店铺首页左上角显示有“OPPLE欧普照明”字样。该店铺销售的价格为258元的换气扇商品商品图片上方显著位置显示有“OPPLE”字样,该商品名称描述栏目以显著字体显示有“opple集成吊顶换气扇卫生间铝扣板排气扇风扇静音超薄厨房厨卫”字样。该商品“商品介绍”栏目显示有“品牌:欧普照明(OPPLE)”,配图附近显示有“OPPLE欧普照明”字样,描述包装图片位置以显著字体标有“欧普原厂包装”字样。该店铺销售的价格为169元的换气扇商品图片上方显著位置显示有“OPPLE”字样,该商品名称描述栏目以显著字体显示有“opple普通吊顶换气扇卫生间嵌入式强力排气扇”字样。该商品“商品介绍”栏目显示有“品牌:欧普照明(OPPLE)”,配图附近以显著字体标有“OPPLE欧普照明”、“欧普照明风尚换气扇”、“欧普照明风尚”字样,以及以一般字体显示有“欧普照明官方LOGO品质保障”字样;上海尚隆照明有限公司在京东××ד欧普照明灯饰专卖店”店铺首页左上角显示有“OPPLE欧普照明”字样。该店铺销售的价格为139元的换气扇商品图片上方显著位置显示有“OPPLE”字样,该商品名称描述栏目以显著字体显示有“opple换气扇普通吊顶(厨房卫生间嵌入式强力排气扇大功率静音)普通吊顶”字样。该商品“商品介绍”栏目显示有“品牌:欧普照明(OPPLE)”,配图附近以显著字体显示有“欧普照明风尚换气扇”、“欧普照明风尚”字样,以及有以一般字体显示有“欧普照明官方LOGO品质保障”字样。该店铺销售的价格为259元的换气扇商品商品图片上方显著位置显示有“OPPLE”字样,该商品名称描述栏目以显著字体显示有“opple集成吊顶换气扇排气扇厨房风扇吊顶排气扇换气模块卫浴银色”字样。该商品“商品介绍”栏目显示有“品牌:欧普照明(OPPLE)”,配图附近显示有“OPPLE欧普照明”字样,描述包装图片位置以显著字体显示有“欧普原厂包装”字样;苏州欧普照明有限公司在京东××ד欧普照明OPPLE专卖店”店铺首页左上角显示有“OPPLE欧普照明”字样。该店铺销售的价格为159元的换气扇商品图片上方显著位置显示有“OPPLE”字样,该商品名称描述栏目以显著字体显示有“opple换气扇普通吊顶(厨房卫生间嵌入式强力排气扇)嵌入式”字样。该商品“商品介绍”栏目显示有“品牌:欧普照明(OPPLE)”,配图附近以显著字体显示有“欧普照明风尚换气扇”、“欧普照明风尚”字样,以及有以一般字体标有“欧普照明官方LOGO品质保障”字样。该店铺销售的价格为258元的换气扇商品商品图片上方显著位置显示有“OPPLE”字样,该商品名称描述栏目以显著字体显示有“opple换气扇卫浴换气模块集成吊顶适用30*30cm”字样。该商品“商品介绍”栏目显示有“品牌:欧普照明(OPPLE)”,配图附近显示有“OPPLE欧普照明”字样,描述包装图片位置以显著字体标有“欧普照明原厂包装”字样;上海酷普照明有限公司在京东××ד欧普酷普专卖店”店铺销售的价格为169元的换气扇商品图片上方显著位置显示有“OPPLE”字样,该商品名称描述栏目以显著字体显示有“OPPLE换气扇普通吊顶(厨房卫生间嵌入式)普通吊顶”字样。该商品“商品介绍”栏目显示有“品牌:欧普照明(OPPLE)”,配图附近有以显著字体标有“欧普照明风尚换气扇”、“欧普照明风尚”字样,以及有以一般字体显示有“欧普照明官方LOGO品质保障”字样。该店铺销售的价格为258元的换气扇商品商品图片上方显著位置显示有“OPPLE”字样,该商品名称描述栏目以显著字体显示有“OPPLE集成吊顶换气扇卫浴换气模块集成换气扇”字样。该商品“商品介绍”栏目显示有“品牌:欧普照明(OPPLE)”,配图附近显示有“OPPLE欧普照明”字样,描述包装图片位置以显著字体标有“欧普照明原厂包装”字样;在苏宁易购网站搜索框内输入“欧普排气风扇”进行搜索,搜索得到欧普照明公司开设的“欧普照明官方旗舰店”销售的价格为238元的排风扇和上海尚隆照明有限公司开设的“欧普照明OPPLE旗舰店”销售的价格为238元的排风扇。“欧普照明官方旗舰店”店铺首页左上角显示有“OPPLE欧普照明官方旗舰店”字样。该店铺销售的价格为238元的换气扇商品商品图片上方显著位置显示有“OPPLE欧普照明”字样,该商品名称描述栏目以显著字体显示有“欧普照明集成吊顶换气扇排气扇厨房风扇吊顶排气扇换气模块JYLH01”字样。该商品“商品详情”栏目配图附近显示有“OPPLE欧普照明”字样,描述包装图片位置以显著字体标有“欧普照明原厂包装”字样。“欧普照明OPPLE旗舰店”店铺首页左上角显示有“OPPLE欧普照明OPPLE旗舰店”字样。该店铺销售的价格为238元的换气扇商品商品名称描述栏目以显著字体显示有“OPPLE欧普照明集成吊顶换气扇排气扇厨房风扇吊顶排气扇换气模块”字样。该商品“商品详情”栏目配图附近显示有“OPPLE欧普照明”字样,描述包装图片位置显示有“欧普照明原厂包装”字样;在1号店网站搜索框内输入“欧普排气风扇”进行搜索,搜索得到欧普照明公司开设的“欧普照明官方旗舰店”。该店铺首页上方显示有“OPPLE欧普照明官方旗舰店”字样。该店铺销售的价格为258元的排风扇商品商品图片上方显著位置显示有“OPPLE欧普照明”字样,该商品名称描述栏目以显著字体显示有“欧普/OPPLE欧普照明集成吊顶换气扇排气扇厨房风扇吊顶排气扇换气模块JYLH01”字样。该商品“商品详情”栏目显示有“品牌:欧普/OPPLE”,配图附近显示有“OPPLE欧普照明”字样。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为此次公证出具(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2062号公证书。庭审中,嘉兴欧普公司未指控上述多份公证书中涉及的“欧普照明官方旗舰店”店铺首页上方显示有“OPPLE欧普照明官方旗舰店”字样的行为系商标侵权行为。
 
