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取得权利人授权所生产的产品,不代表可以随意标注权利人的商标

简介:我所代理权利人S公司一方,对一家擅自大量使用权利人S公司商标并宣传原装进口的企业H提起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诉讼。H公司在诉讼中主张其所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实际来自于S公司的关联公司,不构成侵权。一审法院认可S公司的抗辩理由,驳回我方诉讼请求,我方提起上诉,并从证据和法律适用等多方面指出一审判决的错误之处。二审法院经审理,裁定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H公司仍坚持其原有抗辩理由,并补充了证据。我方一方面表明在案证据不足以表明H公司所销售的产品全部来源于S公司的关联公司,另一方面主张,即使有部分产品确为S公司的关联公司基于S公司所许可的技术所生产,H公司也无权擅自在有关产品上贴标,且其明知产品并非进口,却对外宣传原装进口,构成虚假宣传。一审法院认可我方主张,并全面支持我方包括消除影响在内的全部诉讼请求,判赔330万元。

H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仍判定侵权成立,但考虑产品价值等,将损害赔偿改判为8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