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 商标代理人 陶倩
北京魏启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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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时,申请人需同时选定具体商品及相应类别。类别的选择直接关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及企业商业运营的法律安全。实践中,大量企业对是否需要在第35类服务上注册其品牌商标存在疑问。本文结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指引及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判例,简要分析第35类服务的法律内涵、注册必要性及防御性注册策略,以期为市场主体解答相关困惑。
关键词:商标注册;商品类别;服务类别;第35类;防御性注册
一、引言
在我国,商标在哪个类别注册,即在哪个类别受到法律保护,类别选择不当,商标专用权可能流于形式。以服装行业为例,企业若在中国销售服装类商品,必须在其商品所属的具体类别(如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取得商标注册。然而,实践中许多企业面临一个普遍困惑:除商品所在类别的注册外,是否有必要同时在35类服务上注册商标?
这一问题的答案,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商标布局成本与品牌保护成效。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官方指引和司法实践两个维度,简要剖析第35类服务商标的注册必要性。
二、第35类服务的法律内涵
商品类别商标的保护对象为实物商品本身。商标注册人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享有专用权,有权阻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企业经营何种商品,即应在对应类别上申请商标注册——例如,销售服装应在第25类注册,销售化妆品应在第3类注册,销售食品应在第29类、第30类等相关类别注册。
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规定,第35类商标主要涵盖以下内容:【3501】广告;【3502】工商管理辅助业;【3503】为他人推销;【3504】人事管理辅助业;【3506】办公事务;【3507】财会;【3508】单一服务(自动售货机出租等);【3509】药品、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12月发布的《关于第35类服务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的指引》明确指出,区分表第35类服务主要包括涉及商业或者工业企业的业务管理、运营、组织和行政管理的服务,以及广告、市场营销和促销服务。值得注意的是,按分类要求,商品销售不视为服务。
第 35 类服务的主要目的在于,对他人相关商业经营或者管理、对他人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者商业职能的管理进行帮助,以及通过各种传播方式为他人提供向公众进行广告宣传的服务。本类服务最重要的特点在于相关服务是为他人提供的,而非为权利人自身业务需求从事的有关行为。
不少企业之所以对第35类注册存在困惑,主要源于以下误区。根据上述指引,现就三个常见误区逐一分析:
误区一:不注册第35类就不能打广告。
实际上,第35类广告服务主要为他人提供广告策划、制作等服务,而企业宣传自有产品属于正常的商业经营行为。只要在商品类别上取得商标注册,企业完全可以合法为自己的商品进行广告宣传,无需另行注册第35类。
误区二:批发、零售自己的产品需要第35类。
目前中国除药品、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外,其他商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尚不被视为可注册的服务项目。销售自有商品本身不构成服务提供。第35类“为他人推销”是指为帮助他人提高销量而提供建议、策划、咨询等辅助性服务,不包括直接向消费者销售自己商品的行为,也不包括赚取差价的转售行为。因此,销售自有商品无论采用批发或零售方式,均不属于第35类的使用范畴。
误区三:第35类是万能商标,所有企业都必须注册。
首先,如上所述,第35类的核心在于“为他人”提供服务,因此,如果不提供相关服务,无需在该类别注册商标。其次,从保护范围看,第35类无法覆盖企业最核心的商品销售利益。例如,服装企业仅在35类上注册商标而未在25类的服装商品上注册商标,当他人在25类服装上使用与该企业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时,该企业是无法依据35类的商标权来进行维权的。可见,35类并不能为企业的核心产品提供“万能”的排他保护。最后,从权利稳定性看,若企业仅销售自有商品却注册了35类,在面临“撤三”(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时,其提供的商品零售类证据通常不被官方认定为第35类服务的有效使用证据,导致商标极易被撤销注册。这说明35类并非“注册即万能”,盲目跟风注册不仅无法构建全面防御,反而可能因无法有效使用而浪费注册成本。
因此,一般类型的商品生产企业,若其经营范围仅为制造或销售自有商品,且不从事为其他市场主体或个人提供广告服务、商业管理辅助等业务,则无需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
三、防御性注册的实务考量
从严格的法律角度分析,仅销售自有商品的企业不需要注册第35类商标。然而,法律上的“不需要”不等于商业上的“不应该”。
以镇江中院发布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之四——“张某芬诉镇江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为例,为防止经营超市等第三方在其经营场所使用他人商标,笔者建议:对于重要商标或商号,如预算允许,最好在第35类上进行“防御注册”。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20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第4794146号“
”商标由四川某公司转让给了原告张某芬,该商标被核准登记于国际分类35类,指定使用于“推销(替他人)、张贴广告”等服务上。2024年11月,原告发现,被告经营的镇江某超市未经许可在商店门头招牌中使用了第4794146号“
”注册商标,购物袋上亦印有该商标的广告宣传。原告因此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非法使用该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赔偿损失。而被告却认为其系零售超市,塑料购物袋上的使用属于在第16类塑料购物袋产品上的使用,均与原告商标的第35类服务不属同一范围。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主要从事零售业务,目的是通过推销出售商品,从中获取利润,其服务方式是将他人生产的多种商品组织至经营场所,对商品分类集中展示、宣传、销售,使普通消费者能方便迅速了解待售商品的信息和零售价格,从而做出购买决定,因此从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被告所提供的商品零售服务均与原告第4794146号注册商标所保护类别第35类中的“替他人推销”相类似,可视为属同一种服务。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门头和购物袋上使用了与第4794146号“
”商标近似的图形标识,在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时易对经营主体或服务来源等产生混淆,容易被误认为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某种渊源或加盟许可等特定联系,故构成对原告第4794146号注册商标权的侵犯。上述案例表明,司法实践中,零售超市因组织销售他人商品,其服务模式可能被认定属于第35类“替他人推销”的范畴。此外,当前市场上确实存在仿冒商号、品牌搭便车,以及利用他人知名标识开设非官方网站或网店等乱象。为防止他人以此类方式在企业网站、店面等处使用自身商标,对于重要的品牌标识,笔者建议企业可出于防御目的,在第35类上进行商标注册申请。
防御性注册并非强制要求,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发展阶段、预算状况和品牌战略综合决策。如预算有限,当然需要优先确保商品所在类别的注册。如为商号商标等重要商标,在预算充裕的情况下,可以在第35类上进行防御性注册,防止他人抢注、仿冒等,或在35类服务上使用商标,淡化商标的知名度。
四、结语
综上所述,就商品销售企业而言,仅需在商品所在的具体类别上取得商标注册,即可合法使用该商标销售自有商品。第35类服务的核心在于“为他人提供”,仅销售自有商品的行为不属于第35类服务的范畴。
然而,在品牌仿冒、恶意抢注频发的市场环境下,防御性注册已成为企业品牌保护策略中不可忽视的一环。建议企业在确保核心商品类别注册的基础上,根据预算情况合理评估第35类的注册需求,既避免不必要的注册成本浪费,又为品牌的长远发展构筑坚实的法律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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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第35类服务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的指引》,2022年12月。
2、国家知识产权局:《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基于尼斯分类第十二版)。
3、零售服务与替他人推销类似构成商标侵权——镇江中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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