三、嘉兴欧普公司主张赔偿的相关依据欧普照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5年6月24日报送)载明:欧普照明公司与包含欧普中山公司、苏州欧普照明有限公司、上海酷普照明有限公司等多家子公司2013年“照明控制及其他”产品的营业收入为492732500元,其中“集成吊顶”产品的销售占比为32.18%,毛利率为46.09%,其中“其他”产品销售占比为21.97%,毛利率为35.59%。上述公司2014年“照明控制及其他”产品的营业收入为677048200元,其中“集成吊顶”产品的销售占比为45.95%,毛利率为40.64%,其中“其他”产品销售占比为16.19%,毛利率为34.13%。嘉兴欧普公司称排气风扇在“集成吊顶”收入占比为五分之一,主张以上述数据计算出的“集成吊顶”与“其他”产品的毛利润乘以20%的净利率计算欧普照明公司及欧普中山公司的获利情况。嘉兴欧普公司为本案支付律师费100000元、公证费19840元。嘉兴欧普公司起诉的时间为2015年12月15日。庭审中,嘉兴欧普公司明确其主张侵权赔偿的时间系自起诉之日向前推算2年。
 
四、欧普照明公司及相关公司身份、所获得的奖项与相关商标权属、知名度及其他情况2002年12月16日,中山市欧普照明有限公司(营业期限自2000年7月7日至2004年7月7日)经核准,企业名称变更为广东欧普照明有限公司(营业期限自2000年7月7日至2004年7月7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耀海。欧普照明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08年10月21日,经营范围为电光源、照明器具、电器开关的生产(限分支机构)、销售、安装服务等。该公司股东(截至2014年2月28日)为蒋志虎、青岛海洋基石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中欧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马伟进、马秀慧。欧普中山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11年12月16日,经营范围为生产、设计、销售电光源、照明器具、电器开关、插座、集成吊顶等。该公司股东为欧普照明公司。2000年7月21日,中山市古镇绿明节能灯饰厂取得第1424486号“欧普OPPL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系第11类灯、日光灯管。2001年1月28日,中山市欧普照明有限公司受让取得该商标。2003年10月31日,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广东欧普照明有限公司。2007年3月7日,中山市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受让取得该商标。后经核准,该商标续展有效期自2010年7月21日至2020年7月20日。2012年10月6日,欧普照明有限公司受让取得该商标。2013年1月8日,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欧普照明公司。2010年10月21日,中山市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第7182791号“OPPLE”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1类通风设备和装置(空气调节);排气风扇;浴用加热器;小型取暖器;浴室装置;浴室隔板;太阳能热水器;浴霸;沐浴用设备;灯(取暖用灯);灯(照明用灯)。该商标有效期至2020年10月20日。2005年9月,广东欧普照明有限公司生产的“欧普”牌灯饰灯具产品被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为“广东省名牌产品”。2006年9月,广东欧普照明有限公司生产的“欧普”牌室内灯具产品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2006年1月、2008年12月,第1424486号“欧普OPPLE及图”商标(认定商品:灯,日光灯管)被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二次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2007年6月,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认定中山市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欧普照明OPPLE”2007-2010年度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广东省出口名牌。2007年9月,第1424486号“欧普OPPLE及图”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08年10月,中山市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OPPLE/欧普照明牌灯饰灯具产品被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为“广东省名牌产品”。2012年5月8日,中山市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被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与中国照明电器协会认定为“2011年度中国轻工业照明电器行业十强企业”(行业排名03)。2013年5月28日,欧普照明公司被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与中国照明电器协会认定为“2012年度中国轻工业照明电器行业十强企业”(行业排名02)。2014年1月,欧普照明公司使用在灯、浴霸、排气风扇商品上的“OPPLE及图”商标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2014年12月19日,“OPPLE欧普照明”被搜狐焦点家居评为“2014年度最受用户关注产品奖”、“2014年度家居产业杰出贡献奖”。