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聊商标中的那些人名
 
中国律师 商标代理人 王艳
北京魏启学律师事务所
 
就在今年春节放假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的下午,在商标圈里发生了一件大事。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连续发布两则通告,对“丁真”等91件商标注册申请作出了驳回决定。
 

 
不得不说,这是一起群体性抢注“丁真”商标而引起的“血案”。笔者有种似曾相识的感觉,上次看到类似的通告好像还是去年3月份。当时,商标局为严厉打击与疫情相关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依法驳回了多个 “李文亮”、“钟南山”的人名抢注商标。

 

 
“丁真”是2020年11月在互联网上迅速走红的一个藏族小伙,据说他平时最多的工作就是放牛。换句话说,他是个“网红放牛娃”。那么,他的名字怎么就不能注册商标了呢?今天咱们就来聊一聊商标中的那些人名。
 
现行中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从该条规定来看,自然人的姓名并未被排除在商标构成要素之外。然而,符合该条规定,并不意味着一定具备可注册性。要想获得注册,还需要同时满足其他的一系列条件,而不违反“禁注禁用”条款,就是其中的必要条件之一。
 
我们注意到,上述两则驳回“丁真”商标的通告中,商标局都引用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驳回13件“丁真”商标通告中,还引用了《商标法》第四条,该条并不涉及人名商标注册事宜,故在此不做过多讨论。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在《商标审查和审理标准》中,对该条作出了以下解释,即“本条中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实践中,应当适用本条驳回的情形主要有两大类,其一是“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品质、功能、用途、原料、内容、重量、数量、价格、工艺、技术等特点产生误认的”,其二是“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产地、来源产生误认的”。这些内容又与人名有什么联系呢?下面我们来看两个案例。
 
案例1:“戏衣谢”商标驳回复审案
本案中,申请商标“戏衣谢”由南京初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日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0类“服装制作; 布料剪裁; 服装定制; 刺绣; 药材加工; 食物和饮料的防腐处理; 定制生产面包; 食品加工; 服装防皱处理; 木器制作”服务上。商标局经审查,认为“戏衣谢”是对已故的中国戏曲服装设计师、工艺美术家谢杏生的美誉。申请商标使用在服装制作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提供者、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情形,从而驳回了该商标申请。后经复审仍然维持了该驳回决定。
 
案例2:“吴运茂”商标无效宣告案
本案中,争议商标“吴运茂”由被申请人刘娜于2017年10月26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10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21类“烹饪锅;家用或厨房用容器;隔热容器;手动清洁器具;铁锅;厨房用具;锅盖;茶具(餐具);家庭用陶瓷制品;水桶”商品上。申请人吴克谦(吴运茂的孙子)于2019年2月11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局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济南市铁锅制作行业内吴运茂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作为济南人对此应该知晓,其注册争议商标主观上有将其商品来源与“吴运茂”相联系的意图,客观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将其商品的质量特点与吴运茂本人或其制作工艺相联系的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虽然自然人的姓名属于人格权的范畴,但是其中也蕴含着经济利益,特别是那些在特定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名人的名字,其商业含金量更高,更具有作为商标注册的价值。类似的案例还有指定使用于体育活动用球等商品上的“大阪直美”(日本知名网球运动员)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疗保健等服务上的“晁恩祥”(知名老中医)商标、 指定使用在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剧本编写等服务上的“鱼人二代”(知名作家林晗的笔名)商标、指定使用在糖、蜂蜜等商品上的“艾瓦雷特•史多雷EVERETT STOREY”(美国已故著名发明家、重氢专家,其开创了“CELLFOOD(细胞食品)”作为一般营养补充剂,并致力于研究重氢健康产品。)商标等等。很明显,这些人名一旦注册为商标,使用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将该商品或服务与该名人联系在一起,进而对于商品或服务的品质、工艺等特点或者是产地和来源产生误认,这也就构成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情形。
 
回头再看“丁真”商标抢注案也是如此。由于丁真在网上迅速蹿红,光是微博热搜就上了好几次,其知名度自是不言而喻的,所以这个姓名已经不仅仅是一个普普通通的放牛娃的名字,而是代表了极高的商业价值,与经济利益挂上了钩。在这个风口浪尖上投入抢注“丁真”商标的大军中,收获一纸驳回的结局是显而易见的。
 
