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一起高炉煤气净化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明确技术秘密整体可构成商业秘密,对恶意侵权方依法适用两倍惩罚性赔偿,判令侵权方及共同侵权主体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030 万元。
该案中,北京某科技公司持有高炉煤气干法净化工艺及设备设计技术秘密,与江苏某环保公司开展项目合作并签订保密协议。后该环保公司擅自利用涉案技术秘密,联合北京某环境公司等承接相关 BOT 项目,涉案合同金额约 3.09 亿元,严重侵害权利人技术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涉案技术整体具备秘密性、价值性与保密性,依法构成商业秘密;江苏某环保公司恶意违反保密义务实施侵权,另两被告未尽合理审慎审查义务,构成共同侵权。综合考量侵权情节、主观恶意及项目规模,法院对主要侵权方适用惩罚性赔偿。
考虑到涉案项目具有环保公益属性,法院未判令停止项目运行,但明确禁止三被告在案涉项目之外继续使用、披露涉案技术秘密。同时依法划分连带责任范围,判令北京某环境公司、迁安某线材公司分别在相应数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案终审判决进一步强化技术秘密司法保护力度,明确恶意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规则,对规范环保领域技术合作、遏制窃取使用技术秘密行为具有典型指导意义。(2026年3月27日 知产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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