2015年6月8日,2014中国LED照明灯饰行业100强组委会和大照明全平台依据欧普照明公司公开的2014年销售额认定该公司在“2014中国LED照明灯饰行业100强”排行榜活动中,在榜单中排名为第3名。2015年11月,欧普照明公司的“OPPLE集成吊顶”品牌被集成家居盛典评委会评为“2015年度集成吊顶十大影响力品牌”。2016年3月16日,欧普照明公司被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认定为“全国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示范企业”。2016年7月,欧普照明公司被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评为“2015年中国建材家居百强企业”。2016年9月,欧普照明公司被ABAS专家委员会、亚洲品牌研究院及亚洲品牌评价中心授予“亚洲名优品牌奖”荣誉称号。2016年6月7日,欧普照明公司在“2015中国LED照明灯饰行业100强”榜单排名中被认定为第2名。2016年,欧普照明公司成为《中国质量技术监督》理事单位。2013年1月,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予欧普照明公司“战略采购优秀供应商”。2015年11月,“欧普照明Opple”被半导体照明网授予“Ofweek2015”最具投资价值LED企业奖。2015年11月,“欧普照明Opple”被半导体照明网评为“最佳LED创意设计奖”。2016年1月,“OPPLE集成吊顶”获得“2015年度中国家居先锋榜暨业主喜爱的家居品牌”。2016年6月,欧普照明公司在“2015中国LED照明灯饰行业100强”被2015中国LED照明灯饰行业100强组委会、大照明全平台认定为在“2015百强榜”排名第2名。2016年7月20日,中国照明电器协会出具荣誉证书称欧普照明公司系2016年上海中国LED照明论坛支持单位。新浪家居出具奖杯称“欧普照明”系2014年度最具影响力品牌。“OPPLE欧普照明”获得“2015智能照明设计贡献奖”。“OPPLE集成吊顶”获得“2015年度集成吊顶十大影响力品牌”。“欧普照明”获得搜狐焦点家居“2015年度设计师推荐品牌”。“欧普照明”获得“2015年度中国家居先锋榜暨业主喜爱的家居品牌”。“欧普照明”获得“2015年度家居行业网名搜索关注奖”。“欧普照明”获评“2015年度中国家居产业影响力品牌”、“中国家居产业企业公民奖”。欧普照明公司提交的东方财富网网页打印件显示,“欧普照明”系欧普照明公司的股票代码。欧普照明公司提交的(2016)沪徐证经字第10142号、第10143号公证书显示,欧普照明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其部分宣传活动中以及一些新闻报道中存在以“OPPLE欧普照明”、“欧普照明”、“欧普”代称该公司的情形。欧普照明公司提交的(2016)沪徐证经字第10141号公证书载明:欧普照明公司官方网站显示,该公司销售有集成吊顶、灯具、浴霸灯商品。其中集成吊顶分为多功能浴霸、换气模块、平板灯等模块。嘉兴欧普公司网站上显示有“OPOUR欧普”字样,该网站展示有集成墙面、全屋吊顶、浴霸等产品。欧普照明公司提交的(2015)苏中知民终字第00144号民事判决书显示,嘉兴欧普公司曾被法院认定为侵犯欧普照明公司在“浴霸”、“灯”产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欧普照明公司提交的(2010)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显示,殷舷及相关公司曾被法院认定侵犯中山市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第1424486号“欧普OPPLE及图”商标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欧普照明公司提交的(2010)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显示,殷舷及相关公司曾被法院认定侵犯中山市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第3573242号“欧普照明及图”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庭审结束后,欧普照明公司补充提交了(2016)沪徐证经字第11144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2008年7月7日,天涯论坛网上登载一篇名为《我在欧普集成吊顶一个月(又名:上海帅维电器公司)》的帖子,该帖子作者以上海帅维电器有限公司的前员工的身份记述了其在该公司的求职及工作经历,其中提到了嘉兴市王店镇、高志祥以及高志祥知晓欧普品牌及对欧普品牌贴牌的情况。嘉兴欧普公司不认可该网贴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因该网帖内容真实性无法核实,故一审法院对该份证据的所反映内容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为证明涉案被控侵权商品与嘉兴欧普公司主张权利的排气风扇商品不属于同一产品,本案庭审结束后,欧普照明公司补充提交了国家相关标准规定打印件、尼斯分类相关内容打印件、第7182788号“欧普”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及(2015)佛中法知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上述证据分别载明了家用和类似用途的交流换气扇及其调速器的相关标准、排气风扇、风扇(空气调节)等商品的分类、第7182788号“欧普”商标的注册及权属情况及欧普照明公司与其他公司纠纷的判决情况。嘉兴欧普公司不认可上述商标注册证书的真实性,认可上述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均不认可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欧普中山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京东×××。对此,因欧普照明公司未提交上述商标注册证的原件以供核对,故一审法院不确认该商标注册证的真实性,对于上述其他证据,确认其真实性。
 
