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要旨:
 
1. 被诉侵权产品的外包装上印有被诉侵权人的公司名称,且印有的公司地址、网址及条形码也与被诉侵权人的公司登记信息相符,商品上标注的标识被诉侵权人均提出过商标注册申请,并能在被诉侵权人官网中找到对应产品,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由被诉侵权人生产、销售。
 
2.个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的财产时,股东应当对该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信息:
一审案号: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2民初18821号
二审案号: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7民终6303号
 
 
诉争商标:
1.注册号:第942664号
商标图样:

 
 
2.注册号:第7204104号
商标图样:

 
 
3.注册号:第7204112号
商标图样:

 
  
二审判决: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浙07民终63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阮学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公牛鸿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邦淼。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向明,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振宇,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稠城天鑫五金电器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投资人:王一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财云,浙江冠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公邦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邦淼。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邦淼,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向明,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振宇,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溪公牛公司)为与上诉人上海公牛鸿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牛鸿业公司)、义乌市稠城天鑫五金电器商行(以下简称天鑫商行)及被上诉人上海公邦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邦公司)、李邦淼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2民初188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慈溪公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公牛鸿业公司、上海公邦公司和李邦淼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振宇,天鑫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财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慈溪公牛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六项,改判公牛鸿业公司、上海公邦公司、李邦淼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慈溪公牛公司第942664号、第7204104号、第720411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行为;公牛鸿业公司、上海公邦公司在《东方早报》上连续30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公牛鸿业公司、上海公邦公司、李邦淼共同赔偿慈溪公牛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94万元;公牛鸿业公司、上海公邦公司、李邦淼对一审判决第五项承担连带责任;二审上诉费由公牛鸿业公司、上海公邦公司、李邦淼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关于被诉侵权产品不是由公牛鸿业公司和上海公邦公司生产、销售的事实认定错误。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标注的生产者为公牛鸿业公司和上海公邦公司,产品标注的商标、宣传语、地址、电话、网址都与公牛鸿业公司官网上的信息一致;两家公司均由李邦淼设立,外包装上的商标及组成部分都曾由公牛鸿业公司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过;被诉侵权产品上的条形码有公牛鸿业公司的厂商识别代码;根据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询问笔录,天鑫商行提供的李老板电话为李邦淼所用;根据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李邦淼在经营温州市光明开关厂时,就已生产标有公牛鸿业公司、上海公邦公司联合制造的插座、开关;公牛鸿业公司和上海公邦公司的产品在市场上没有任何知名度,他人不可能仿冒;根据高度盖然性和证据优势标准,足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为公牛鸿业公司和上海公邦公司生产、销售。二、一审法院关于李邦淼与公牛鸿业公司和上海公邦公司未构成共同侵权的认定错误。公牛鸿业公司由李邦淼控股90%,上海公邦公司为李邦淼个人独资,两企业都由李邦淼担任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两家公司实际由李邦淼控制;李邦淼通过不同途径申请过多种与慈溪公牛公司商标和字号相近似的商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浙知终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省高院第280号判决)维持判决公牛鸿业公司停止使用公牛字号,但公牛鸿业公司至今未履行,李邦淼的个人意志已凌驾在公司意志之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牛鸿业公司和上海公邦公司未有员工参保记录,企业年报也未有任何经营收入,说明两公司为空壳公司。三、一审判决赔偿额过低。公牛鸿业公司在省高院第280号判决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后,一直未履行判决义务,属重复侵权,考虑慈溪公牛公司的商标和字号的知名度,侵权人的主观恶意,应加大赔偿力度。
 
公牛鸿业公司答辩称,被诉侵权产品不是由公牛鸿业公司和上海公邦公司生产、销售,一审判决也做了认定,第三方侵权与其无关,且公牛鸿业公司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公牛鸿业公司在工商部门注册时间是2007年7月5日,慈溪公牛公司的商标是在2006年12月通过长沙中院司法认定为驰名商标,该司法认定明显涉嫌虚假诉讼,故驰名商标认定存在问题,当时慈溪公牛公司的图形加公牛的商标知名度并不高,故公牛鸿业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涉案网站在省高院第280号判决后已经不再使用,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依法驳回慈溪公牛公司的上诉请求。
 
天鑫商行答辩称,慈溪公牛公司在上诉状中并未把天鑫商行作为被上诉人,但天鑫商行与本案有重大关联,且天鑫商行也提出上诉。天鑫商行认为其不构成商标侵权,一审判决赔偿责任过高。
 
