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所代理的原告株式会社普利司通诉被告山东豪克国际橡胶工业有限公司(简称山东豪克公司)、北京正强新世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北京正强公司)的“轮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再审判决,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判定侵权成立。

本案中,原告于2017年发现被告山东豪克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被告北京正强公司销售与原告拥有的“轮胎”外观设计专利酷似的轮胎产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我所取证并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然而一审判决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主要设计部分相近似,但被诉侵权产品在中间三列环形接触面上分别有红、黄、白三种颜色的识别线,而涉案专利在相应环形接触面上为纵向直线沟槽等区别点,使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整体视觉效果上的实质性差异,被诉侵权产品的设计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我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虽认可我方被诉侵权产品上的“红黄白”三色标识线不应纳入对比内容的主张,但仍认为涉案专利环形接触面上的两条纵向沟槽使得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较为明显的差异,加之涉案专利与被诉侵权产品设计还在设有突起部的主槽数量、横向沟槽的形状及与纵向沟槽的连通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以一般消费者的整体视觉效果为准,被诉侵权产品设计与涉案专利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实质性差异,继而驳回我方上诉,判决维持原判。

我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主张一、二审判决关于外观设计近似的判断方法有误,忽略了涉案专利与被诉侵权设计的相同点的影响,且未考虑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涉案专利与被诉侵权设计的相同点是涉案专利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部分,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影响力,并且一、二审法院认定对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的区别点,即环形接触面上的纵向沟槽为常用设计手法,与区别于现有设计的涉案专利的设计特征相比,由常用设计手法带来的变化是一般消费者不会注意到的变化,二者构成近似。

最高院于2023年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23年10月20日做出再审判决。在再审判决中,最高院采纳了我方主张,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的设计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判决撤销本案一、二审判决并判决被告山东豪克公司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万元。
 
本案也是我所代理的第七件在最高院成功再审而逆转胜诉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