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秀
中国律师
北京魏启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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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已经成为维护权益、解决争议的重要手段。与此同时,不乏有投机者违背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利用知识产权诉讼作为打击竞争对手或者谋取非法利益等实现不正当目的的工具,即“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
1.“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判断标准
关于“恶意诉讼”,目前我国法律并未做出专门的规定,根据 2004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关于恶意诉讼问题的研究报告》给出的定义,恶意诉讼一般指故意以他人受到损害或获取不法利益为目的,无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而提起民事诉讼,致使相对人在诉讼中遭受损失的行为。从性质来说,恶意诉讼实质上是一种对诉权的滥用。在知识产权领域,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中也没有关于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专门规定,但《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情形下,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的情形下,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在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谭发文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2019)粤民终407号】,法院从概念上对“恶意诉讼”进行了界定:“指当事人以获取非法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而故意提起的法律上和事实上无根据之诉,并致使相对人在诉讼中遭受损失,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恶意诉讼本质为侵权行为,其行为表现为滥用权利而非正当行使权利,其目的在于获取非法或不当利益,同时亦使相对人在诉讼中遭受损害,而非对法律赋予其的权利进行救济”。
关于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判断标准,该案中法院也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提出了主观过错、侵害行为、损害后果、侵害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即:1.一方当事人以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方式提出了某项请求;2.提出请求的一方当事人具有主观上的恶意;3.具有实际的损害后果;4.提出请求的一方当事人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其中的第2点,即对“主观恶意”的认定是判断是否构成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关键。
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关于恶意诉讼问题的研究报告》,恶意诉讼中的“恶意”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明知自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是具有侵害对方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的诉讼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原告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是否具有恶意的认定,法院通常是从原告起诉时是否具有合法的权利基础和事实基础、是否有对该权利基础的判断能力、是否有超出诉讼的其他目的、是否存在明显不当的诉讼行为等方面来进行审查。例如,在江苏中讯数码电子有限公司与山东比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2019)最高法民申366号】,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判断当事人提起知识产权侵权之诉是否具有主观恶意,应当考虑当事人的权利基础及其对该种权利基础的认识能力、当事人提起侵权诉讼的目的等因素。
但是,关于是否具有合法的权利基础,并不能简单地以涉案专利或商标在诉讼期间被宣告无效就认定权利人在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时对其权利是否有效应该有确定无疑的判断,从而推定其具有主观恶意。例如,在涉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2020)鲁民终1832号】,专利权人姜良荣以魏敬涛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后魏敬涛对涉案专利提出无效申请,涉案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之后,魏敬涛以姜良荣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为由对其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法院认为,姜良荣对魏敬涛提起专利侵权之诉时,其据以主张权利的外观设计专利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且处于有效状态,故其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时,具有合法的权利基础,其作为专利权人,有权就其认为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属于对其权利的正当行使。虽然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作出了涉案专利无效的决定,但同样确认了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存在差别;而且专利权是否有效的判断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不能简单地以涉案专利在诉讼期间被宣告无效,就认定专利权人在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时对其专利权是否有效有确定无疑的判断,从而推定其具有主观恶意。最终认定专利权人在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时并不具有主观上的恶意,不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
2.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本质上属于侵权行为,故受害人可以就自己所遭受的损失向恶意诉讼行为人要求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时,将“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 作为新类型的案由增加在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案由中,即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的本质为侵权纠纷。
关于侵权损失的确定,通常,应对恶意诉讼以及相应引起的无效程序等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会被认为系恶意诉讼直接引起的损害后果,在诸多案件中都有被认可,但也仅限于合理开支的范围。但在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谭发文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2019)粤民终407号】,法院认为,损失应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损失的具体数额无法确定时,应结合侵权情节及恶意程度酌定赔偿数额,最终在维权合理开支之外,还酌定了经济损失。
此外,在江苏中讯数码电子有限公司与山东比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涉及恶意抢注商标及恶意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2017)苏民终1874号】,法院认为,恶意诉讼行为人承担的赔偿数额应当以受害人的损失为限。但在受害人的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法院综合考量了受害人现实的经济损失、律师费等合理支出;预期利润的损失,即因陷入恶意诉讼而停止代工生产相关产品所产生的预期利润损失等因素,并考量到恶意诉讼不仅给受害人造成较大损失,同时对全社会的诚信价值体系以及诚实信用的诉讼体系造成冲击和负面影响,故对此种行为应当给予相应惩戒,以防止此类恶意诉讼行为再度发生,从而确定了100万元的赔偿数额。
202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中明确:“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的起诉构成法律规定的滥用权利损害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原告赔偿其因该诉讼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开支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也可以另行起诉请求原告赔偿上述合理开支”。另外,2022年4月,最高法民三庭副庭长李剑答记者问时提到,对于提起恶意诉讼的当事人,人民法院还可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无论是司法实践层面还是法律制度层面都进一步显示出对恶意诉讼行为的惩处和打击力度的加强。如果被他人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且因此遭受了损失,可以以“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要求恶意诉讼行为人赔偿损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