上海公邦公司、李邦淼答辩称,其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一审判决对其责任的认定正确。
 
公牛鸿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三项,改判驳回慈溪公牛公司对公牛鸿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公牛鸿业公司对含“GOBONN”的牛头标识和“BLILLHE”标识已经进行了商标注册,享有商标权。上述两商标均归属公牛鸿业公司,且在有效期内,公牛鸿业公司在网站上宣传其标识,未侵犯慈溪公牛公司的商标权。网页的内容是以前的,已不再使用,其并没有攀附慈溪公牛公司声誉的意图。二、公牛鸿业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公牛鸿业公司在省高院第280号判决后已停止使用公牛字号,并停止使用相关域名,未再次使用。三、一审判决公牛鸿业公司承担10万元赔偿和改变字号错误。公牛鸿业公司在省高院第280号判决中已判赔10万元,本案再判10万元明显过高。慈溪公牛公司应申请强制执行改变字号,不应重复判决。
 
慈溪公牛公司答辩称,根据商标法第58条的规定,商标是否驰名并非本案认定侵权的依据。慈溪公牛公司的商标在公牛鸿业公司成立时已经在市场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虽然公牛鸿业公司的“GOBONN”牛头标识商标有效,但晚于慈溪公牛公司的注册商标,仍可能构成侵权。而“BLILLHE”标识的商标已失效,与慈溪公牛公司所有的“BULL”商标近似,构成侵权。一审法院根据慈溪公牛公司的字号在市场上的影响力及商标在市场上的知名度等因素,认定公牛鸿业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且在省高院第280号判决后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未停止,属于新的事实,不构成重复起诉。一审法院判决公牛鸿业公司停止使用企业名称并予以变更,符合法律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企业名称的规制,并不是以实际使用为要件,只要注册行为完成,即构成侵权。企业成立的目的就是通过商业活动获得商业利益,公牛鸿业公司认为其注册的企业没有实际使用,但慈溪公牛公司在一审中提交了大量证据证明公牛鸿业公司生产了侵权产品。可见,公牛鸿业公司不仅注册了企业名称而且在实际的商业活动中使用了企业名称。因此公牛鸿业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在上述问题上认定正确。
 
天鑫商行答辩称,公牛鸿业公司的上诉请求和天鑫商行没有关联,其不发表答辩意见。
 
上海公邦公司、李邦淼答辩称,对公牛鸿业公司的上诉没有意见。
 
天鑫商行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四、第五项,依法予以改判。事实与理由:一、被诉侵权产品未侵害慈溪公牛公司的商标权。被诉侵权产品上的牛头标识与慈溪公牛公司主张的三枚商标间图形存在较大差异,并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造成误认。二、一审判决天鑫商行承担的赔偿责任过高。天鑫商行对被诉侵权产品可能会导致侵权结果并不知情,其已接受过行政处罚,且其经营场所小,涉案产品数量少,未对慈溪公牛公司造成影响,故一审判决其赔偿6万元的责任过高。
 
慈溪公牛公司答辩称,被诉侵权产品所使用的商标与其所拥有的多个商标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慈溪公牛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与慈溪公牛公司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类产品,两者均由牛头图形与公牛文字构成商标的主要部分,总体上构成近似。被诉侵权产品在显著位置使用该标识,足以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慈溪公牛公司经过多年的使用和宣传,公牛图形和字样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而天鑫商行作为销售商,对慈溪公牛公司在行业中的知名度应当非常了解,其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主观上存在攀附慈溪公牛公司声誉的意图。天鑫商行在本案中承担的6万元与(2016)浙0782民初18820号案件的7万元赔偿及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3万元罚款属于不同侵权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可混为一谈。商标侵权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就是因为侵权成本过低,赔偿的目的是为了使侵权者不敢再次侵权,因此对侵权行为不能姑息。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天鑫商行的上诉请求。
 
公牛鸿业公司答辩称:虽然天鑫商行的上诉请求与其无关,被诉侵权产品也非公牛鸿业公司生产、销售,但被诉侵权产品上的标识与慈溪公牛公司的涉案商标并不构成近似,天鑫商行作为销售者,就同一批货物已经被行政处罚,故赔偿额度过高。
 
