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魏启学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简称松下公司)诉被告珠海金稻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金稻电器有限公司(简称金稻公司)、被告北京丽康富雅商贸有限公司(简称丽康富雅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这起长达数年的围绕“蒸脸器”的侵权纠纷终于尘埃落定。
 
自2013年开始,金稻公司大量生产销售和宣传仿冒松下公司ZL201130151611.3专利产品的KD2331蒸脸器,2014年,松下公司在电商平台对金稻公司的涉嫌侵权品发起多次投诉,但金稻公司的涉嫌侵权行为并未因此停止。2015年2月,松下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外观设计侵权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5年11月作出(2015)京知民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金稻公司所生产的KD2331落入松下公司专利的保护范围,判令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三百万元以及合理开支人民币二十万元,全额支持了松下公司的赔偿诉求。金稻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作出(2016)京民终245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该案先后被北京高级人民法院评为2016年度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以及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2016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注意,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
 
然而,在上述判决已经生效后,金稻公司并未及时停止侵权行为,不仅原KD2331蒸脸器仍在市面上销售,其还扩大生产规模,推出与该产品外观极其接近的KD2331(与原KD2331有细微差别)、KD2331A、KD2331S三款蒸脸器。松下公司不得不在2017年6月再次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金稻公司提起诉讼,并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五百万元和合理支出二十万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6月作出(2017)京73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金稻公司所生产的KD2331、KD2331A、KD2331S等三款产品均落入松下公司专利的保护范围,判令金稻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四百五十万元,丽康富雅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以及共同赔偿合理开支人民币十五万元。各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作出(2020)京民终801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
 
该案中,由于侵权行为发生时,专利侵权领域尚未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本案并未适用惩罚性赔偿,但本所代理人基于数次保全的涉嫌侵权品的销售数据,强调了被告的侵权恶意、侵权行为持续期间、销售数量和利润等,最终法院考虑了我方的主张,判定了比前案更高的赔偿额,对侵权人起到了震慑作用。
 
时间:2021年6月23日
来源:北京魏启学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