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所代理的原告某株式会社诉被告广东某公司的2件专利侵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均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共计75余万元(两件案件合计)。
 
该案中,我所代理原告,主张被告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拉链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两项发明专利权。因两件案件中的被控侵权产品为BtoB领域的产品,原告无法通过常规的渠道公证购买保全被控侵权产品。因此,我所对目前产品和目标公司进行了调查分析,通过保全带有被控侵权产品的最终产品以及被控侵权产品上的生产者标识、被告在官网上的宣传信息等一系列证据证明了被告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相关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对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也予以了认可。
 
另外,在该案中,被告主要主张了先用权抗辩,并且提交了大量的证据,包括机器设备的购买凭证、参加展会展示样品、与客户的往来订单邮件等,并做了多份公证保全。我所对被告的每一份证据内容以及证据之间是否能够相互佐证进行了仔细研究,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中虽然涉及了部分的生产设备和产品信息,但是涉及到权利要求书中具体技术特征与设备和产品的对应关系并没有在被告的证据中有所体现。因此,被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生产被控侵权产品或已经为生产被控侵权产品做好了必要准备。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亦认可了我方的主张,认为被告的先用权抗辩不能成立,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