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于博闻
北京魏启学律师事务所
 
导言
  
2018年,“元宇宙”还只是电影《头号玩家》中的科幻奇观,可如今元宇宙已经不断从概念阶段脱离加速落地,我国政府更是提出到2025年,中国元宇宙产业综合实力达到世界先进水平。而作为元宇宙中重要一环的NFT也开始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NFT,全称为“non-fungible token”,可翻译为“非同质化代币”。简单而言,NFT是一种权益归属凭证,作用类似不动产等财产权的权利归属证明,可以作为数字藏品的权利归属凭证。NFT数字藏品的交易在外国市场已经非常火热,而NFT交易在中国属于起步阶段。因NFT在国内属于新的概念,目前我国法律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围绕NFT数字作品的法律属性、相关交易的性质,以及交易平台的责任边界等问题,业界展开广泛的讨论。笔者将结合目前公开的2例NFT数字藏品侵权案来分析司法机关对于NFT数字藏品及其交易环节性质的认定。
 
一、何为NFT数字藏品
 
NFT(全称为Non-FungibleToken,即非同质权益凭证或非同质化代币)是一种权益归属凭证,可以理解成现实世界中的房产证,积分兑奖券。NFT是与FT(全称为FungibleToken,即同质化权益凭证或同质化代币)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同质化权益凭证和非同质化权益凭证都是分布式记载于区块链上的数据,都难以篡改;但同质化权益凭证互相可以替代、可接近无限拆分,例如比特币;非同质权益凭证则具有唯一性,且不可拆分。非同质化权益凭证(NFT)本身是一串被记载于区块链上的编码,这段编码并非直接包含拟铸造对象(如图片、视频等)的数字信息,而是一串记载了拟铸造对象、发布方、时间戳等信息特征值的编码。所以,NFT本身不能直接欣赏,也不能直接重现拟铸造对象;若要“欣赏”某NFT对应的铸造对象,则必须通过智能合约实现。

在全国首例关于被控侵权的NFT数字藏品“转售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认定案件—王程玉与海南链盒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以下简称“链盒科技案”)中法院进一步对数字藏品的锻造和交易做了如下概括:

“数字藏品(NFT作品)的铸造是指通过智能合约将拟铸造对象(如图片、视频等)、铸造者、铸造时间等信息在选定的区块链上与通过加密算法得到的特征值进行关联;铸造时必须将拟铸造对象上传至选定的区块链;铸造完成后该数字藏品(NFT作品)在选定的区块链上被分布式存储并全流程记录交易数据。

数字藏品(NFT作品)的交易是买受人支付购买价款后,系统自动执行智能合约中的代码将买受人在区块链上记载为数字藏品的所有者,并同时记录交易信息;但数字藏品在交易过程中不会产生新的副本,无论发生多少次交易,交易标的始终是最初铸造并分布式存储在该区块链上的同一个数字藏品。”
 
二、NFT数字藏品的法律性质

 
需要指出的是交易在NFT数字藏品交易中所得到每一个被呈现出来的藏品底层都是一个无可替代的哈希值,因此归根结底NFT数字藏品并非有形的实体,其产生和存储均依赖于区块链技术与网络技术。那么,数字藏品上的权利到底属于何种性质的权利?对此,学界对NFT数字艺术品的法律性质意见不一。目前分为物权说、债权说、网络虚拟财产说、加密数字凭证说、货币说等等。

在NFT数字藏品侵权第一案“奇策公司诉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以下简称“胖虎打疫苗案”)中,法院指出,NFT数字藏品符合网络虚拟财产的虚拟性、稀缺性和可交换性特征以及可支配性和排他性等三大特征。1.NFT数字藏品的铸造和交易依托于区块链、智能合约等技术和信息网络环境,其本身因虚拟而无形,具有虚拟性。2.NFT数字藏品基于数量的天然有限性和区块链节点之间的信任和共识机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进行交易,具有经济价值。3.NFT数字藏品的持有人可以依托NFT数字藏品交易平台和区块链技术,实现对数字藏品排他性地占有、支配和使用。不同于民事主体对有体物的实际占有和支配,NFT数字作品的“占有”更多地体现为对“所有人”身份的表征,其“支配”也需依托于交易平台提供的技术支持,故NFT数字作品作为网络虚拟财产受到民法保护时体现为一种财产性权益。
 
三、著作权法视角下,NFT数字藏品交易过程各个环节的法律性质

 
以胖虎打疫苗案为例,NFT数字作品的交易过程,一般涉及“上传铸造——上架发布——出售转让”三个步骤,法院认为在NFT数字作品的“铸造”阶段,涉及复制行为;在NFT数字作品的上架发布阶段,涉及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在NFT数字作品的出售转让阶段,不涉及复制行为,也不涉及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1.铸造阶段复制行为被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所吸收

胖虎打疫苗案中,NFT数字作品的出售者将NFT数字作品复制、上传至平台进行交易的行为,分别涉及著作权法中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由于复制行为的目的是以互联网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所以复制造成的损害结果已被信息网络传播造成的损害结果所吸收,法院认为无须单独予以评价。

事实上,由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必然经过复制过程、存在复制行为,胖虎打疫苗案的这种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

