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部外观制度是2021年第四次专利法修改时新引入的制度,但由于审查指南相应部分的缺失,直到2023年上半年,局部外观专利的申请审查才逐渐开始,2024年初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施行后,对局部外观专利申请的审查制度才可谓得到完善。因而在中国,局部外观的无效和侵权案件实际都还处于起步阶段。局部外观的近似比对,与整体外观的近似比对有何异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根本标准应如何理解,也是备受关注的热点。对于“整体”及“综合”的内涵进一步明确,才能进行准确判断。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我所代理的一件局部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作出审查决定,涉案专利权被依法维持有效。此案为企业后续维权行动奠定了坚实基础,也彰显了我所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专业实力与精准策略。
 
涉案专利要求保护的是产品前部的局部外观设计,无效请求人使用的证据为同为专利权人的公开在先的整体外观设计专利,其主张两者的区别点仅为细微差异,且属于惯常设计,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
 
我所对于案件材料进行了仔细研究,并对已公开的多件局部外观设计相关的无效案件及侵权诉讼案件进行了详细分析和参考,结合《专利审查指南》涉及内容和自身丰富的代理经验,在答辩意见中明确:对局部外观设计进行对比判断时,应从要求保护的局部出发,采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方式。其中,“整体”指用实线表示的、要求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局部”;“综合判断”则需要考虑要求保护的局部与对比设计的异同点对该局部产生的视觉效果的影响,此外,要考虑该局部在产品整体中位置和/或比例关系发生的变化。
 
我所还对现有设计群进行了充分检索,将涉案专利与证据进行充分对比,总结相同点和区别点,并结合现有设计群,对上述区别点和相同点给整体视觉效果带来的影响进行全面分析。
 
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采纳了我方的核心观点,认定涉案专利与证据的区别足以给一般消费者留下明显不同的整体视觉效果,两者具有明显区别。专利权维持有效,为专利权人继续维权提供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