五、欧普中山公司及京东×××欧普中山公司提交了由其生产的全塑天花扇-风尚系列换气扇商品。该商品外包装印有“OPPLE”字样,产品正中央位置印有“OPPLE”字样,该商品外包装及商品本身并未单独或突出显示有“欧普”字样。该商品在结构设计上具有单向排气功能。该商品与上述公证书所公证的京东商城、天猫网、苏宁易购、1号店销售的配图附近显示有“欧普照明风尚换气扇”或“欧普风尚换气扇”字样的商品基本一致。嘉兴欧普公司认可该商品及涉案商品系由欧普中山公司生产。京东×××,该公司经营范围为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的信息服务业务: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代理发布广告、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京东××ד欧普照明官方旗舰店”网页打印件显示,该店铺销售的价值为299元的换气扇商品图片上方显示有“OPPLE”字样,该商品名称描述栏目以显著字体显示有“欧普照明集成吊顶换气扇卫浴换气模块集成吊顶”字样。上述事实,有嘉兴欧普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商标公告信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嘉兴市伟普电器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换气扇商品实物、包装、宣传册、产品说明书、销售发票、印刷证明及发票、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检验报告、(2015)沪徐证经字第8402号公证书、(2015)沪徐证经字第8403号公证书、(2015)浙杭西证民字第18140号公证书、(2015)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0090号公证书、律师函、电子邮件打印件、(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792号公证书、(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2062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首次公开发行A股说明书》等证据,以及欧普照明公司提交的企业机读档案变更登记资料、商标注册证及转让续展证明、第1594144号商标公告信息、嘉兴欧普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014)莱凤城证民字第3593号公证书、2016沪徐证经字第8869号公证书、(2016)沪徐证经字第10085号、第7182791号“OPPLE”商标注册证、东方财富网网页打印件、(2016)沪徐证经字第10142号公证书、(2016)沪徐证经字第10143号公证书、嘉兴欧普公司企业信用公示打印件、(2016)沪徐证经字第10141号公证书、(2016)沪徐证经字第11144号公证书、国家相关标准规定打印件、尼斯分类相关内容打印件、第7182788号“欧普”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及(2015)佛中法知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被告欧普中山公司提交的全塑天花扇-风尚系列换气扇产品,京东×××、店铺网页截屏、商标查询结果打印件等证据以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出庭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京东×××,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
 