2.NFT数字作品的出售行为不涉及发行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法院否认NFT出售行为为发行行为的原因是认为发行权的实质意义是著作权人以赠与或者出售作品的载体的形式将作品内容提供给受让人,与之伴随的是作品原件和复制件上物权的移转。而NFT交易对象不涉及有形载体的原件或复制件,而且出售转让的结果是在不同的民事主体之间移转财产性权益,并非物权的移转。因此,即便能产生类似于“交付”的后果,也不能落入发行权的规制范畴。

3. NFT数字作品的上架发布行为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所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网络用户或平台将其铸造的涉案NFT数字作品在公开的互联网平台发布,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属于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受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制。

4. NFT数字作品的出售及转售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如前所述,在胖虎打疫苗案中,法院认为“在NFT数字作品的出售转让阶段,不涉及复制行为,也不涉及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而在链盒科技案中,明确了NFT数字作品的出售及转售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在该案中,法院认为,NFT作品铸造完成后,交易平台上的网络用户就可以在网站上在线浏览该NFT作品并决定是否进行交易。购买人“购买”后,智能合约自动记录交易,将新的“购买人”写入智能合约。因此,交易过程中,并不需要首次购买人将作品下载至其计算机硬盘中形成新的复制件,即使购买人再次“转售”NFT作品,也无需将作品重新上传至交易平台并在服务器硬盘中形成新的复制件。新的购买人只需在交易平台上直接浏览由“铸造者”上传展示的作品即可,转售人不需要再次将作品置于网络服务器中供公众浏览,在智能合约将后续购买人记录为NFT作品新的权利人后,交易即告完成,故无论是首次交易还是后续交易,都不以生成新的复制件和实施新的交互式传播为前提。因此,数字藏品的转售行为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行为。

5. NFT数字藏品出售转让的实质是债权转让行为

如果NFT数字藏品在出售转让阶段并不受著作权法的规制,那么其出售转让行为如何法律定性呢?

在胖虎打疫苗案中,法院认为NFT数字藏品的出售转让是一种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性权益在不同主体之间的转移。由于物权法定,且受让人无法实际占有等问题,二审法院否定了一审法院的“NFT交易实质上是数字商品所有权转移”的论述。但法院也同时指出NFT交易的具体操作逻辑,是受让人与出售者(可能是铸造者或者转售者)达成合意后,交易系统会将受让人的名字自动记入智能合约,而使受让人基于智能合同对NFT数字藏品这一财产性权益产生向铸造者的请求权。因此,虽然在该案中没有明确表明,但可以推断NFT数字藏品的出售转让实质上就是合同债权的转让。

而在最新的链盒科技案中,法院则首次明确了NFT数字藏品的出售转让性质,该案二审法院认为,“NFT作品的交易本身并不涉及复制和交互式传播行为。由于NFT作品兼具物的属性,NFT作品首次交易后,在购买人和“铸造者”(首次销售者)之间形成了债权,双方建立合同关系。购买人获得了对“铸造者”的债权请求权,有权要求“铸造者”给付,即通过交易系统将购买人的名字记入智能合约,使其成为该NFT作品的权利人。由于NFT作品在“铸造”时就自动生成带有智能合约的凭证,且在交易成功后智能合约会将购买人记录为凭证的权利人,该凭证是购买人对“铸造者”享有债权的依据,即债权凭证。购买人拟转售该NFT作品时,其只需通过交易系统以技术手段向网络上有购买意愿的用户出示该债权凭证,就足以证明其享有上述债权,并有权转售。在“转售”完成后,新的购买人又将被记入智能合约并成为该凭证新的权利人,从而替代首次购买人对“铸造者”享有上述债权。因此,购买人的后续转售行为属于债权转让。”
 
后记:目前NFT数字藏品的侵权案件仅有《胖虎打疫苗案》及《链盒科技案》两案被公开,但两案都非常具有典型性,分别从各自的角度,完善和明确了NFT交易的法律适用问题。特别是债权转让性质的确认,使得交易相对方可依法受让对“铸造者”的债权,在法律层面上保障了交易安全。都说万物皆可NFT,随着NFT技术及制度不断成熟,相信NFT一定会在更多领域赋能经济。
 
参考文献及案例:
 
1、数字藏品【NFT】制作及交易知产法律问题分析丨德恒研究
作者:闫泽娟  德恒律师事务所
https://mp.weixin.qq.com/s/w41zeeTGiWya7pNHTPE1mw

2、“NFT侵权第一案” 对我国数字藏品交易的现实意义
作者:赵志东  谢润丽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https://mp.weixin.qq.com/s/J5OiRifWswmSocTmoEKMCQ

3、从首例NFT数字藏品侵权判决看NFT平台的运营风险
作者:瞿淼 焦晨恩 金杜律师事务所
https://mp.weixin.qq.com/s/TPgoPas7sMbo1_jF1iFnsQ

4、中银原创|NFT作为数字藏品交易中的法律问题
作者:郑佳 中银律师事务所
https://mp.weixin.qq.com/s/fbOQh3z8xdTW6q1Dou6xyQ

5、NFT数字艺术品相关的法律理论与实践概览
作者:高徐舒、凌晓苏、梁欣然 北京大学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发展研究院
https://mp.weixin.qq.com/s/5Kygw4-WpkUZXWwcA6M86Q

6、NFT项目常见法律问题与监管政策展望
作者:李科武、冯威
https://mp.weixin.qq.com/s/qX_PeElRHGOD9259-iCoGg

7、杭州互联网法院 (2022)浙0192民初1008号

8、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浙01民终5272号

9、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1民初10421号

10、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川知民终2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