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商标能否获得注册应当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商标注册人拥有的在先驰名商标并非是其申请注册的在后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案件信息
 
审级、法院、案号、裁判日期 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1730号
裁判日期:2019年12月5日
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行终3563号
裁判日期:2020年8月25日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行再3号
裁判日期:2022年6月27日
案由 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当事人 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
佛山市凯达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再审被申请人
裁判结果 一审:驳回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及被诉裁定,并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诉争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十三条第三款
 
案件概要

第9501078号“Haotaitai好太太及图”商标(简称“诉争商标”)由佛山市凯达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凯达能公司”)于2011年5月23提出注册申请,专用期限至2025年12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碗柜等。凯达能公司的第3563073号“Haotaitai”商标(简称“第3563073号商标”)申请于2003年5月21日,并于2012年4月27日在第11类厨房用抽油烟机、燃气灶商品上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15年1月,第3563073号商标被评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该证书记载驰名商标首次认定时间为2011年12月21日。

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好太太公司”)系第1407896号“好太太及图”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的注册人,申请日为1999年3月15日,专用期限至2020年6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晾衣架。好太太公司同时也是第4443400号“好家好太太”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三”)的注册人,申请日为2004年12月30日,专用期限至2028年4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等。引证商标一曾被认定2010年1月14日前,引证商标一已经在晾衣架商品上达到驰名程度,并在多件司法案件中有过认驰经历。
 

 
 
2018年,好太太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8年12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评字[2018]第236749号《关于第9501078号“好太太Haotaitai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简称“被诉裁定”),认为诉争商标的注册为凯达能公司在先商标权利的合理延审,并没有复制、摹仿好太太公司引证商标一的主观故意,亦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故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好太太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类似行业内,好太太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与诉争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号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故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好太太公司不服被诉裁定,于法定期限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引证商标一和第3563073号商标均具有较高知名度,且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整体设计、构图、视觉效果上存在一定差异,凯达能公司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并没有复制、摹仿引证商标一的主观故意。而且,诉争商标已被核准注册,并经大量使用后形成既定市场格局。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不致误导公众,不致损害好太太公司的利益,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整体设计、构图、视觉效果上差别明显,且诉争商标与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第3563073号商标标志近似,经长期使用已形成既定市场格局。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好太太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其在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的行业内使用与诉争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号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故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损害好太太公司的商号权益。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好太太公司的诉讼请求。好太太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简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引证商标三为纯文字商标,二者在整体构图、视觉效果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二者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能够将其区分,不会导致混淆、误认后果,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并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结合凯达能公司提交的各类宣传广告、媒体报道等证据,以及第3563073号商标曾经被评定为厨房用抽油烟机商品上的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事实,能够认定第3563073号商标在厨房用抽油烟机、燃气灶商品上广为公众所熟知。引证商标一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前已经在晾衣架商品上广为公众所熟知,达到驰名程度,但凯达能公司第3563073号商标在厨房用抽油烟机、燃气灶商品上已经达到广为公众所熟知的驰名程度。第3563073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经各自在晾衣架商品和厨房用抽油烟机商品、燃气灶商品领域形成市场影响力和区分度。诉争商标完整包含了第3563073号商标“Haotaitai”,同时也包含了引证商标一的文字部分“好太太”,诉争商标中的“Haotaitai”与第3563073号商标“Haotaitai”形态基本无差别,二者整体视觉效果相近,而诉争商标中的“好太太”与引证商标一中的“好太太”字体不同,且二者的整体构图和视觉效果差异明显。综合考虑诉争商标与第3563073号商标、引证商标一的近似程度,以及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第3563073号商标赖以驰名的商品、引证商标一赖以驰名的商品的关联程度,诉争商标的注册并不会误导公众,致使好太太公司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好太太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前,在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了“好太太”商号,并使之具有一定知名度。而且,考虑到诉争商标中包含的“Haotaitai”与广为公众知晓的第3563073号商标相同。因此,诉争商标并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将其与好太太公司产生混淆、误认,进而损害好太太公司对“好太太”字号享有的在先权益。

据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好太太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就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标识本身而言,诉争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是文字“好太太”,与引证商标一中的“好太太”文字相同,二者构成近似标识。就二者核定使用的商品而言,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碗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赖以驰名的晾衣架商品均为常见的家居用品,同时在家装市场上销售,相关消费群体存在一定重叠,相关商品具有一定的关联。加之凯达能公司曾使用“广东好太太电器有限公司”的名称,而被工商行政机关认定损害好太太公司驰名商标权益而被责令更名,以及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前就有生效裁判认定凯达能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存在侵害好太太公司引证商标一商标权行为,因此,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好太太公司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误导公众,致使好太太公司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及被诉裁定,并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诉争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魏所解读

本案入选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22)》。该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商标注册人的在先商标对其在后商标核准注册的影响,即延续注册是否应当被准许。

关于商标延续注册的限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第15.1规定,诉争商标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注册后、诉争商标申请前,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与诉争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并持续使用且产生一定知名度,诉争商标申请人不能证明该在先商标已经使用或者经使用产生知名度、相关公众不易发生混淆的情况下,诉争商标申请人据此主张该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可以不予支持。

而实务中,也有认可在先商誉、知名度延续的案例,在“花图形”案件((2012)行提字第2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曾认为,同一主体的不同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辐射;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诉争商标的标识因同一主体对相近似商标的长期广泛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而引证商标不具有知名度的,引证商标的排斥权范围应受到限制。

本案与前述情形均不尽相同,最高人民法院回归商标近似性的认定本质,认为引证商标一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前已经在晾衣架商品上广为公众所熟知,达到驰名程度。虽然凯达能公司第3563073号商标在厨房用抽油烟机、燃气灶商品上也已达到广为公众所熟知的驰名程度,但第3563073号商标的核准注册并非是本案诉争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诉争商标是由拼音“Haotaitai”、中文“好太太”及图形构成,显然与第3563073号商标并不相同,诉争商标能否注册应当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被诉裁定认定诉争商标是凯达能公司在先商标权利的合理延伸注册,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