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所代理的某品牌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审胜诉,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提出的商标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本案中,诉争商标为英文商标,其包含“Nano”字样,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且容易被普通公众拆分为两个部分进行识别,“Nano”可译为“纳米技术”,该文字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二氧化锰;氧化镍”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技术、功效等特点产生误认,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商标申请人对上述决定不服,委托我所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诉讼中,我方主张诉争商标为一个整体不可分割的造词,基于一般公众的生活经验等,普通公众并不会对诉争商标进行强行分割识别,且相关公众对“Nano”一词并不熟悉,不会进而联想到其具有纳米技术的含义,也不会对诉争商标的指定商品的技术特征产生误认。另外,我所检索了诸多类似的司法案例以及类似群上已注册的包含“Nano”的商标的事实来支持我方的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由外文字母构成,该字母组合并无固定含义。结合中国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水平和认知习惯,在对诉争商标进行整体性判断时,不易将其理解为与纳米技术有关的含义,故诉争商标使用在二氧化锰等商品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技术、功效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被诉决定对此认定错误,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