一、关于欧普照明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或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关于欧普照明公司是否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被控侵权字样
 
根据查明的事实,欧普照明公司在京东商城、天猫网、苏宁易购、1号店网站上所开设、经营的“欧普照明官方旗舰店”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虽标注为集成吊顶换气扇、卫浴换气模块、普通吊顶换气扇、排气扇、厨房风扇等多种商品名称,但结合上述商品的销售页面的图片及文字信息及欧普中山公司提交的全塑天花扇-风尚系列换气扇产品来看,上述商品实质上均为排气风扇商品,与嘉兴欧普公司主张权利的第1594144号“欧普”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排气风扇商品系同一种商品。欧普照明公司提交的相应证据不能证明其所称的涉案被控侵权商品与嘉兴欧普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非同一种商品,其该抗辩理由,没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二)欧普照明公司使用“欧普”、“欧普照明”、“OPPLE欧普照明”等字样是否系对企业简称或字号的合理使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尽管依法注册的企业名称或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起到标明企业身份的作用,某些情况下的简化、突出使用亦可以起到区分和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但企业名称或字号的使用应当规范、合法且不侵犯他人合法权利。如果企业名称或字号的简化、单独或突出使用进入了他人商标专用权的控制范围,则应当保持克制和予以避让。本案欧普照明公司在京东商城、天猫网、苏宁易购、1号店等网站上销售涉案排气风扇商品时,存在商品图片上方显著位置使用“OPPLE欧普照明”字样,在商品名称描述栏目使用显著字体“欧普”、“opple欧普照明”、“欧普照明”、“欧普/OPPLE”等字样,以及在商品配图附近以使用显著字体“欧普风尚换气扇”、“欧普风尚”、“欧普滚轴轴承电机强劲动力”或“欧普照明风尚换气扇”、“欧普照明风尚”、“欧普照明风尚”及“欧普原厂包装”、“欧普照明原厂包装”等字样,以及在商品配图附近使用“OPPLE欧普照明”及“欧普官方LOGO品质保障”字样,在“商品介绍”栏目使用有“商品名称:欧普集成吊顶换气扇厨或“商品名称:欧普普通吊顶换气扇…”等字样,在“商品详情”栏目使用“品牌名称:OPPLE/欧普照明”及“品牌:OPPLE/欧普照明”等字样,商品分类栏目使用“欧普(OPLLE)”字样等行为,上述使用行为部分系对上述文字的突出使用,部分系非突出使用行为,但就其使用目的而言,欧普照明公司均意在通过上述使用行为表明其销售的商品来源于欧普照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对于相关公众而言,客观亦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系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上述文字中的“欧普”与嘉兴欧普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第1594144号“欧普”中文读音、文字一致,构成了与嘉兴欧普公司该商标的相同及近似,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侵犯了嘉兴欧普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查明的事实,欧普照明公司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使用“欧普”、“欧普照明”等字样并不存在攀附嘉兴欧普公司商标之商誉的目的,通常情况下亦不会导致相关消费者认为其销售的涉案排气风扇商品来源于嘉兴欧普公司,但其涉案行为客观上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将排气风扇上的“欧普”商标与欧普照明公司产生联系,从而割裂涉案商标权利人嘉兴欧普公司与该商标的对应关系,压缩和挤占嘉兴欧普公司通过正常市场行为建立其商标商誉的空间,从而侵害嘉兴欧普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