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魏启学律师事务所
中国商标代理人  郜宇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如何选取独树一帜的文字作为商标是摆在商标申请人面前的重要课题。在商业活动中,人们可以自由选择使用各种文字作为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商标。理论上,3500个常用汉字、26个字母等各种要素的任意排列组合为商标申请人提供了无穷无尽的选项。但实践中,商标文字的选择既受到商业习惯的限制,也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一个好商标既需要容易被人识别记忆、具有美好的含义、文字读音悦耳,同时又不能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具备显著性,而且还不得和他人在先权利冲突。满足这些条件的可注册的文字在现实生活中数量其实是有限的,需要商标申请人和代理人多动脑筋,细致查询。有些“禁区”是需要尽量避免踏足的,宗教词汇就是其中之一。

宗教大都倡导人们摆脱物质生活的困扰,积极追求纯洁健康的精神生活。《圣经》中就提到:“你的财宝在哪里,你的心也在那里。”佛教也倡导人们做到“无欲无求”。中国佛教协会2018年发出的《关于自觉抵制佛教领域商业化不良影响的通知》对于佛教和商业的关系进行了详细阐述:“佛教并不反对合法的商业经营和规范的市场经济行为。作为非营利性的社会实体,佛教活动场所要维持基本的生存也不能完全超脱于经济活动之外。但佛教反对通过所谓商业化的包装炒作和市场化运作,借教敛财,以教牟利,将佛教庸俗化、世俗化、娱乐化,以物欲扰乱人们纯朴心性,以商业搞乱寺院清净氛围。”由此可见,宗教信仰活动和一般市场主体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之间格格不入。而在规范和保护商标标识的《商标法》中也必须体现对于宗教信仰纯洁性的保护。

我国《商标法》中对于宗教信仰的保护具体体现在《商标法》第十条一款(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这一概括的禁止性条款中。在今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商标审查审理标准(征求意见稿)》中,对于“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的标识进行了列举:(1)宗教或者民间信仰对象的名称、图形或者其组合;(2) 宗教活动地点、场所的名称、图形或者其组合;(3)宗教的教派、经书、用语、仪式、习俗、专属用品以及宗教人士的称谓、形象。如果商标中出现这些词汇都有可能被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前款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8.6条规定:“根据公众日常生活经验,或者辞典、工具书等官方文献,或者宗教等领域人士的通常认知,能够确定诉争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可以认定具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由此可见,无论是商标行政审查还是司法审查,对于包含宗教名称的商标审查都极为严格,相关包含宗教内容的标识如果有可能对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不良影响的,都会基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被驳回。

现实中,由于很多人不信教,导致对于宗教词汇不敏感。而且一些宗教词汇也确实已经深入社会生活中,成为人们日常用语的一部分。于是一些申请人将包含宗教词汇的标识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申请,结果却在商标审查中被依法驳回,给申请人经营活动造成了十分不利的影响。笔者总结了一些关于包含宗教词汇的商标的审查情况,供读者参考。

一、包含汉字“佛”的商标
 
佛教是我们日常生活的常见的主要宗教之一。汉字“佛”一般被视为“对佛教创始人释迦牟尼的简称”。包含“佛”字的商标是否能够注册要看具体的商标构成和指定商品和服务的具体项目。
 
(一)包含“佛”字的外文音译商标,如果文字整体组合没有突出“佛”字宗教含义的,有可能被核准注册。

依据目前的商标审查实践,包含“佛”字的外文音译,有很多被接受的先例,如在《第45418471号“布拉佛-格兰威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尚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在《第43931198号“洛克人与佛鲁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申请商标整体指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和第41类服务上,不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二)包含“佛”字的中文臆造词可能会被驳回

如果申请人将“佛”字和其他汉字组合成中文臆造词,则可能会被驳回。如在《第41871720号“佛贝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申请商标含有汉字‘佛’,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在《第41460687号“佛子湾 FO ZI W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申请商标中含有‘佛’,为佛教用语,使用在‘果汁’等商品上,易伤害宗教人士感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二、宗教场所的名称
 
宗教场所是开展宗教活动的场所,其场所名称原则上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现实中,包含宗教活动场所名称词汇的商标被驳回的几率很大。
 
