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所代理的原告瑞士某手表公司诉被告深圳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一案,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0万元。

该案中,我所代理原告,主张被告在手表背面表壳上使用近似标识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鉴于原告的该品牌手表具有极高知名度,且设计独特,区别于通常的手表形状,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被告擅自使用与该手表相同或近似的设计,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禁止的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的行为,因而构成不正当竞争。

不同于商标、专利因注册而产生的权利,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并无特定的权利证书,实践中维权时存在较大难度。尤其是,产品形状本身要构成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认定标准更为严格。司法实践中,成功案例屈指可数。我所律师在本案中收集大量证据,从原告产品的知名度、手表表圈形状和设计的多样性、原告手表设计的独特性和被公众认知的程度等多方面论述了原告手表外形设计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并结合被告产品的消费者评价等主张被告使用极其近似的手表外形设计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深圳中院最终认可了我方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