即使欧普照明公司使用上述“欧普”、“欧普照明”等字样的行为系对其企业字号的使用或企业的简称,但由于其对字号或企业简称的简化或突出等不规范使用行为进入了嘉兴欧普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亦应当就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欧普照明公司所称的其“欧普”字号早于嘉兴欧普公司的抗辩意见,根据查明的事实,欧普照明公司成立于2008年10月21日,嘉兴欧普公司第1594144号“欧普”商标早在2001年6月28日即被核准注册,故欧普照明公司该抗辩意见没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对于欧普照明公司抗辩所称的嘉兴欧普公司曾存在侵犯其公司或关联公司商标权、攀附其公司商誉的意见及提交的相关证据,因与本案无关,故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对于京东商城、天猫网、苏宁易购、1号店网站等网站上的“欧普照明电工电器旗舰店”、“欧普照明欧普专卖店”、“欧普照明乾隆专卖店”、“欧普照明灯饰专卖店”、“欧普照明OPPLE旗舰店”等店铺上存在的被控侵权行为,因上述店铺的开办及经营者均系独立的公司法人,且未有证据显示欧普照明公司与上述侵权行为有关,故即使上述公司与欧普照明公司系关联公司,亦不应当由被告欧普公司承担上述行为的法律责任。故就上述店铺嘉兴欧普公司针对欧普照明公司的指控,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欧普中山公司、京东×××根据查明的事实,欧普中山公司只是涉案排气风扇商品的生产者,其并未在该商品及包装上使用“欧普”等字样,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嘉兴欧普公司所指控的涉案网店上存在的被控侵权行为与欧普中山公司有关,故嘉兴欧普公司要求欧普中山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京东×××服务提供者,并非该网站上“欧普照明官方旗舰店”店铺的经营者。嘉兴欧普公司虽就“欧普照明官方旗舰店”存在的侵权行为通知过京东×××,京东×××,“欧普照明官方旗舰店”又存在部分恢复侵权行为的情况,但因本案涉及事实和法律问题较为复杂的企业字号权与注册商标权的冲突,并非通常较为明显的商标侵权行为,对于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京东×××,其没有义务亦没有能力对涉案被控侵权行为的性质做出准确的判断。且,即使京东×××,其亦没有能力对做到对涉案店铺随时监控,对时隔数月后再次恢复的被控侵权行为做到及时删除。故,京东××ד欧普照明官方旗舰店”存在的侵权行为没有过错,不能认定其“知道”欧普照明公司利用京东×××。故京东×××任,但应当就此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欧普照明公司赔偿的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商标许可费用的倍数确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费用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原、被告双方均未就嘉兴欧普公司的实际损失及涉案商标的许可费用提供相应的证据,嘉兴欧普公司主张以其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A股招股说明书》为依据计算被告的侵权所得利益为赔偿损失的数额。一审法院认为,该计算方法依据不足。
 
首先,本案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系欧普照明公司,而《首次公开发行A股招股说明书》所载明的财务数据系欧普照明公司与欧普中山公司等子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显示的数据,并非仅系欧普照明公司的财务报表数据。其次,上述财务数据显示的系欧普照明公司与欧普中山公司等子公司网络线上销售、线下销售与直接销售、间接销售等所有渠道销售产品总数据,而本案需要考量的仅系欧普照明公司在涉案“欧普照明官方旗舰店”上销售的涉案排气风扇商品的利润。再次,嘉兴欧普公司将上述财务报表中的“其他”全部计入涉案排气风扇商品、以及主张的净利润率20%、主张的排气风扇占集成吊顶的收入占比为五分之一依据不足。最后,嘉兴欧普公司主张计算侵权时间段为2013年12月15日至2015年12月15日,而上述财务报表反映的系上述公司2013年度、2014年度的财务数据。
 
