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被告主张现有设计抗辩时,对现有设计、被控侵权产品和涉案专利的三者关系如何判断。

简介:我所代理轮胎橡胶行业的知名企业普利司通公司对一家轮胎生产企业就其所生产的轮胎提起外观设计侵权诉讼。被告在诉讼中主张了现有设计抗辩。一审和二审法院均仅对比了被控侵权产品与现有设计,并以构成近似为由认为现有设计抗辩成立。我所代理普利司通公司向最高人民院申请再审。再审中,最高人民法院支持了我方的主张,认为只有在被控侵权产品与现有设计完全相同的情况下,可以仅对比二者得出现有设计抗辩是否成立的结论,如果并非完全相同,则需要综合考虑包括本案专利在内的现有设计群才能正确得出是否近似的结论。并最终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主要利用了涉案专利区别于现有设计的特征,应当认定构成现有设计抗辩不成立,侵权成立。并据此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判定停止侵权并全额支持我方诉请的30万元赔偿。本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2011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大典型案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