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琦
中国律师
北京魏启学律师事务所

 
在中国,专利侵权纠纷通常可以通过发送律师函、申请行政机关进行处理以及诉讼的方式进行解决,诉讼虽然有审理周期长、费用较高等缺点,但作为最能体现司法公信力的纠纷解决机制,其可对侵权方施加足够压力、制止侵权行为以及获得损害赔偿等优点,因此越来越多的权利人采取民事诉讼手段解决专利侵权纠纷,并取得了胜诉判决以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但是,仍有一部分侵权方为获得不法利益,在被起诉、甚至在法院判令了责令其停止侵权并支付损害赔偿后,并不真正停止侵权行为,而是通过更换型号、去除LOGO等更为隐蔽的方式继续侵权行为。因此,权利人在获得胜诉判决后侵权方仍存在侵权行为时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进一步探讨。

我所基于处理大量案件的实务经验,就获得胜诉判决后侵权方仍继续专利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可采取的维权方式做如下总结。

1、发送律师函

发送律师函具有处理速度快、对证据力要求低等优点,但由于其无需经司法或行政机关的相关手续或确认,对被控侵权方无行政、司法强制力,往往容易被被控侵权方无视或置之不理。特别是在收到责令其停止侵权的司法判决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侵权方,具有重复侵权的恶意比较高,对权利人发送的警告函置之不理或进一步加大其侵权行为的隐蔽性的可能性很高。

因此,如果权利人认为尚存在的一些侵权行为是在被控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中遗漏的、并无恶意的行为,可以通过发送警告信方式对被控侵权方施加压力令其尽快全面完成停止侵权行为,但如果认为被控侵权方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具有足够的恶意,由于发送警告信会引起被控侵权方的警惕,有必要权衡是否需要对继续侵权行为进行进一步取证的基础上决定发送警告信。另外,从尽快对被控侵权方施加压力的观点,如果已经完成进一步权利行使的证据保全准备的基础上,也可以尝试发送警告信,如果对方仍不停止继续侵权行为,也可将警告信作为恶意侵权的证据利用。

2、申请行政机关处理重复侵权行为

行政处理因其可以申请对被控侵权方进行现场调查,处理周期比诉讼短等优点,经常被希望尽快制止侵权行为而并不追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人选择。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重复专利侵权行为相关问题的批复(国知发保函字[2021]133号》中明确指出:“现行《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对重复专利侵权行为未作规定。部门规章《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认定侵权成立并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之后,被请求人就同一专利权再次作出相同类型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因此也可以通过申请行政机关进行处理的方式制止重复侵权行为。  

但是要注意的是该批复中也指出“首次侵权行为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终结之时,或权利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期限届满之日,可认定为首次侵权行为相关的行政及司法程序结束的时间。其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即属于重复侵权行为。…… 对于短暂停止后的侵权行为,如果此行为发生期间仍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则应通过申请强制执行寻求救济。如果此行为发生在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后,或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期限届满日后,则属于重复侵权行为”。

因此,对获得胜诉判决后的继续侵权行为,如申请行政处理该重复侵权行为时,要注意需要在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终结之后,或强制执行期限届满之后才能进行申请。

3、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虽然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在司法实务中,强制执行较容易解决未支付损害赔偿的问题,而对于被告是否停止侵权行为,通常法院难以监控和执行,大部分法院的执行庭也不会对该部分进行处理,认为根本没有可操作性。而且,即使法院在强制执行阶段进一步调查并责令其改正,也不能一直监控并保证侵权方真正停止侵权行为。因此,司法实践中,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很难达到解决继续侵权问题的效果。

但是,如上所述,在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前,或强制执行期限届满前,并不能申请行政机关处理重复侵权。这就导致了强制执行程序似乎成为了行政机关处理重复侵权的前置程序,客观上也限制了行政机关处理重复侵权的效果。

4、提起诉讼

如上所述,对于获得胜诉判决后对方仍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虽然在理论上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以及所处阶段选择发送律师函、申请强制执行及行政处理,但是被控侵权方继续侵权的行为往往具有较大恶意,且给权利人带来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害,且由于对行为的执行客观上具有操作的困难,将难以操作的对行为的执行转换成容易操作的对金钱的执行是更为现实的。因此,直接提起诉讼或在采取上述某种方式后提起民事侵权诉讼,对被控侵权方施加压力,令其为侵权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是最有效的办法。

例如2015年~2016年,我所律师代理的松下电器与金稻公司的“蒸脸器”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两审法院均全额支持了我方320万的赔偿诉请。该案先后被北京高级人民法院评为2016年度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以及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2016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注意,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然而,在上述判决生效后,金稻公司并未及时全面停止侵权行为,松下公司不得不再次提起诉讼。第二次诉讼中,基于诉讼的巨大压力,被告在诉讼过程中逐步停止了侵权行为,最终实现了停止侵权的效果。而法院最终判令金稻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450万元,另一被告丽康富雅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以及各被告共同赔偿合理开支人民币15万余元。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该案侵权行为发生时,专利侵权领域尚未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该案并未适用惩罚性赔偿,但本所律师基于数次保全的涉嫌侵权品的销售数据,强调了被告的侵权恶意、侵权行为持续期间、销售数量和利润等,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的主张,判定了比前案更高的赔偿额,对侵权人起到了震慑作用。

在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之后,相信对重复侵权的侵权人能够起到更大的震慑作用。提起民事诉讼对于制止继续侵权以及取得赔偿所能起到的效果也会更好。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民事诉讼对证据要求较高,提起诉讼前,要做好侵权方仍在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据保全工作,且尽最大可能保全或申请法院调取可以证明权利人损失或侵权方获利的证据,以获得更高额的赔偿,给侵权方更大程度的打击。
 
综上所述,对于获得生效胜诉判决后,侵权方仍在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可以通过调查分析继续侵权行为的程度,并结合案件所处阶段,采取合适方式对侵权方予以进一步打击,让侵权人不再抱有侥幸心理,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