上海公邦公司、李邦淼的答辩意见与公牛鸿业公司相同。
 
慈溪公牛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公牛鸿业公司、上海公邦公司、李邦淼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慈溪公牛公司第942664号、第7204104号、第720411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行为;公牛鸿业公司停止相关的宣传行为;天鑫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慈溪公牛公司第942664号、第7204104号、第720411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行为;2.公牛鸿业公司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公牛”字样并予以工商登记变更;3.判令公牛鸿业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域名为www.上海公牛电器.com的网站并注销该域名;4.公牛鸿业公司、上海公邦公司在《东方早报》上连续30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5.公牛鸿业公司、上海公邦公司、李邦淼、天鑫商行赔偿慈溪公牛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慈溪公牛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独资股东为公牛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1月5日,经营范围为家用电力器具、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电线、电缆、五金工具、电工器材、电器配件、接插件、塑料制品、五金配件、照明灯具、电光源、灯用电器附件及其他照明器具制造、加工、批发、零售;项目投资;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1997年2月7日,慈溪公牛公司取得了注册号为第942664号商标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器插头(触点),插头,插座,高低压开关板,有效期自1997年2月7日至2007年2月6日止。2006年9月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942664号商标有效期续展至2017年2月6日。2006年12月27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长中民三初字第0425号民事判决认定慈溪公牛公司持有的第942664号商标为驰名商标;2011年6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其作出的《关于第5670835号“公牛博士”商标争议裁定书》中,认定商标在插座、插头、高低压开关板等商品上经过长期使用宣传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系驰名商标。2012年4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发布《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案件中认定的83件驰名商标(2011-05-27)》载明慈溪公牛公司的“公牛GONGNIU及图”在第9类插座、插头、高低压开关板产品为驰名商标。
 
2010年10月28日,慈溪公牛公司取得了注册号为第7204104号和第7204112号商标的注册,有效期均至2020年10月27日止,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9类:光电开关(电器);贵重金属电器插头;电开关;断路器;电线连接物;电器接插件;自动定时开关;电线接线器(电);调光器(调节器)(电);接线盒(电);电器插头;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配电箱(电);配电盘(电);螺线管阀(电磁开关);电涌保护器;高低压开关板;电铃按钮;电门铃(截止)。
 
2017年1月13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慈溪公牛公司第942664号、第7204104号、第7204112号注册商标转让给公牛集团有限公司。同日,公牛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其全资子公司慈溪公牛公司全权代表其在中国境内,就任何与其名下商标权(仅限于第九类注册商标)、专利权、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相关的纠纷采取一切可行的法律行动,并可授权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
 
1999年,慈溪公牛公司的公牛组合插座被天津市质量检验协会认定为99推荐品牌。2001年5月19日,《中国质量报》上刊登了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市场监评部发布的最新排行,公牛插座市场占有率全国第一。2002年,慈溪公牛公司产品公牛插座被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认定为全国质量稳定合格产品。2005年9月,慈溪公牛公司生产的公牛牌转换器(≤250V)(中式插头插座)被宁波市人民政府认定为宁波市名牌产品。同月,慈溪公牛公司的“公牛(电器)”企业商号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浙江省知名商号(有效期三年),并于2009年5月经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延续认定(有效期六年)。2005年12月8日,中国电器工业协会推介慈溪公牛公司的产品GN系列移动式插座为质量可信产品(有效期三年),2009年9月14日,推介G01(86型)系列家用固定式开关、家用单相插座为质量可信产品(有效期三年)。2006年12月,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慈溪公牛公司的公牛牌智能化插座为浙江名牌产品。2007年7月1日,商标被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宁波市知名商标,认定使用商品为电器插头、插座、高低压开关板。2008年1月1日,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慈溪公牛公司注册并使用在第9类插头插座商品上的商标为浙江省著名商标,并延续确认至2016年12月31日。
 
公牛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公牛牌插座荣列2009-2012年度全国市场同类产品销量第一名。2015年1月30日,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公牛集团有限公司公牛(电器)企业商号为浙江省知名商号(有效期六年)。2013年以来,公牛集团有限公司通过高铁、网络、电视等媒体对其产品及商号持续进行广告宣传,并投入大量物力和资金。
 