事实上,由姓名构成的商标申请,除了被引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驳回之外,还有可能被引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驳回。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审查和审理标准》中明确记载,本条中的“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如果是政治、宗教、历史等公众人物的姓名构成的商标,就有可能被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驳回。例如,俄罗斯总统“普京”、恐怖主义组织领导人“拉登”、儒家学派创始人“孔子”,这些“名人”的姓名,均会被判定为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从而不予注册。上文中提到的“李文亮”、“钟南山”等商标注册的驳回决定,所适用的条款也正是《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此外,实践中,还有一大类易于被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的是烈士的姓名。以“烈士”为关键词检索评审文书,能检出大量的因与烈士姓名相同而被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驳回的商标信息。如第42721332号“周荣鲜配”商标(周荣为烈士)、第40965057号“洪荣南洋值精angong及图”商标(洪荣为烈士)、第39956031号“李乡味道”商标(李乡为烈士)、第41847577号“东车站马龙”商标(马龙为烈士)、第41825668号“容光李仕昌”商标(李仕昌为烈士)、第41762480号“何平舅舅”商标(何平为烈士)等等,不胜枚举。
 
是的,正如你看到的,这些烈士的名字并不像“董存瑞”、“黄继光”那样路人皆知,有的名字甚至非常大众化,会有众多的重名人存在。但是,在商标注册审查面前,所有的烈士一视同仁。只要是在中华英烈网的烈士英名录中可以搜索到的烈士姓名,几乎无一例外的将面临驳回的风险。并且,不仅仅是与烈士姓名完全相同的商标会被驳回,完整包含该姓名的商标也会被驳回。
 
同时,在笔者查询到的案例中,还包含诸如“郭兰英”、“李白谷”、“李小二”这类乍看并不会联想到烈士姓名的商标。
 
提起“郭兰英”,相信大家最先想起的应该是演唱《我的祖国》的著名表演艺术家吧。而在第41539009号“郭兰英艺术学校”商标驳回复审案中,尽管申请人主张了申请该商标已经过郭兰英老师本人的授权,但商标局最终还是以“郭兰英”为烈士姓名为由,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驳回了该商标申请。可见,即使是一个名人,想要将自己的名字作为商标注册,还需要看看你的名字是否与烈士的名字重名了呢。
 
同样,第40955059号“李白谷”商标驳回复审案中,申请人主张申请商标虽然包含文字“李白”,但并非与烈士“李白”唯一对应,其使用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确实如此,“李白”这个名字实在太常见了,至少我们都知道,有一个被奉为“诗仙”的唐朝诗人就叫做“李白”。然而,该案中,商标局最终判定“李白”为烈士英名录中载录烈士,被颂为“发送红色电波的英雄”革命先烈的姓名亦为“李白”,该标志含烈士姓名,用做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可见,与烈士姓名并不具有唯一对应关系,也不能成为排除该驳回理由的根据。
 
在第42058663号“李小二”商标驳回复审案中,申请人主张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为了发展自我品牌而独创的,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经过长期的使用宣传,已经被广泛识别,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会与烈士姓名产生联想。其实,看到“小二”二字,我的第一反应是“旅馆、茶店、酒肆的侍应人员”这个含义,“李小二”就是“一个姓李的店小二”的意思。然而,这个名字却真的是被收录在烈士英名录中的烈士姓名,最终商标局还是以此为由驳回了该商标。笔者经查询发现,不仅是“李小二”,“王小二”、“张小二”、“赵小二”、“郑小二”、“何小二”等等都是烈士的姓名。看来,想要注册人名商标之前,上中华英烈网查一下是否有重名的烈士还是非常有必要的。
 
通过以上案例,简单说明了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驳回人名商标的具体情形。简而言之,这两个条款的适用存在一定的领域划分,第(七)项主要强调的是欺骗性和误认性,因此对于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人物姓名,一般会适用该项予以驳回。而第(八)项强调的则是对于公序良俗、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会综合考虑该商标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因此对于抢注具有政治、宗教、民族性以及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广泛社会影响力的公众人物的姓名的情况,大多倾向于适用该项予以驳回。然而,实践中,对于姓名的知名程度的认定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受主观因素的影响,同时也确实存在既带有欺骗性、易于导致误认,同时也可能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公共秩序产生负面影响的标志。因此,这两个条款的适用界限并不是泾渭分明,在某些情形下也还是存在竞合。
 
好了,关于商标中的人名,今天就先聊到这儿。
 
 
 
参考文献:
  1. 第39355248号“戏衣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 第27096665号“吴运茂”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3. 第36784643号“大阪直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4. 第42453843号“晁恩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5. 第38851479号“鱼人二代”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6. 第16897982A号“艾瓦雷特•史多雷EVERETT STORE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7. 第42721332号“周荣鲜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8. 第40965057号“洪荣南洋值精ango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9. 第39956031号“李乡味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10. 第41847577号“东车站马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11. 第41825668号“容光李仕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12. 第41762480号“何平舅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13. 第41539009号“郭兰英艺术学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14. 第40955059号“李白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15. 第42058663号“李小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