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代理一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诉讼二审胜诉

近日,我所代理一件某自然人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诉讼二审胜诉,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书,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原告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包括诉争商标申请人采取大批量、规模性抢注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等行为。 原告文某某是韩国人,在韩国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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