李邦淼系公牛鸿业公司、上海公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牛鸿业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7年7月5日,注册资本50万元,李邦淼出资45万元,经营范围为销售电子元器件、电器产品及零配件、五金家电、灯具及配饰、装潢材料、厨卫配套用品,电子产品加工。上海公邦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于2014年6月16日,注册资本200万元,经营范围为电气设备制造、加工、安装、维修,机械设备及配件、电气设备、机电设备的批发、零售。李邦淼于2004年11月2日申请注册第4341461号商标,2006年该商标被无效;2004年8月31日申请注册第4246172号商标,2009年被无效。公牛鸿业公司于2013年1月15日申请注册第12051326号“公牛鸿业”商标,2015年被无效;2012年12月31日申请注册第11980129号“公牛鸿业”商标,2014年被无效;2013年1月15日申请注册第12051390号“上海公牛鸿业”商标,2015年被无效。慈溪公牛公司诉公牛鸿业公司、胡建民侵害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2012)浙杭知初字第947号民事判决:一、公牛鸿业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慈溪公牛公司第94266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销售带有“公牛”字样标识的插座产品,在网页上删除带有“公牛”字样的内容;二、公牛鸿业公司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公牛”字号的行为;三、公牛鸿业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销“中国公牛电器.com”、“上海公牛电器.com”域名;四、胡建民立即停止侵犯慈溪公牛公司第94266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销售带有“公牛”字样标识的插座产品,停止在收款收据、名片、店招上使用“公牛”字样标识;五、公牛鸿业公司赔偿慈溪公牛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含合理费用),胡建民赔偿慈溪公牛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含合理费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六、驳回慈溪公牛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浙知终字第280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
 
天鑫商行系个人独资企业,成立于2013年8月7日,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供电材料、五金电器、灯具。
 
2016年3月17日,慈溪公牛公司的代理人与杭州市西湖公证处公证人员一起来到天鑫商行的经营场所,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向店内营业人员购买了插线板2个、插座12个,并现场取得编号0016746的单据一张。公证员对所购物品拍照封存。
 
2016年3月23日,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信息,在天鑫商行位于义乌市××街道××杨梅××区××幢仓库内,发现标有“现代公牛”字样型号为“荣华”的七孔插座279个,五孔插座1978个,一开开关915个,二开开关409个,三开开关251个,四开开关132个,空调插座314个,一开五孔插座212个,二开五孔插座50个,电视插座90个,电脑插座100个,电话插座80个,电视+电脑插座169个,标有“现代公牛”字样型号为“美天”的一开开关506个,五孔插座462个,空调插座346个,一开五孔插座465个,二开开关423个,电脑插座200个,二开五孔插座140个,七孔插座151个,调速开关48个,电视插座170个,电话插座44个,电视+电脑插座100个,三开开关50个,并对上述货物予以扣押。2016年5月5日,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天鑫商行停止商标侵权行为,没收并销毁在案侵权物品,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公牛鸿业公司使用了××域名,该域名的网页内含有公牛鸿业公司的公司及产品信息,其中多个页面的左上角使用了含“GOBONN”的牛头加“BLILLHE”加“保护家电保护人”组合标识;公牛鸿业公司在阿里巴巴开设的网店的相册内含有多个产品照片,照片左上角均标有含“GOBONN”的牛头加“BLILLHE”加“保护家电保护人”组合标识,在网店的上部左边亦标有含“GOBONN”的牛头加“BLILLHE”加“保护家电保护人”组合标识,边上写有“上海公牛鸿业”的字样,其中“公牛”两字用黄色字体标注,该网店内所有的产品照片均存放在“公司相册”一栏内,且首页多项产品系列栏下均显示“暂无产品”。
 
一审法院认为,公牛集团有限公司系第942664号、第7204104号、第7204112号注册商标权利人,且该商标处于有效期内,应受法律保护。慈溪公牛公司经公牛集团有限公司授权有权在中国境内对侵害上述商标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故慈溪公牛公司主体适格。经审理,本案一审的争议焦点在于:
 
一、被诉侵权产品是否由公牛鸿业公司、上海公邦公司、李邦淼生产及销售。虽然慈溪公牛公司公证购买的插座、插线板产品均在多处标注了公牛鸿业公司、上海公邦公司的企业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但鉴于公牛鸿业公司、上海公邦公司否认该产品与其有关,天鑫商行在庭审中也称该产品系由不明身份人员上门推销所得,另慈溪公牛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与该公牛鸿业公司、上海公邦公司存在关联,故一审法院对慈溪公牛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系由公牛鸿业公司、上海公邦公司生产并销售的事实不予认定。同理,也无法认定李邦淼生产并销售被诉侵权产品。
 