由此,在嘉兴欧普公司因欧普照明公司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欧普照明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涉案商标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将综合考虑欧普照明公司的侵权方式、侵权持续时间及范围、欧普照明公司的行业知名度及企业规模、主观过错程度、涉案商品的售价、嘉兴欧普公司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及知名度、嘉兴欧普公司的生产经营规模、对嘉兴欧普公司造成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赔偿数额。对于嘉兴欧普公司主张的合理支出部分,一审法院将根据合理性和必要性程度,酌情予以支持。
 
一审裁判结果

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京东×××、天猫网网站、苏宁易购网站、1号店网站上“欧普照明官方旗舰店”店铺内使用涉案侵权字样;

二、北京京东×××之日起立即删除京东××ד欧普照明官方旗舰店”店铺内所使用的涉案侵权字样;

三、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嘉兴市欧普电器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200万元;

四、驳回嘉兴市欧普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上诉人欧普照明公司提交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高行(知)终字第4223号行政判决书、欧普照明公司申请注册的多枚“欧普”、“欧普OPPLE”商标及中国轻工业百强企业证书,用于证明欧普照明公司的相关商标已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享有极高知名度,嘉兴欧普公司的涉案商标存在恶意注册、恶意受让,其恶意索赔行为不应得到支持。欧普照明公司提交了在京东商城、1号店、苏宁易购、天猫及淘宝等网站的网页打印件,用以证明嘉兴欧普公司并未在上述电商销售产品或销量极小,与欧普照明公司的销售市场不同,故两公司的商品共存不会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欧普照明公司提交了商标信息打印件,用以证明嘉兴欧普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在本案涉案商标受让前已经在多个类别上注册“欧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其恶意取得的涉案商标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欧普照明公司提交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民提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及(2016)民再216号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商标标识本身近似不是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决定因素,如果使用行为未损害标识的识别和区分功能,亦未导致市场混淆的后果,则该行为不在商标法禁止的范围内。恶意取得并行使商标权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上述事实,有裁定书、判决书、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中国轻工业百强企业证书、网页打印件、商标信息打印件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上诉主张及答辩意见,本案涉及以下焦点问题:
 