(一)直接指向宗教场所名称的商标可能会被驳回
 
常见的宗教场所的名称中,寺、庙、庵等汉字具有较强的宗教指向性。包含上述汉字的商标,除非申请人本身是宗教机构或组织,否则可能会被驳回。

在《第46398698号“司农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中,尽管申请人主张“申请商标‘司农寺’具有其他含义,和宗教名称并无关系”,国家知识产权局仍然认定:“申请商标中含有‘寺’,作为商标使用易伤害宗教人士感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在《第47253422号“白庙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中,虽然申请人主张“白庙”是当地的地名,但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仍然认定:“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庙’,通常为宗教活动场所名称,作为商标使用于商事活动中,容易伤害宗教感情,从而产生不良影响”。

在“神庙逃亡”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一审《行政判决书》1中,法院认定“(诉争商标中)‘神庙’具有庙宇、寺院等含义,故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磁盘;光盘’等商品上,容易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公共文化秩序等产生不良影响。”

《第48751371号“沙塘庵”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申请商标中‘庵’为宗教场所,特指女性修行者居住的寺庙,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第36602841号“鸦鼓神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中,尽管申请人主张:“申请商标为‘神鸦社鼓’识记来源于辛弃疾《永遇乐·京口北固亭怀古》中‘可堪回首,佛狸祠下,一片神鸦社鼓’,与日本的神社没有任何关系”,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申请商标可被识读为‘鸦鼓神社’,‘神社’是日本神道教祭神的场所,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宜作为商标使用。”


(二)整体含义可以和宗教场所名称区分的商标有可能被核准注册
 
申请商标虽然包含宗教场所名称的汉字,但是整体可以和宗教场所名称区分的商标,有可能被核准。

在《第29741949号“小庙子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申请商标‘小庙子村’整体有别于佛教活动场所‘庙’的含义。整体上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在《第23016919号“山里寺桥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申请商标虽然包含‘寺’字,但整体组合不易被认知为与宗教场所或宗教活动相关,用作商标不致造成不良影响。”

 
在第37536488号“祖庵家菜”驳回复审行政诉讼判决2中,法院认定:“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诉争商标中的‘庵’特指女性修行者居住的寺庙,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根据原告提交的在案证据,‘祖庵’系历史名人美食家谭延闿的字号。诉争商标中虽然含有‘庵’字样,但‘祖庵家菜’整体与宗教场所名称差别较大。‘祖庵’有历史名人字号的含义,该文字使用在餐厅等服务上,可以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不会误导消费者,不存在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

三、和宗教相关的常见中文词汇
 
一些宗教词汇已经成了日常生活语言的一部分。这些词汇虽然最初来源于宗教,随着日常生活中被大量使用,其宗教含义已经逐渐淡化,人们往往不会直接将其与宗教直接联系,被泛化使用的宗教词汇有可能获得商标注册。依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商标的文字或者图形虽然与宗教或者民间信仰有关,但具有其他含义或者其与宗教有关联的含义已经泛化,不会使公众将其与特定宗教或者民间信仰相联系,不会损害相关公众的宗教信仰、宗教感情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不判定有害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

但审查实践中,即便是日常生活中常用的宗教词汇,仍然难以被核准注册。例如:某知名电商企业申请了“达摩院”、“罗汉堂”商标,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驳回。尽管申请人在复审中主张相关词汇已经泛化或者提供了相关宗教机构的同意其注册的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仍然适用《商标法》第十条一款(8)项的内容予以驳回。在《第36817391号“达摩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申请商标的文字‘达摩院’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佛教用语‘达摩’相联系,从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在《第42026934号“罗汉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申请商标中‘罗汉’为‘阿罗汉’的简称,是佛教偶像‘释迦牟尼’的十种称号之一,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有伤害宗教人士感情之意,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随着残疾人节目《千手观音》在春节晚会的播出,中国公众对于“千手观音”一词已经非常熟知。“观音”即“观世音菩萨”,是佛教菩萨名,是我国公众熟悉的佛教宗教偶像,具有明显的宗教性质。但是“千手”一词的宗教含义并不明显。不过即便如此,“千手”一词作为商标仍然可能会被驳回。在《第50057287号“千手妈妈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以“申请商标中‘千手’为佛教用语,用作商标有伤宗教人士感情,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从而驳回了申请商标的注册。
 
