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魏启学律师事务所
涉外商标代理人  实习律师
郜宇
 
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其质量和品质关乎千百万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因此,国家对于药品的监管非常严格,对药品名称也不例外。药品领域存在药品通用名称、药品商品名称和药品商标三个不同的名称。他们各自的概念、功能、使用方式存在一定差异。
 
一、药品通用名称
药品通用名称是国家药典委员会按照一定原则制定的药品名称,是药品的法定名称,其特点是通用性。药品必须使用通用名称,其使用应当显著、突出。在药品包装上,药品通用名称是最为突出的要素,例如在常见的感冒药“白加黑”的包装上,显著标注的“氨酚伪麻美芬片Ⅱ/氨麻苯美片”就是该药品的药品通用名称。
 
鉴于药品通用名称是法定名称,具有公共属性,不能作为商标被某一个特定主体注册和独占使用。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已经作为药品通用名称的,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使用。在药品通用名称中,国际非专利名称(INN)的通用名及专用词干的英文及中文译名也不得作为药品商品名称或者药品商标。

由于药品通用名称缺乏商标注册必要的显著性,药品通用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必然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一)规定。在商标审查中,如果审查员发现申请商标和药品通用名称、药品国际非专利名称(INN)通用名及专用词干相同或者近似都会依法驳回、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

以下案例均为该种情形:
 
  商标 相关裁定内容
  1.  
Venetoclax “Venetoclax”为治疗白血病的药品通用名称。
  1.  
依维莫司 该商标使用在“治疗癌症用药品”商品上,仅表示了该商品的通用名称
  1.  
Omadacycline “omadacycline”被收录于《世界卫生组织药物信息》推荐的药品通用名(INN)之中,已成为一种抗生素药品的通用名称。
  1.  
LAROTINIB ‘TINIB’可翻译成‘替尼’,指酶抑制剂,作为国际药品通用名称词干,是用于治疗肿瘤的药品名称。

二、药品商品名称

虽然药品通用名称是药品标签中最重要的内容,但是对于公众来说往往晦涩难懂、难以识记。因此,在现实生活中,便于认读和记忆的药品商品名应运而生。

药品商品名称是指一家企业生产的区别于其他企业同一产品、经过注册的法定标志名称,其特点是专有性。药品商品名称体现了药品生产企业的形象及其对商品名称的专属权。因此,其不得与他人使用的药品商品名称相同或者相似,还必须在得到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使用。

由此可见,药品商品名称和药品商标都具有区分不同药品生产者的作用,当药品商品名称在满足《商标法》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商标获得注册,而药品商标在符合《药品商品名称命名原则》等药品监管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作为药品商品名称被主管机关核准使用。

相较于商标,药品商品名称只能由汉字组成,不得使用图形、字母、数字、符号等标志。而且,药品商品名称的使用也有不少特殊规定,例如: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其字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称更突出和显著,其字体以单字面积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等。

例如在另一种常见的感冒药“新康泰克”的包装上,药品商品名称“新康泰克”和通用名称“氨麻美敏片(Ⅱ)”分列两段,药品商品名称的大小相对于通用名称要小很多。
 
三、药品商标

相比于药品商品名称,药品商标构成要素更为广泛,可以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等要素及其组合。因此,药品标签上使用商标可以丰富标签的内容,方便消费者识别产品来源。

在使用方面,《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规定:药品标签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印刷在药品标签的边角,含文字的,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四分之一。因此,非药品商品名称的药品商标在药品标签上都标注在边角且并不显著。

例如上文提到的两个药品包装上的拜耳、 、中美史克、 标识都是相关企业的注册商标,而这些药品商标均处于包装的边角、字体均比通用名称、商品名称要小、识别度相对较弱。

鉴于此,很多企业将药品商品名称作为商标注册,一方面在实际使用中方便消费者识别品牌,同时也有利于加强对于品牌的保护。例如药品商品名称“新康泰克”、“白加黑”同时也是相关企业的注册商标。

那药品商标是否需要注册呢?笔者认为有必要性。《商标法》第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但2019年实施的《药品管理法》并未明确对药品商标注册做出强制性规定。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去年实施的《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中也仅对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以及电子烟等烟草制品的生产和销售强制要求商标注册,但并未提及药品。然而在药品行业中,药品商标注册仍然有必要。目前涉及药品管理的一些部门规章仍然保留对药品商标注册的要求,例如:《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就规定“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禁止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以及其他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名称。”因此在实际药品监管中,药品商标注册仍然是必需的。而且,药品商标也可以增强对药品品牌的保护、便于消费者识别产源。

综上,药品通用名称、商品名称、药品商标的使用应当同时符合药品和商标领域的相关法律规定。制药企业应当未雨绸缪尽早注册药品商品名称、药品商标,加强和完善自身的品牌布局,在竞争中掌握主动权并得到必要的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