一、欧普照明公司在其经营的京东×××、天猫网网站、苏宁易购网站、1号店网站上“欧普照明官方旗舰店”店铺内使用“欧普”、“欧普照明”字样的行为是否侵犯嘉兴欧普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审判决认定欧普照明公司在其经营的京东×××、天猫网网站、苏宁易购网站、1号店网站上“欧普照明官方旗舰店”店铺内使用“欧普”、“欧普照明”字样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之情形。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首先,对于欧普照明公司使用“欧普”、“欧普照明”字样的商品与嘉兴欧普公司的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欧普照明公司上诉主张其所使用的商品为“换气扇”,用途为家用;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排气风扇”,用途为工业及相关用途,两者不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对此,本院认为,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排气风扇”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基于尼斯分类第十版2014版本)》(简称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处于第11类商品中的第1106群组“干燥、通风、空调设备(包括冷暖房设备)”,与风扇(空气调节)、通风设备和装置(空气调节)等商品属于同一群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鉴于排气风扇与风扇(空气调节)、通风设备和装置(空气调节)等商品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同一群组中,且换气扇的功能、用途与风扇(空气调节)、通风设备和装置(空气调节)等商品相近。因此,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证明排气风扇与换气扇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欧普照明公司在“欧普照明官方旗舰店”店铺内使用“欧普”、“欧普照明”字样的换气扇与嘉兴欧普公司的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排气风扇构成类似商品。欧普照明公司主张两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对于欧普照明公司在“欧普照明官方旗舰店”店铺内使用“欧普”、“欧普照明”字样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一审法院认定,欧普照明公司在其经营的京东×××、天猫网网站、苏宁易购网站、1号店网站上“欧普照明官方旗舰店”店铺内使用“欧普”、“欧普照明”字样的行为,欧普照明公司的使用目的在于在通过上述使用行为表明其销售的商品来源于欧普照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对于相关公众而言,客观亦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系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欧普照明公司上诉主张其上述使用行为系对其企业字号的合理使用,并非商标使用。本院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尽管“欧普”、“欧普照明”确系欧普照明公司的企业字号,但是如果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单独使用或突出使用时,能够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则此时其是在发挥商标的功能,应当认定该种行为属于商标性使用。因此,一审判决的该项结论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欧普照明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后,对于欧普照明公司在“欧普照明官方旗舰店”店铺内的换气扇商品上使用“欧普”、“欧普照明”字样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嘉兴欧普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本院认为,欧普照明公司在“欧普照明官方旗舰店”店铺内的换气扇商品上使用“欧普”、“欧普照明”等商标,与嘉兴欧普公司的涉案商标“欧普”文字完全一致或相近,上述商标共存于换气扇、排气风扇灯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因此,欧普照明公司的该行为侵害了嘉兴欧普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至于欧普照明公司主张其以官方旗舰店方式销售产品,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虽然消费者在欧普照明公司的官方旗舰店中选购相关商品时可能会意识到该商品来源于欧普照明公司,但是,在官方旗舰店购买商品的行为,并不能使得相关公众明确地区分标注有“欧普”标识的换气扇或排气风扇究竟来源于欧普照明公司还是嘉兴欧普公司,以至于消费者在看到嘉兴欧普公司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涉案商标“欧普”字样时,可能会认为该商品为欧普照明公司生产或与其具有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欧普照明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欧普照明公司主张其关联公司成立于涉案商标申请注册以前,欧普照明公司的“欧普”字号及“欧普”系列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与欧普照明公司、欧普中山公司建立了稳固的联系,而涉案商标并无知名度,与嘉兴欧普公司并未建立联系,故欧普照明公司的行为不会导致嘉兴欧普公司与涉案商标的对应关系被割裂的结果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虽然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欧普照明公司在相关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但是不论是其企业名称和字号的使用,还是其申请注册的“欧普”系列商标的使用,相关知名度的证据均为灯具、浴霸、集成吊顶等产品,并无在排气风扇、换风扇等商品上通过使用获得较高知名度的证据。而且,欧普照明公司亦未在排气风扇、换风扇等商品上申请注册“欧普”、“欧普照明”商标。因此,在排气风扇、换风扇等商品欧普照明公司并未与“欧普”、“欧普照明”等标识建立稳固联系,欧普照明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此认定结论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二、嘉兴欧普公司是否属于恶意取得涉案商标并提起侵权之诉,是否构成权利滥用
 
上诉人欧普照明公司认为,嘉兴欧普公司在明知欧普照明公司“欧普”、“欧普照明”具有极高知名度和显著性的情况下,仍恶意注册“欧普”商标,注册不成又受让取得涉案商标,其主观恶意明显,故其提起的侵权诉讼构成权利滥用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涉案商标于2001年核准注册,2013年嘉兴欧普公司经受让取得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目前仍处于有效的状态。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涉案商标的申请与转让行为存在恶意,故嘉兴欧普公司在受让涉案商标后,对欧普照明公司的被控侵权行为提起侵权之诉系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正当行使,并未构成权利滥用。上诉人欧普照明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一审法院认定的侵权赔偿数额是否恰当
 
对于上诉人欧普照明公司主张一审判决判令欧普照明公司赔偿嘉兴欧普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200万元的数额过高,属于事实认定不清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上诉人主张应当按照嘉兴欧普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但其在本案中并未就此举证证明。
 
因此,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欧普照明公司的侵权方式、侵权持续时间及范围、欧普照明公司的行业知名度及企业规模、主观过错程度、涉案商品的售价、涉案商标的使用情况及知名度、嘉兴欧普公司的生产经营规模、对嘉兴欧普公司造成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200万元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本院认为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欧普照明公司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欧普照明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裁判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万二千八百元,由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袁 伟
审 判 员   王 东
审 判 员   陈 勇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天浩
法官助理   肖俊逸
书 记 员   李晓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