除了佛教的宗教词汇,对于我国本土宗教的词汇的保护也非常重视。比如“财神”一词,在我国社会生活中非常常见,一般公众也不会将其与特定宗教相联系。但是将其作为商标申请,仍然很可能被予以驳回。例如在《第39040509号“财神爷 CAISHENY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申请商标由‘财神爷’文字及拼音构成,‘财神’作为道教神明,若申请人将‘财神’的称谓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饭店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与特定宗教或民间信仰相联系,从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不过“财神”一词确已泛化,一般公众在看到“财神”一词时往往不会和“道教神明”相联系。这一观点也反映在《第45598795号“包 掌上财神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申请商标中虽含有文字‘财神’,但财神作为道教神明已经逐渐泛化,其作为商标使用不会使相关公众将其与特定宗教或民间信仰相联系,且其封建迷信色彩不浓,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有一些常见的词汇具有特定的宗教含义。虽然这种宗教含义可能不为大多数公众所熟知,但是只要基于宗教人士的认知具有明确的宗教含义,该词汇则会被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例如:在“泰山大帝”商标争议行政诉讼《再审行政判决书》3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有部分书籍、新闻报道和论文中提及‘东岳大帝’或‘泰山神’称为‘泰山大帝’。泰安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泰安市道教协会也出具说明证明‘泰山大帝’系道教神灵的称谓,他们的认知本身即是相关宗教机构人士的认知。‘泰山大帝’的称谓系客观存在,具有宗教含义。因此,‘泰山大帝’作为商标加以注册和使用,可能对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造成伤害,从而造成不良影响。在该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如果某标志具有宗教含义,不论相关公众是否能够普遍认知,该标志是否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通常可以认为该标志的注册有害于宗教感情、宗教信仰或者民间信仰,具有不良影响。”

四、和宗教相关的外文词汇
 
除了和宗教相关的中文词汇,实践中,主管机关和法院在商标审查中对于和宗教相关的外文词汇的审查也非常严格。
 
(一)常见的外文宗教词汇可能会被驳回
 
例如包含英语单词“god” 的外文商标就常被驳回。英语环境中,“god”已经成了最常用的宗教词汇之一,例如“my God”等词汇充斥于日常生活之中,而并非宗教人士的专用词汇。而且在正式的词典中,“god”本身的含义也并不限于某些宗教总的偶像,其还包含“1. (某些宗教中主宰某个领域的)神;2. 极受崇拜的人;被崇拜的偶像;3. 受到过分崇尚(或推崇)的事物”。由此可见,单词“god”本身在生活中已经泛化,类似于我们汉语中泛化的“神仙”。但即便如此,在商标申请中,包含单词“god”的商标仍然很可能会被驳回。例如在《第47734640号“GODBLIN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中,即便申请人主张“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英文公司名称,并无特定含义,能够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并不会使消费者理解为‘上帝’,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仍然认定:“(申请商标)英文部分‘god’可译为‘上帝’,将该文字用作商标申请注册,有伤宗教人士感情,易产生不良影响”,从而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类似被驳回的单词还有“bible”。在日常生活的语言中,单词“bible(圣经)”含义已经不限于宗教领域。在词典中,“bible”单词的正式解释就包括:“权威著作(或参考书)”。我们也常说:“这某某作品是某某领域的《圣经》”。但是“bible”本身宗教含义的指向性仍然比较强。将其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仍然很可能会被驳回。例如在《第28818519号“SOCCERBIBL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中,尽管申请人主张“申请商标中的‘BIBLE’已经成为普通词汇被广泛应用于日常生活中。申请商标作为整体,其含义为‘足球圣经’,不会关联到宗教典籍《圣经》,不会伤害宗教情感,亦不会造成任何不良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申请商标由外文字母‘SOCCERBIBLE’”构成,其中 ‘BIBLE’可译为‘圣经’,该词汇系宗教词汇,涉及宗教信仰,指定使用在广告服务等服务上,容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二)外文臆造词,如果整体具有某种宗教含义,也可能会被驳回
 