二、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属于侵害慈溪公牛公司涉案商标权的产品。被诉侵权产品系插座,与慈溪公牛公司第942664号、第7204104号、第7204112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同种商品。产品及包装上在多处显著位置使用了含“GOBONN”的牛头标识、“BLILLHE”标识及含“GOBONN”的牛头加“BLILLHE”标识,该使用方式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使用。经比对,含“GOBONN”的牛头标识与慈溪公牛公司第942664号商标主要部分均为牛头形状,在整体构图和下部的三角形等要素方面比较接近,文字部分均为“GO”开头,长度接近,鉴于涉案商标在插座产品行业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其牛头图案具有较高的显著性,使用在插座产品上的牛头标识与第942664号商标的图案给予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基本一致,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误认为其来源与慈溪公牛公司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应认为构成近似。含“GOBONN”的牛头加“BLILLHE”标识,牛头与“BLILLHE”上下排列的,与慈溪公牛公司第7204112号商标相比对,主要部分牛头图形在构图等方面相近,“BLILLHE”标识前几个字母“BLILL”临近,亦与慈溪公牛公司标识中的英文“BULL”近似,鉴于涉案慈溪公牛公司商标在插座产品行业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其牛头图案具有较高的显著性,使用在插座产品上的牛头加文字标识与第7204112号商标的图案给予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基本一致,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误认为其来源与慈溪公牛公司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应认为构成近似;同理,含“GOBONN”的牛头加“BLILLHE”标识,牛头与“BLILLHE”左右排列的,与慈溪公牛公司第7204104号商标构成近似。故被诉侵权产品为侵害慈溪公牛公司商标权的产品。
 
三、公牛鸿业公司、上海公邦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公牛鸿业公司在网页上也使用了含“GOBONN”的牛头加“BLILLHE”标识,呈左右排列,该标识与第7204112号、第7204104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牛头标识与第942664号商标构成近似,公牛鸿业公司使用与慈溪公牛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对其公司产品进行宣传,该行为亦构成商标侵权。公牛鸿业公司还在网页上标注了“上海公牛电器”标识,其中“公牛”两字用黄色突出,该行为系将与涉案商标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商品上突出使用,亦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四、公牛鸿业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在(2013)浙知终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认定公牛鸿业公司将带有“公牛”字样的名称作为企业字号进行注册登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对该行为不再予以重复评价。同时,公牛鸿业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以及公司网页、阿里巴巴网页上均使用了“上海公牛鸿业贸易有限公司”的名称,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其并未“突出使用”,但仍难以避免产生市场混淆,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原则,损害了慈溪公牛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五、公牛鸿业公司、上海公邦公司、李邦淼、天鑫商行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天鑫商行未经慈溪公牛公司许可,销售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其行为已侵害了慈溪公牛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慈溪公牛公司要求天鑫商行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诉请,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慈溪公牛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公牛鸿业公司、上海公邦公司,也不足以证明公牛鸿业公司、上海公邦公司及李邦淼未经慈溪公牛公司的许可,生产、销售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故慈溪公牛公司要求公牛鸿业公司、上海公邦公司、李邦淼停止生产、销售的诉请,不予支持。公牛鸿业公司未经慈溪公牛公司许可,在其公司网页(××)及网店界面上使用与慈溪公牛公司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用于宣传,该行为已侵害了慈溪公牛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慈溪公牛公司要求公牛鸿业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诉请,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公牛鸿业公司运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自己企业字号并使用,该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慈溪公牛公司主张公牛鸿业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诉请,予以支持。李邦淼系公牛鸿业公司、上海公邦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但慈溪公牛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施了侵权行为,故对其要求李邦淼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慈溪公牛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公牛鸿业公司、上海公邦公司的行为给其商誉造成了损失,也不足以证明公牛鸿业公司、上海公邦公司有使用过所诉的www.上海公牛电器.com域名,故对慈溪公牛公司要求公牛鸿业公司停止使用上述域名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请不予支持。至于赔偿金额,因慈溪公牛公司所提交的证据难以确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并且慈溪公牛公司在庭审中明确按照法定赔偿的标准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考虑慈溪公牛公司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公牛鸿业公司、上海公邦公司的侵权情节,慈溪公牛公司支出的合理费用,尤其考虑其主观程度,确定公牛鸿业公司应赔偿慈溪公牛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含合理费用);一审法院考虑天鑫商行的侵权行为系销售侵权、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侵权产品数量较多以及慈溪公牛公司为维权委托律师参与诉讼等因素,确定天鑫商行应赔偿慈溪公牛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含合理费用)。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公牛鸿业公司立即停止在相关网页宣传中停止使用侵害慈溪公牛公司第942664号、第7204104号、第720411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二、公牛鸿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更改企业名称中“公牛”字号,更改后的字号不得与“公牛”文字相同或相似;三、公牛鸿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慈溪公牛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含合理费用);四、天鑫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害慈溪公牛公司第942664号、第7204104号、第720411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五、天鑫商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慈溪公牛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含合理费用);六、驳回慈溪公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慈溪公牛公司负担5796元,由公牛鸿业公司负担5002元,由天鑫商行负担3002元。
 
