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所代理的原告法国某著名品牌诉被告某香港公司、佛山某公司、某自然人、广州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结案,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40万元经济损失,四被告立即停止并今后不得使用与原告产品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包装装潢,被告某香港公司、佛山某公司于调解书生效后三个月内变更企业名称。目前,该调解书已生效。
 
本案被告某自然人(大陆公民)在中国香港成立某香港公司,企业名称包含“法国”及原告的注册商标。同时,该自然人还在中国大陆地区成立佛山某公司,企业名称包含原告的注册商标。某香港公司、佛山某公司、某自然人、广州某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共同生产销售与原告洁肤液产品的包装、装潢近似的洁肤液产品,洁肤液产品上标注了某香港公司和佛山某公司的企业名称,广州某公司为洁肤液产品的生产商。
 
2021年12月,我所代理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1. 四被告将原告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注册并使用的方式极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直接将被告的产品误认为原告产品,或者认为被告与原告有特定联系,四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2. 原告洁肤液产品在中国已经建立了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四被告明知原告的洁肤液产品,却在其生产的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原告产品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包装、装潢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本案证据收集阶段,我所收集了大量证据以证明原告的注册商标及洁肤液产品在中国市场建立了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同时对涉嫌侵权产品进行多次公证购买,对涉嫌侵权产品和原告产品的包装装潢做了详细对比。
 
2022年6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1.四被告立即停止,并今后不得使用包含原告注册商标的企业名称,立即停止,并今后不得使用与原告产品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包装装潢。
2. 被告某香港公司、佛山某公司于调解书生效后三个月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原告注册商标或与之近似的其他文字。
3. 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40万元经济损失,并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