前两个例子中,“god”、“BIBLE”在商标中相对独立,能够被识别出来。但有些商标中宗教词汇并不独立出现,而仅仅是一个外文臆造词的一部分。尽管如此,此类臆造词商标仍然有可能会被驳回。例如在《第43863628号“NUNEYE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中,尽管申请商标“NUNEYES”整体是一个无含义的臆造词,申请人也主张了申请商标的独创性,国家知识产权局还是认定:“申请商标中文可理解为‘修女的眼睛’,其中‘修女’系宗教词汇,用在婴儿食品;营养补充剂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不能作为商标予以注册及使用。”可见即便对于臆造词,只要其中构成的字母存在一种可以解读为具有宗教含义的组合方式,商标就有可能会被驳回。

另外,有一些词汇的宗教含义虽然并不为中国公众所常见,但是结合辞典、工具书,如果存在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则会被予以驳回。如果综合判断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商标,则有可能被予以核准。

例如《第36416610号“BETHEL UNICORN INCUBATO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中,虽然申请人主张“申请商标中‘BETHEL’具有多种含义,且中国相关公众对其宗教含义并无形成广泛知悉,不会损害我国相关公众的宗教感情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申请商标中‘BETHEL’可译为‘圣地’,为宗教用语,易伤害宗教人士感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单词“BETHEL”在英语中并不常见,常见英汉词典并未收录该单词。网络上将“BETHEL”解释为“圣地”的资料也并不多。但本案审查员显然并未将该词汇的宗教含义是否被广大中国公众广为知晓作为商标是否可以获得注册的考量因素。

在“PALMER AND TURNER”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一案4中,尽管原告主张诉争商标中单词“PALMER”的“朝圣者”等含义在我国几乎不为人知,“PALMER”作为人名的含义更为常见,且和原告历史上合伙人的名字一致。但法院并未支持原告的请求。法院认定:“诉争商标系由英文‘PALMER AND TURNER’构成的纯文字商标,其中‘PALMER’具有‘朝圣者、游方僧’等含义,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服务(建筑;工厂建造等)上注册、使用,易使公众认为诉争商标与宗教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可能对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但在“VEDA”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一案5中,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主张。法院认定:“诉争商标‘VEDA’”具有《吠陀》(印度教古经文)的含义,但该标志是外文,而且是在中国并非广泛传播的印度教宗教用语,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中国相关公众对此情形广泛知悉,也不能证明“VEDA”作为商标使用会损害我国相关公众的宗教感情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此案中“VEDA”是不为中国大多数公众所熟悉的印度教宗教用语,而且字母构成方式较为常见。由此,该商标经法院判决未被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

总结
 
在我国商标审查实践中,对于包含宗教词汇的商标的审查非常严格。笔者认为这种严格审查的作法确有必要。因为注册商标作为一种财产权、绝对权,一旦注册,注册人就可以进行合法使用、同时可以禁止他人使用。如果允许一般商事主体独占使用某一个宗教词汇,将可能会造成对相关宗教组织和机构使用该词汇的限制,妨碍宗教信仰自由。同时,如果允许一般商事主体利用人们对于宗教信仰的虔诚和尊重作为商业活动的噱头开展经营活动,则可能妨碍宗教的纯洁性,伤害宗教人士的感情,易于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商标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时对于包含宗教词汇的文字要尽量“绕行”。对于进入社会生活的一些常见宗教词汇,商标主管机关和法院也应当严格和审慎把握宗教词汇“泛化”的标准,综合考虑该词汇是否会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在宗教词汇和社会生活语言之间划分出一条明确的界限,既要保护宗教词汇的纯洁性,同时又不对申请人商标词汇的选择范围造成过多的限制。
 
注释:
  1. (2017)京73行初9336号《深圳市创梦天地科技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复审(商标)一审行政判决书》;
  2. (2020)京73行初7838号《茶陵县南浦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复审(商标)一审行政判决书》;
  3. (2016)最高法行再21号《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诉山东万佳建材有限公司争议再审行政判决书》;
  4. (2020)京行终5947号《巴马丹拿建筑及工程师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复审(商标)二审行政判决书》;
  5. (2018)京行终5366号《北京卫达科技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复审(商标)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