二审期间,上诉人慈溪公牛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商标打印信息9份,拟证明(1)被诉侵权产品上标注的标识与公牛鸿业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被诉侵权产品为公牛鸿业公司生产、销售;(2)李邦淼利用其投资控制的公牛鸿业公司大量申请与慈溪公牛公司商标、字号相近似的商标,具有利用公司有限形式,实施侵权行为的故意。
 
2.国内条码信息公告查询,拟证明被诉侵权产品上的条形码与公牛鸿业公司的厂商识别代码相同,被诉侵权产品为公牛鸿业公司生产、销售。
 
3.公牛鸿业公司1688网店页面打印件,拟证明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询问笔录记载的电话和联系人就是李邦淼,由此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由公牛鸿业公司生产。
 
4.深圳现代公牛电气有限公司、公牛鸿业公司、上海公邦公司的企业信息打印件,拟证明三家公司为空壳公司,李邦淼通过大量注册空壳公司,实施侵权行为。
 
公牛鸿业公司、上海公邦公司、李邦淼质证认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可以认定公牛鸿业公司在网站使用的标识已申请注册商标,并不侵犯慈溪公牛公司的商标权,也无法达到证明目的;对证据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查询信息显示公司已注销,公牛鸿业公司已不再使用该名称,作为条形码假冒是正常的;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公牛鸿业公司在2013年杭州中院判决后,就已经不再使用该公司名称,涉案行政处罚和李邦淼没有任何关系,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从未联系过李邦淼,也未给予行政处罚;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慈溪公牛公司认为企业没有登记任何员工信息、没有收入,是因为上述公司在杭州中院判决后均已停止使用,但并不是所谓的空壳公司。
天鑫商行认为上述证据与其无关,其他意见与公牛鸿业公司、上海公邦公司、李邦淼一致。
 
公牛鸿业公司、上海公邦公司、李邦淼、天鑫商行在二审中未提交新的证据。
 
针对慈溪公牛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证据1、2、4,公牛鸿业公司、上海公邦公司、李邦淼、天鑫商行对真实性无异议,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纳,至于能否达到证明目的,本院在下文予以论述;证据3,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因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扣的产品并非本案被诉侵权产品,故不能达到证明目的。
 
