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实习律师 高钰颉
北京魏启学律师事务所
 
随着我国消费者消费水平的提高以及各类电商平台的崛起,跨境电商代购以其便捷及物美价廉的特点,深受消费者的喜爱。然而跨境电商代购在突破产品地域限制的同时,也可能会带来商标权侵权纠纷。

本文所称跨境电商代购是指中国境内或境外的代购者预先收集可提供代购服务的商品,并发布该商品信息,中国境内的消费者下单后,代购者根据消费者的订单进行购买、再将商品发送至消费者指定的中国境内地址的行为。

目前,跨境电商代购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代购者通过电商平台从事跨境代购服务,例如在淘宝、京东、天猫等电商平台上专门从事代为购买中国境外外产品的经营者;二是电商平台自身专门从事代购业务,例如网易考拉海购。

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已经登记注册的商标仅在该商标注册国享有法律保护,在其他国家不发生法律效力。换言之,仅在其他国家获得注册的商标权在中国境内不会受到保护,该商标的对应商品被引入至中国境内时,可能因打破地域限制而引发侵权问题。

若跨境电商代购的商品上标注的商标在中国不存在商标权人,且与中国的其他注册商标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此种情况自然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不存在商标权侵权。

但是,当跨境电商代购的商品上标注的商标在中国存在注册商标权利人时,则需要根据以下两种情形进行侵权判断。

第一种情形,跨境电商代购的商品上标注的商标与我国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为同一权利人,此种情况涉及平行进口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认为平行进口不构成商标权侵权,但具体还须从进口商品是否系合法取得、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是否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以及是否超出合理使用范围、是否损害商标所承载的商誉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第二种情形,跨境电商代购商品上标注的商标的权利人并非中国境内商标权人时,会导致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代购者很有可能构成对中国商标权人权利的侵害。

正如在(2016)浙0110民初16168号判决书中法院所指出的:同一商标在不同法域的权利人不同时,基于知识产权的地域属性,我国应对在我国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人加以保护。代购者在电商平台上预先发布可提供代购的商品信息,再根据下单情况完成代购行为,若代购商品生产者在我国未注册涉案商标,而另一相同商品生产者在我国注册了该商标,则涉案商品进入我国属于未经权利人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且易造成混淆的侵权商品,代购者在应知其代购商品与其他同类同标商品出自不同权利人的情况下,其仍然通过电商平台展示涉案商品信息并实施代购行为,使得平台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同样在(2019)辽0192民初632号判决书中,法院亦明确,“跨境电商代购商品上所附着的商标的权利人并非中国境内商标权人的情况下,跨境电商代购构成商标权侵权。“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商标发挥着重要的识别功能,将在境外购买的商品又在境内转售,使商品进入我国市场流通,附着其上的标志发挥了识别的功能,如果与在我国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发生混淆,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直接侵害的是我国商标权人对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

此外,虽然《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销售方的合法来源抗辩,实务中代购者也常以此作为抗辩理由,但笔者认为在跨境电商代购者不适用合法来源抗辩。即便代购的商品系来自国外的正规产品,代购者未实施生产行为,且商品上标注的商标系国外合法注册的商标,但由于消费者系根据其发布的信息进行下单购买,故跨境电商代购者有义务预先审查对其可提供代购服务的商品是否侵犯我国先行权利,不履行审查义务,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有侵犯我国商标权人权利的风险,故不能适用合法来源抗辩。

综上,如果跨境代购的商品与中国境内的他人已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相似,从而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代购者的代购行为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商标权侵权行为。故笔者建议从事跨境电商代购业务的代购者或平台应当事先排查与拟代购商品上所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他人已注册商标,以降低商标权侵权纠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