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一、被诉侵权产品是否由公牛鸿业公司和上海公邦公司生产、销售;二、被诉侵权产品及公牛鸿业公司在其官网及1688网站上的标识是否侵犯了慈溪公牛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三、李邦淼是否应与公牛鸿业公司、上海公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四、慈溪公牛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案的被诉侵权产品为插线板和插座各两个。插线板在外包装及背部面板印有“上海公牛鸿业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公邦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联合制造”的字样,外包装上的公司地址、网址及条形码也与公牛鸿业公司的登记信息相符。此外,插线板上标注的“GOBONN及牛头图形”、“BLILLHE保护家电·保护人”、“公邦国际”及上述标识的组合标识,公牛鸿业公司均提出过商标注册申请。并且,两个插线板的型号分别为GN-877和GN-881,两者均能在公牛鸿业公司的官网××的产品展厅中找到相对应的产品。两个插座在外包装、合格证及产品本身所体现信息与插线板一致。综合以上因素,本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系由公牛鸿业公司和上海公邦公司生产、销售。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案的被诉侵权产品与慈溪公牛公司第942664号、第7204104号、第7204112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同类产品。虽然被诉侵权产品上“GOBONN及牛头图形”标识为公牛鸿业公司的注册商标,但该标识与“BLILLHE”组合后在产品及外包装多处显著位置突出使用,其构图、含义及组合后的整体结构与慈溪公牛公司第7204112号商标、第7204104号商标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慈溪公牛公司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公牛鸿业公司在其官网及1688网站上使用了含“GOBONN及牛头图形”与“BLILLHE”左右排列的组合标识,同样侵害了慈溪公牛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此外,公牛鸿业公司开设在1688网站上的店铺页面正上方突出使用了“上海公牛鸿业”字样,“公牛”两字用黄色字体标注,与背景及其他文字颜色不同,与慈溪公牛公司第942664号注册商标的主要部分“公牛”文字相同,鉴于该商标经过慈溪公牛公司的长期使用、宣传和维护,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以一般消费者的注意程度,足以造成两者误认,故两者构成近似。综上,本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及公牛鸿业公司在其官网及1688网站上的标识侵犯了慈溪公牛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争议焦点三,公牛鸿业公司、上海公邦公司为企业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李邦淼虽然为公牛鸿业公司和上海公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但其以公司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上的侵权标识为公牛鸿业公司申请,虽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公牛鸿业公司和上海公邦公司未有员工参保记录、企业年报也未有任何营业收入,但上述事实并不能证明李邦淼与公牛鸿业公司、上海公邦公司共同实施了侵害涉案商标权的行为。鉴于上海公邦公司为李邦淼个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李邦淼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的财产,其应当对上海公邦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四,因本院认定公牛鸿业公司、上海公邦公司生产、销售及天鑫商行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侵害了慈溪公牛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慈溪公牛公司要求公牛鸿业公司、上海公邦公司、天鑫商行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公牛鸿业公司将带有“公牛”字样的名称作为企业字号,省高院第280号判决已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本院不再重复评价,鉴于慈溪公牛公司已在该案中对公牛鸿业公司的企业名称变更申请强制执行,公牛鸿业公司拒不变更,属未履行裁判义务,故慈溪公牛公司再在本案中要求公牛鸿业公司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公牛”字样并予以工商登记变更,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慈溪公牛公司要求公牛鸿业公司、上海公邦公司在《东方早报》上连续30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因慈溪公牛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公牛鸿业公司、上海公邦公司的侵权行为给其商誉造成了损失,故本院对该请求不予支持。关于侵权赔偿的数额,省高院第280号判决已认定公牛鸿业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慈溪公牛公司第94266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属再次侵权,应加重公牛鸿业公司的赔偿责任,故本院确定公牛鸿业公司赔偿慈溪公牛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万元;上海公邦公司与公牛鸿业公司共同实施了侵害慈溪公牛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院根据慈溪公牛公司的商标知名度、上海公邦公司的企业规模及侵权事实等因素,酌情确定上海公邦公司对公牛鸿业公司赔偿责任中的20万元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因上海公邦公司为李邦淼个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李邦淼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其应当对上海公邦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关于天鑫商行的赔偿责任,慈溪公牛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天鑫商行有与公牛鸿业公司、上海公邦公司共同侵权的故意,但天鑫商行也未能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有合法的来源,故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鉴于天鑫商行在本案系销售商,且经营规模不大,本院酌情确定天鑫商行赔偿慈溪公牛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万元。
 
综上所述,慈溪公牛公司、公牛鸿业公司、天鑫商行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对各自成立的部分予以支持,其他部分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部分事实错误,导致实体处理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2民初18821号民事判决;
 
二、上海公牛鸿业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公邦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第942664号、第7204104号、第720411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三、义乌市稠城天鑫五金电器商行立即停止侵犯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第7204104号、第720411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四、上海公牛鸿业贸易有限公司赔偿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万元,上海公邦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对其中20万元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五、李邦淼对本判决第四项中上海公邦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义乌市稠城天鑫五金电器商行赔偿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七、驳回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上海公牛鸿业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公邦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李邦淼、义乌市稠城天鑫五金电器商行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4485元,由上海公牛鸿业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公邦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970元、由义乌市稠城天鑫五金电器商行负担34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4485元,由上海公牛鸿业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公邦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970元、由义乌市稠城天鑫五金电器商行负担34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黄美园
审 判 员 吕 强
审 判 员 赵 娟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徐圆圆